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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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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自然资规发〔2026〕1 号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现将《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026年9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处理及应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服务机构是指自愿申请入驻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且具备从事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活动所要求资质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第三条 开展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处理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处理及应用等工作。市审批、住建、林草和园林、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信用信息的征集。第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处理等工作依托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按要求推进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第六条 鼓励测绘服务机构主动做出事前信用承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所属系统、成立日期、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人员规模、仪器设备、资质等级、专业范围等),质量管理、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制度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第七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征集渠道:(一)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测绘服务机构通过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进行主动申报。(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审批、住建、林草和园林、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征集,上级部门或官方媒体发布、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提供、行业协会提供和社会公众举报等。第八条 鼓励相关部门、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发现测绘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二)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三)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五)测绘成果测算有误,造成重大损失;(六)测绘资质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主体分包或者全部转包;(七)伪造、变造测绘成果;(八)其他违反测绘法的行为。第九条 测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以下列文件之一为依据进行认定:(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征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将信用信息量化得分,评定信用等级。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每年评价1次,信用信息产生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登记的基准分值为80分。等级分为A、B、C、D、E共五级;A级分值大于等于90分,B级分值大于等于80分且小于90分,C级分值大于等于70分且小于80分,D级分值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70分,E级分值小于60分。第十三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累计加减分制。有良好信息的予以加分,累计加分上限20分;有不良信息的予以扣分,其中存在严重失信的直接评定为E级。第十四条 信用综合评价主体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自信用信息发布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交信用核查申请及相关证据。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3个工作日进行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应及时更正,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二)经核实异议无需更正的,应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第十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经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通过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或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查询。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七条 对年度末信用评定等级为A级的测绘服务机构,给予下列激励措施:(一)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二)在同等条件下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及表彰活动;(三)鼓励诚信经营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八条 对年度末信用评定等级为E级的测绘服务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一)督促其整改;(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三)依法向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该单位信用情况,提请对其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约措施。第十九条 测绘服务机构的不良信息,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按要求报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及有关信用管理平台。第二十条 测绘服务机构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情形后,可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国家、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撤销不良信息的公示,按要求同步向上级、跨部门信用管理平台报送修复结果。第二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信用修复程序遵循《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6号令)规定。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多测合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依法查处。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3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2日。施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调整或出台最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 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自然资发〔2024〕438号)同时废止。
专栏2026-10-12 -
