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文件
梅卫发〔2021〕164号
梅河口巿卫生健康局关于制定《梅河口市医疗卫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梅河口市医疗卫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30日
梅河口市医疗卫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秩序,推进医疗卫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护士条例》、《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和《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卫监督发〔2017〕5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行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确定红黑名单。
第三条诚信“红名单”的对象是医疗卫生行业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执业、践行行业文明,受到县(市)级或以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表彰或奖励,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对医疗卫生行业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人员或机构。
第四条诚信“黑名单”的对象是医疗卫生行业经查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等失信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或机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责的行为除外。
第五条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并主动消除社会影响,达到当事人谅解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罚款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暂扣)执业证书(许可证)等被主管部门认
定为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四)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患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五)收受药品耗材回扣、开单提成、套取骗取医保(新农合基金)、乱收费、收受红包、开大处方、过度检查、“术中加价”、医疗欺诈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未经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或备案开展医疗活动的;
(七)拒绝监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到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违反许可承诺制度,虚假承诺,拒不改正,被撤销卫生许可证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
第八条对于监管对象其他失信行为,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主管权限和管辖权限,根据失信行为具体情节,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或较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不接受或不配合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对于失信行为的管理,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的;拒不参加约谈、不落实约谈事项的,或经督促后拒不纠正失信行为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可直接认定属于较为严重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一般失信行为可不纳入不良信息记录,但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应予纳入;较为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必须纳入不良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医疗卫生诚信方面的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信用“红黑名单”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在获取诚信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吉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门户网站,以医疗卫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开展医疗卫生业务合作或参加医疗卫生相关活动时,有权查询医疗卫生行业机构、人员信用信息,以降低信用风险。同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医疗卫生主管部门举报、提供医疗卫生经营服务失信侵权等信息线索。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部门根据医护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等基本数据,结合医疗卫生部门诚信“红黑名单”,建立医疗卫生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公布的医疗卫生经营服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两年,并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信用情况变化,实施动态调整,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公示期限届满,医疗卫生经营服务诚信和不良信息转入医疗
卫生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医疗卫生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对列入医疗卫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实施下列管理:
(一)医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在开展许可准入、资格认定、政府采购、评先评优、或其它与医疗卫生活动相关的申请受理时,应当查阅医疗卫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并作为参考,针对诚信和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激励和约束。
(二)对列入医疗卫生行业诚信“红名单”的医疗卫生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加快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允许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先行受理;在各类日
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对其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三)对列入医疗卫生行业诚信“黑名单”的列入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重点名单范围、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得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的不良信息后,供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要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不诚信、不守法行为“广而告之”,让失信违法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
第十八条红黑名单的退出机制。
(一)经营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红名单”:
1.“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2.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3.有效期内被本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被其他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4.有效期内被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5.“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6.“红名单”认定标准改变,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黑名单”:
1.“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2.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3.有效期内经营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认定部门审定同意提前退出的;
4.“黑名单”认定标准改变,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对医疗卫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医疗卫生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公示和管理。
第二十条“异常”信用的修复,依照《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