明交规〔2026〕4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将乐、泰宁县城建和交通局:现将《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附件:《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三明市邮政管理局2026年8月11日附件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为推进我市农村客货邮融合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奖惩结合”原则,对辖区客货邮经营者开展客货邮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客货邮服务质量提升,依据《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交办运函〔2024〕1574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运营奖励资金实施细则》(闽交运〔2025〕11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及运营服务指南(试行)》(闽交融办〔2025〕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共分五章,第一、二章分别为客货邮线路运营和网点运营信用评价办法,第三章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五章为附则。一、线路运营信用评价办法(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本款主要对客货邮线路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客货邮线路运营者(以下简称线路运营者),是指通过客货邮融合车辆,承担乡镇至建制村的客运班线运营,兼顾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企业主体)。在客货邮运营活动中,仅承担客运服务或仅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参照本办法执行。(一)服务质量(60分)线路运营者应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并覆盖辖区内已设置客货邮融合服务点和免设点的建制村。1.平台预警与整改(20分)。线路运营者如未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出现1次触发预警,省级客货邮融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2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个村次扣1分,扣完为止。2.履约与覆盖情况(20分)。线路运营者考核月内如未按预定的频次运营的(即每个自然月不少于12趟次。如上级对运营频次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每个建制村每个自然月内运营趟次每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3.交接规范情况(20分)。线路运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快递进村服务,出现拒不交接等违规行为的,经核实无误的,每个自然月内每个村次扣2分,扣完为止。注: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或极端天气、交通管控或管制、道路阻断或维修、车辆故障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按规定运营、交接的,线路运营者可根据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工作要求提请申诉,经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核实后省平台不予扣分的可予以减免。(二)安全稳定(30分)线路运营者应按规定落实车辆日常安全检验,运营中严禁占用乘客座位堆放货物、超速或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1.基础合规(10分)。线路运营者所负责的客货邮线路及车辆须在省平台备案,车身标识合规,监控联网正常。标识缺失或经核实认定监控离线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2.作业合规(20分)。线路运营者占用乘客座位堆放货物、超速或疲劳驾驶等,抽查发现每次扣2分。线路运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客货邮服务的,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每发生一起扣10分。客货邮车辆未按规定履行车辆日常安全检验,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市级部门通报的,每次扣5分。以上扣完为止。3.行车安全(倒扣分项)。根据公安交警或应急部门提供的事故情况,线路运营者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3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2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事故等级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三)公众评议(10分)公众可对客货邮线路运营的频次、准点率、客运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省平台对此进行统计评分;亦可通过12328交通投诉热线对客货邮线路运营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1.平台评价(5分)。以省平台内公众评价得分为依据,在每个自然月内,好评率≥90%,得5分;90%>好评率≥80%,得3分;好评率<80%,得0分。若当月无评价记录,默认得满分/不扣分(系统排查单日重复评价等刷单行为)。2.投诉响应(5分)。以市12328交通投诉热线受理客货邮融合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件数为依据,无责任货损且无投诉不扣分;有投诉但有解决且诉求人评价满意的不扣分;有投诉未解决或诉求人评价不满意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四)工作成效(附加分10分)负责的线路运营获省级及以上部门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省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省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加10分;获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市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市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每次得5分。封顶10分。二、网点运营信用评价办法(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本款主要对客货邮网点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客货邮网点运营者(以下简称网点运营者),是指在建制村内主要承担邮件快件接收入库、暂存管理、取件核对,并提供客运候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小卖部、维修店、诊所等)经营者。(一)服务质量(60分)1.快递出入库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所经营网点如连续5天无民营主流品牌快递出入库数据,出现1次触发预警,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5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省平台数据核实所经营网点当月应进村件数为0的可减免)。2.摄像头运行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所经营网点的摄像头如出现连续24小时无图像等异常情况,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7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3.服务规范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如未遵照与客货邮运营主体的相关约定履行邮(快)件收寄或客运候车服务的,经客货邮运营主体反映并经核实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注: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设备故障,或因自然灾害、极端天气导致设备断网断电无法使用、或导致进村快递无法送达网点(超过一个及以上整改期)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按规定提供服务的,网点运营者可根据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工作要求提请申诉,经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核实后省平台不予扣分的可予以减免。(二)安全稳定(30分)网点运营者应按照客货邮工作指南相关规范开展运营,保障邮件快件安全,保障站点持续运营。1.建设配置(10分)。网点运营者应确保所经营网点的标识标牌挂牌规范,货架达标,高拍仪和监控设备齐全、可用。缺失或不合规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2.运营安全(20分)。网点运营者存在参与倒卖快递、私自拆包、违规收取取件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邮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的,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三)公众评议(10分)公众可对客货邮网点运营的站点环境、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省平台对此进行统计评分;亦可通过12305国家邮政业申诉服务电话对客货邮网点运营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1.省级评价(5分)。以省平台内公众评价得分为依据,在每个自然月内,好评率≥90%,得5分;90%>好评率≥80%,得3分;好评率<80%,得0分。若当月无评价记录,默认得满分/不扣分。2.投诉响应(5分)。以12305国家邮政业申诉服务电话受理客货邮融合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件数为依据,无投诉不扣分;有投诉但有解决且诉求人评价满意的不扣分;有投诉未解决或诉求人评价不满意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同一人针对同一站点3天内的多次投诉仅算1次)。(四)工作成效与特色建设(附加分10分)负责的网点运营获省级及以上部门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省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省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加10分;获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市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市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每次得5分。负责的网点叠加彩票、邮电等业务,或挂牌“司机之家”“政务代办点”,或提供助农取款服务的,每增加一项得2分。本项封顶10分。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信用等级根据每月得分,对客货邮运营者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四级,分别为:A档:得分≥95分;B档:95分>得分≥90分;C档:90分>得分≥80分;D档:得分<80分。(二)结果应用1.与下达省级客货邮运营奖励资金挂钩(1)下达各县(市、区)的运营奖励资金省上通过平台自动给各县(市、区)进行评价,形成一份统一的“成绩单”,分数与各县可获得的运营奖励资金挂钩,具体为:其中:A1为已开展客货邮融合服务的陆地村数,B为其调节系数、数值为1;A2为已开展客货邮融合服务的海岛村数,C为其调节系数、数值为3,D为省上在统计周期内给各县(市、区)评价评分的平均分/100。如上级对上述资金分配公式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2)拨付客货邮运营主体的运营补助以各县(市、区)制定的客货邮工作方案(或相关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方案)中对客货邮运营者的补助金额为基数:网点运营者每月可获得补助资金=方案中确立的每个网点每个月补贴金额×当月补贴系数。线路运营者每月可获得补助资金=方案中确立的所负责的所有线路每个月补贴金额总额×当月补贴系数。其中,月补贴系数分别为:A档1.0(全额发放);B档0.9(发放90%);C档0.8(发放80%);D档0.7(发放70%,仅维持基本运营,启动整改)。以季度/半年度/年度进行补助资金拨付的,取季度/半年度/年度内每月补贴系数的平均数为当季/半年/年度补贴系数。2.正向奖励和熔断机制(1)正向奖励(激励机制):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9次得分在A档的客货邮运营者,在辖区内通过合作品牌寄递邮件快件可享受减免优惠;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9次得分在A档的线路运营者优先推荐系统工会疗休养、优先推荐在集团/县公司内部评先评优、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荣誉评选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注:上述正向激励的对象为个人,其中:网点运营者即为运营者本人;线路运营者由运营主体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相应的驾驶员/乡邮员/快递员。(2)强制退市(熔断机制):连续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6次得分在D档的客货邮运营者,各县(市、区)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其客货邮运营补助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估仍未达到要求的(平台评价其在整改期间的得分仍在D档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制定的客货邮工作方案(或相关协议)规定的程序终止其参与客货邮运营。3.交通运输执法与分级分类监管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客货邮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客货邮运营者,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四、监督管理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货邮运营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客货邮线路运营者和网点运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2.客货邮运营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挠。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客货邮运营中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五、附则(一)名词和术语1.省级客货邮融合平台(省平台):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监管评价平台。2.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根据《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运营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第四条,由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财务处、审计处、办公室、综规处、科教处、厅直机关党委、省运输中心、省交科发集团等单位组成省级监督指导小组,确认融合站点、线路、从业人员等基础数据调整情况,复核各地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统计情况。3.主流品牌快递:根据《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及运营服务指南(试行)》2.1.2款,主流快递品牌主要有邮政、中通、圆通、申通、韵达、极兔等6家。其中邮政为国有品牌,其他5家(三通一达一极兔,亦简称通达兔)为民营品牌。4.天(日期):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中表示日期的“天”均指自然日。(二)其他1.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专栏2026-08-27 -
溧交发〔2026〕1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现将《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根基、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扣信用赋能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主线,推动信用与行业监管、政务服务、民生保障深度融合,着力完善制度体系、夯实数据基础、强化结果应用、凝聚协同合力,为全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支撑。一、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一)对标落实上级信用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精准宣贯省“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发展实施方案,跟进落实大件运输、内河船舶等领域信用管理新规,推动“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建设高标准开局、高质量起步,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走深走实。(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二)完善行业信用法治规范。聚焦重点领域持续优化制度供给,配合上级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健全区域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丰富交通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储备。(责任部门:局法规科、行业科)二、夯实信用管理数据基础(三)精准高效归集信用数据。持续深化“双公示”等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严格把控数据报送时效,确保“双公示”信息合规率、及时率稳定保持100%,坚决杜绝迟报、漏报、错报问题。规范开展问题数据核查、整改与补报,全面提升信用数据质量。(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四)规范运维信用信息平台。严格遵循“谁生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信息上报管理,提高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规范落实个人信息脱敏处理,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三、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五)拓展信用评价应用场景。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度融合,在公路建设养护、道路客货运输、船舶及港口污染防治、水上交通等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实施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事项的守信激励措施。深化车辆维修、驾培等方面信用场景化应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六)规范信用承诺管理机制。推进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领域应用,建立信用承诺信息档案。推进大件“信用批”举措落地。继续在交通工程建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管理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七)精准开展信用评价认定。高质量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履约考核,道路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领域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2025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八)健全奖惩约束联动机制。落实《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约束机制三年工作方案(2025-2027)》要求,扎实推进公共交通等领域信用奖惩措施,提升信用监管与服务实效。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成效反馈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信用保障。(责任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九)优化信用修复帮扶服务。根据上级规定,规范落实行业失信信息分类、公示和修复工作,持续做优“信用管家”品牌服务,主动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指导与帮扶,引导经营主体纠错守信、重塑信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四、深化跨区域信用协同监管(十)构建南京都市圈信用监管格局。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推进网约车负面行为清单监管互认、货运联合治超等失信约束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行业科,执法大队)(十一)深入推进“苏锡常通泰”信用交通一体化联动发展机制。配合上级制定五市信用一体化建设任务清单。重点推进信用结果在日常监管环节的应用,完善信用重点监管名录库,在常州市局领导下探索推进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许可信用试点、出租车驾驶员跨市执业绿色通道等创新举措。(责任部门:运输中心,港航中心,执法大队,局法规科、行业科)五、加强行业诚信氛围营造(十二)深化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干部进修课程。依法依规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以政务诚信引领行业诚信、带动社会诚信。(责任部门:局办公室、法规科、组织科,局属各相关单位)(十三)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组织“诚信春运”“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开展信用业务培训交流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普及信用知识,凝聚行业守信共识、营造良好风尚。(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专栏2026-07-28 -
沪知局规〔2026〕2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现将《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0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修复等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信用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非涉密数据和资料。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推进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对以市知识产权局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管理工作。其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以本单位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第五条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信息;(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三)专利、商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四)知识产权领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第六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奖励、行政备案,侵害管理秩序的信息;(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三)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信息;(四)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五)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失信信息;(六)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信息。失信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信息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失信信息原则上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设置。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清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设定依据、查询期间、公开程度等要素。第九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查询信息主体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基于信息主体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第十条 对连续三年无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优化检查方式;(二)在备案审批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信息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二)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参考使用,从严审查;(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信息主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认为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按规定核查处理反馈。第十三条 信息主体已按规定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按规定提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申请、办理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执行。认定失信信息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及时更正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第十五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开发信用产品、融资服务等活动中积极运用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防范风险、促进自律、提供优惠,推动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专栏2026-07-23 -
渝市监发〔2026〕56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已经市局2026年度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以下措施。一、优化“免申即享”制度。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依法办理名称变更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补报相应年度年报、完成住所(经营场所)或名称变更登记,经系统自动核验,确认已改正失信行为,即完成信用修复,无需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二、实施“失信预警”提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同步按需通过短信、“山城有信”应用、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向企业发布“失信预警”,明示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引导其主动纠错、及早修复。三、拓展“并联修复”场景。对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多种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所有失信行为后可通过一次申请,实现一并修复。对因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违法行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同步修复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四、推行“容缺修复”方式。经营主体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基本办理条件,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次要材料欠缺或存在轻微瑕疵的,可“容缺受理”。申请人作出限期补齐材料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受理核查、临时修复信用,后续按期补齐相关材料完成信用修复。对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根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企业可申请对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信息的临时信用修复。五、创新“批量修复”模式。重庆市内企业在提交经营异常名录修复申请时,系统自动推送其分支机构、投资企业等隶属企业信用状态,企业可根据系统提示,为关联失信企业批量办理信用修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修复时,系统自动推送其关联企业信用状态,也可同步办理信用修复。六、提供“即修即查”服务。升级“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支持经营异常名录“即修即查”服务。经营主体可随时关注、一键知晓自身信用,实时跟踪信用修复进度,即时查看信用修复结果,随时下载信用修复决定书,为办理招投标、银行贷款等紧急事务提供便利。推动将“山城有信”“即时查询”服务运用到银行、招投标机构等核验经营主体信息环节。七、探索“智能导办”路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搭建经营异常名录智能问答系统,嵌入“山城有信”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为经营主体、办事群众提供7×24小时实时响应,精准解答信用修复条件、材料清单、时限要求等高频问题,制定个性化修复方案,实现“问即答、答即办”。八、促进“区域联动”修复。依托“信用成渝”数据共享专区,推动成渝两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互认。开通跨区域信用修复办理渠道,失信企业在成渝任一地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均可智能预警另一地区关联企业失信信息,自动跳转属地平台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提升信用修复效能。
专栏2026-07-20 -
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切实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附件: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2026年6月23日(联系人:于冰, 电话:2223081)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持续深化“信用珠海”品牌建设,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2026年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如下。一、发挥信用引领作用,推动信用建设提档升级(一)发挥信用示范区引领作用。以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为契机,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大力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发挥部门工作合力,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档升级。积极参与国家信用建设相关试点和省信用创新应用试点,探索信用建设新路径、新方法。(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二)深化省级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建设。依托珠港澳跨境信用服务平台,以珠港澳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深化“珠海市跨境信用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建设。重点推进跨境信用规则衔接与互认机制,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信用评价标准互通、信用产品互认等关键路径;围绕跨境贸易、投融资、人才通关、政务服务等领域,拓展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应用场景,将试验区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信用一体化的“示范样板”。(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三)支持各区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一区一特色、一域一品牌”原则,结合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绿美生态、产业发展等领域,鼓励各区立足资源禀赋与发展定位,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具有辨识度和实效性的信用应用创新场景。(各区)二、拓展信用惠民便企应用,优化民生服务品质(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推出珠海市个人信用分,拓展其在公共出行、商超购物、政务服务等更多民生场景应用,实现“信用优享”与“无感便利”。推动个人信用分跨区域互认,与全国个人信用分建设先进地市开展互认试点,实现信用评价标准衔接与评价结果互通。健全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制度,持续完善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安全生产等领域从业人员、相关机构以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办(金融)、各区〕(五)推进消费领域信用建设,持续深化湾区“诚信店”互认共建。持续打造“跨境诚信店”品牌,增强消费信任与跨业态协作。携手澳门及中山、江门等地推动大湾区诚信店互推互认,形成放心消费联盟,提振消费信心。在餐饮、住宿、零售等领域扩大“诚信店”覆盖面,以消费领域信用合作为切入点,逐步拓展至旅游、家政、养老等民生领域,推动珠港澳三地信用规则衔接。〔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消委会、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六)打造诚信商圈街区。结合诚信店评价标准和已认定的诚信店,打造诚信商圈街区,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诚信店商家实施激励措施,鼓励商家发放专属消费券引导客流等。通过入户宣传、线上推广、公益短片、诚信倡议等形式,提升商家对诚信经营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形成“诚信受益、守信有奖”的鲜明导向。〔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各区〕(七)完善优质诚信企业增信机制。建立健全优质诚信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推出诚信企业建设标准,全面精准评估企业信用状况。持续打造“跨境互认优质诚信企业”品牌,推动港澳高信用企业与珠海优质诚信企业互认及联合激励,让诚信企业在融资、招投标、市场监管等领域享受系列优惠政策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八)丰富民生领域“信用+”应用场景。结合民生服务需求,丰富民生领域“信用+”应用场景。深化信用惠民停车场景,构建“信用+停车”综合运营模式,完善车辆停放信用评价与激励机制。推进“信用就医”服务优化,健全“先诊疗、后付费”无感支付服务体系。完善“信用+养老”服务,信用度高的老人及其监护人可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大型养老机构优先办理入住。拓展“信用+政务服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群众实行优先叫号、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服务。创新“信用+文旅”应用,将信用惠民延伸至公共文化场馆、星级酒店、已登记旅游民宿、文化演出场所等,推出信用借阅、专属服务、消费折扣、免押入住等激励举措。〔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各区〕三、深化跨境跨区域信用合作,实现信用跨域惠民便企(九)健全珠港澳跨境信用共享体系。研究制定《海外企业信用服务报告标准规范》,依托珠港澳跨境信用服务平台,完善跨境信用报告格式规范与数据共享标准,实现珠港澳三地信用信息合法合规双向查询与互认,推动湾区规则与国际衔接。(市发展改革局)(十)完善港澳主体信用服务体系。深化香港、澳门居民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实现港澳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内地企业等效互认。支持信用优良的港澳企业、港澳居民同等享受融资担保、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鼓励港澳人士凭信用评价报告便捷办理内地信用卡,促进港澳青年凭港澳信用享受创业贷、经营贷等金融支持。成立跨境信用调解专家库,化解珠港澳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等经济纠纷,打通回款“最后一公里”。〔市发展改革局、市委办(金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十一)创新建立跨境政务信用协查联动机制。依托跨境信用服务平台,打通珠港澳三地政务信用数据共享通道,建立常态化信用信息互认、在线核验、跨域协查闭环机制。聚焦社会福利办理、身份证明核验、税务信息查询、市场主体登记、医疗健康服务等高频跨境通办业务,梳理协查事项清单,明确核验流程与责任分工,优化线上线下协同,压缩业务办理时限,全面提升珠港澳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十二)强化珠西都市圈信用协同合作。依托珠西都市圈建设规划,深化与中山、江门等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协同合作,推动跨境信用服务平台跨区域共建共享共用,推动“诚信店湾区标准”向中山、江门及周边城市推广应用,实现跨区域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守信激励措施互通。在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领域加强与珠西都市圈等城市的信用监管合作和联合奖惩,推动跨区域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应用,为企业跨域办事提供便利。〔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十三)加强珠海与黑河跨区域信用合作共建。建立珠黑跨区域信用分互认共享机制,推动异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构建跨区域守信激励联动机制。建立珠黑跨区域优质诚信企业激励措施互认机制,对等落实政务服务、融资扶持等相关激励待遇,协同保障优级企业跨市发展权益,推动两地信用体系共建共享。充分发挥两地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打造跨区域信用惠民应用场景。(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四、筑牢信用基础支撑,强化数据要素赋能保障(十四)升级信用平台功能与数据治理。优化平台网站功能,改善用户体验,提升处理效率与准确性,实现信用信息快速查询、精准匹配和高效推送。适时修订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配套归集规范,实施信用数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健全数据核验、比对、清洗、更新机制,确保“双公示”数据零瞒报、合规率100%、及时率100%。(市发展改革局)(十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与合规开放。开展公共信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信用数据要素潜能,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场景,积极探索信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路径和机制。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及定期测评。(市发展改革局)(十六)推动信用大数据实验室应用创新。支持珠海市信用大数据实验室面向社会公众与市场主体广泛征集信用服务创新应用场景,全面开放实验室数据资源、技术能力与研究成果,深度联动各类企业、金融机构与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研发、共建共享信用数据产品与解决方案,聚焦跨境金融、贸易、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跨境信用体系建设标杆与信用服务应用场景样板,全力赋能珠港澳信用规则衔接、数据互通与产业融合,切实推动信用大数据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粤港澳大湾区信用互联互通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五、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十七)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覆盖不同行业和领域“综合+行业”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持续拓展信用监管覆盖领域,健全信用评价动态更新机制,推动监管更加精准高效。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依据信用等级科学设置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十八)构建覆盖个人与企业的信用画像。构建覆盖企业与个人的全方位、动态化信用数据画像,推动信用画像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级分类监管中深入应用,提升监管精准性与效能。同时,拓展信用画像在政策推送、金融服务、人才引进等便民惠企服务中的支撑作用,实现“数据多跑路、信用促便利”,推动城市治理与服务水平同步提升。(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十九)深化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履约践诺机制,实现政府、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动态清零。对全市部门和各区建立动态信用监测预警体系,监测政府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失信主体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和评优评先。落实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督促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及时履约还款。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市发展改革局、市中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委办(金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各区〕(二十)加强国企信用监管。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流程与责任分工,压实主体责任。鼓励国企控股上市公司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健全完善信用状况披露制度,强化信用信息透明度,督促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带头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解决违约拖欠问题。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在绩效考核、融资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的应用,形成监管闭环。(市国资委)(二十一)加强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共享与公开。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强失信社会组织治理,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引导失信主体整改自新,加速退出失信名单。(市民政局)六、优化公共信用服务,全面增强守信主体获得感(二十二)建立诚信企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推进全市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量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环节快捷查询、自动调用。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办理、延时服务、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拓展涉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覆盖范围,动态更新并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实现守信主体“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常态化。〔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二十三)升级全域信用查询应用。打造“信用珠海”特色小程序,支持全市全行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查询、全市常住人口信用自查服务,打造线上指尖可及、线下全域覆盖的信用查询服务体系。全面落实“信用代证”应用,在上市挂牌、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高频场景实现“一纸替代、一网通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二十四)完善全链条信用修复服务机制。落实国家和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部署,依托“信用珠海”平台实施行政处罚信息智慧修复工作。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机制,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修复权利和流程。建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实现高效修复、快速重塑信用。(市发展改革局、市中院)七、深化信用赋能行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二十五)推动“信易贷”提质增效扩面。进一步归集整合不动产、进出口、公积金、税务、水电气费缴纳、知识产权、合同履约等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联合金融机构探索开发“百千万工程”县域产业贷等特色信用产品。依托珠海市信用大数据实验室,依法依规与各银行开展联合建模应用,扩大“联合建模全流程放贷”试点,探索“公共信用评价+银行预授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性贴息政策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开发线上智能化的信用融资产品,为金融机构精准获客、降低尽调成本、提升风控能力,提升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便利度和优化融资成本。〔市发展改革局、市委办(金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局、市供电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各区〕(二十六)拓展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范围。总结前期“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政策经验,在更多范围和领域深化推行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增加信用替代相关条款,为招投标主体提供便利。鼓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使用信用替代模式,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引导各行业积极应用,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十七)创新政策兑现与信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信用状况核查结果,在政策兑现、资格遴选、竞争性评选、招商引资优惠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支持。梳理发布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服务清单,明确政策条件和适用规则,通过数据归集共享和模型算法,自动筛选符合条件的主体,经短信、平台推送等方式触达后按程序兑现服务,建立政策兑现咨询和反馈快速处理通道。(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二十八)加快建设信用合规园区。构建“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园区信用建设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园区管理方、企业、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多方参与。结合“企业信用码”,构建园区企业全景信用画像,辅助园区实施常态化信用监管。在园区设立企业信用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信用查询、修复咨询、风险自查、信用培训等一站式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各区)(二十九)建设高标准信用服务市场。开展信用服务市场专项调研,着力培育和引进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产品与服务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关键领域广泛应用。鼓励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采购第三方信用报告和信用管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大型企业与信用服务机构在数据建模、风险预警、商账管理等环节深度合作。(市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营造崇信守信社会氛围(三十)常态化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诚信微视频、典型案例评选等活动,挖掘具有珠海特色的信用创新应用案例,总结提炼“珠海经验”并宣传推广,打造“信用珠海”城市诚信形象。结合“诚信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交通宣传月”等重要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活动。发挥“信用珠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作用,制作信用宣传短视频、宣传手册等资料,推动诚信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港澳。开展信用政策知识宣讲普及,提升全社会信用意识。(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请各单位对照工作任务要求,将信用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工作目标,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市发展改革局将加强对全市信用工作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信用建设工作的监测和激励机制。
专栏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