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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优化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放心消费培育带动消费环境整体优化,牵引消费市场良性循环,推动消费需求扩大升级,根据《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等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社会共治、问题导向、尊重规律,广泛培育一批提升消费品质、改善消费体验、创新消费场景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带动消费持续扩大。到2030年,全国放心消费集聚区达5000个以上,重点行业领域放心消费单元广泛覆盖,“放心消费在中国”品牌基本形成,消费者获得感明显增强。二、培育对象(一)放心消费单元。聚焦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营业执照的单个经营主体培育,包括商店、超市、餐饮店、宾馆、网店、直播间、工厂直营店等。(二)放心消费集聚区。聚焦空间范围清晰、消费集中、入驻商家较多、有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的商业区域培育,包括商业综合体、商圈、市场、景区、街区、农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三)经营者参与范围。参与培育的消费单元和集聚区需满足主体资质合法有效、经营状况诚信守法等基本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引导经营者规范提升,不断扩大适格主体范围。三、培育内容(一)经营者自主承诺。构建以经营者自主承诺为核心、以信用激励约束为引导、以数字化平台为支撑的新型培育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鼓励支持具备基本条件的单元和集聚区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培育,主动公开放心消费承诺。(二)经营者承诺内容。放心消费单元需要围绕“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作出公开承诺;放心消费集聚区还需要围绕提供消费维权服务站、首问负责、在线消费争议解决、入驻商家管理等方面作出公开承诺。(三)经营者履行承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合规指导和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引导经营者将放心消费承诺事项纳入日常经营管理,自觉兑现承诺事项,逐步提升承诺水平,实现“更优承诺带动更多消费”。四、培育方式(一)统一培育流程。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指引,明确发动引导、自主承诺、系统核验、在线公示、赋码赋标等培育方式,统一培育整体框架和流程。(二)以点带面培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产业和消费结构,统筹规划、分类施策、重点突破、梯次推进,以放心消费集聚区为突破口,形成以集聚区带动单元培育、以单元支撑集聚区培育的良性循环,迅速提高放心消费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三)数字化培育。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全国放心消费数字化培育支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系统集成在线承诺、在线评价、在线核验等功能,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引导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主动亮码,让消费更透明更放心。(四)协同培育。充分发挥消协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探索出台重点行业放心消费指引,广泛发动经营者参与,实现培育与行业发展同频共振。用好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拓展培育内容和领域。强化区域协作和乡村联建,打造放心消费区域联盟和特色品牌。五、培育机制(一)正向激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推动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纳入信用联合激励机制,依法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政策资源投入,强化对经营者权益的保护。在线打造放心消费地图、专区专栏、优质服务打卡点等,激发经营者活力。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保险产品,为经营者减负赋能。加强对放心消费标杆的宣传推介,开展典型案例征集推广活动。(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消协组织、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参与放心消费监督评价,积极推广放心消费观察员、放心消费体验试验、行业自律联盟、第三方评价评估等,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培育质量。(三)动态管理。将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合规履约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和综合检查事项,对于无故不履行承诺、投诉举报异常增长、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不宜继续参与放心消费培育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予以退出并向社会公示。六、培育品牌(一)发布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市场监管总局制作发布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推广,由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在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持续展示。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可以和本地标识配套使用。(二)打造放心消费新场景。将放心消费培育与提振消费紧密结合,对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进行资源整合和市场化运营,推出以放心消费为主题的消费新场景、新路线,打造区域名片和消费地标,让消费者对身边的放心消费品牌可感可及。(三)加强放心消费宣传推广。积极利用新媒体、户外广告等媒介和形式,嵌入展销会、购物节、文旅节、演出、赛事等重大活动以及3·15、优化消费环境月、质量月等主题宣传,全面推广放心消费培育成果,提升放心消费品牌的显示度和美誉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放心消费培育作为大力提振消费、优化消费环境、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重点任务,强化跟踪评估,切实提高培育的综合效益,全面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附件: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指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8月21日附件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推进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健全培育工作体系,加强培育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放心消费单元是指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作出并履行放心消费承诺、有营业执照的单个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为商店、超市、餐饮店、宾馆、网店、直播间、工厂直营店等。放心消费集聚区是指空间范围清晰、消费规模较大、入驻商家较多、有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具备消费维权基础设施、一体化打造放心消费场景的商业区域,培育重点为商业综合体、商圈、市场、景区、街区、乡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第三条 坚持社会共治,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经营者自主、消费者参与的培育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消费集中、纠纷多发的区域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坚持尊重规律,创新标杆引领、信用激励、社会监督机制,激发培育内生动力。树立正确政绩观,为基层减负,让群众可感可及。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筹推进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制定全国放心消费培育制度和标准,提供全国放心消费数字化培育支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和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整合激励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区域放心消费培育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培育工作整体规划和重点任务,加强对市县的指导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经验做法。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放心消费培育工作,承担发动引导、数据核验、信用激励、动态退出、宣传推广等基础性工作,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细化任务落实。第五条 支持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本指引基础上,倡导更优放心消费承诺,创新培育工作机制,拓展培育行业领域,积极争创可检验、可推广的全国放心消费标杆和特色品牌。第二章  培育内容第六条 参与放心消费单元培育的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满1年,有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固定经营场所(线上亮证亮照),未停业、歇业、注销。(二)自主作出并自觉履行放心消费承诺,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放心消费承诺。(三)畅通消费者售后渠道,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公布有效的售后联系方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调解,近1年内调解成功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核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失信信息,且不属于市场监管信用风险类别C类或者D类。第七条 参与放心消费集聚区培育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商业区域相对固定清晰,入驻商家一般超过30家,有负责该区域运营、管理、出租的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方)。(二)该区域内超过30%的入驻商家已成为放心消费单元。(三)管理方在该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首问负责制度,有专门人员处理投诉;加入全国12315平台ODR机制,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解决投诉。(四)管理方在该区域内显著位置持续展示放心消费承诺、公示对入驻商家的投诉信息、公布消费维权服务站位置。(五)管理方组织入驻商家订立放心消费的自律公约,定期开展培训宣传引导,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六)近1年内该区域未发生消费侵权领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负面舆情、重大安全事故。对于以管理方营业执照统一对外经营、统一收款开票,以联营合作协议开展经营的独立店铺,视为集聚区的入驻商家。第八条 放心消费承诺主要包括“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等内容。(一)安全放心是指商品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及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经营场所及设施无安全隐患。(二)质量放心是指商品服务来源可溯、质量合格,符合标准和事先承诺,无侵权假冒、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问题。(三)价格放心是指经营者明码标价、规范价格行为、履行价格承诺,无价格欺诈、价外加价、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四)服务放心是指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交易、服务规范,无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消费欺诈、缺斤短两等问题。(五)维权放心是指经营者建立畅通售后渠道,履行“三包”及召回义务,无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售后等问题。鼓励经营者持续提升服务品质,针对服务时效、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保障、售后响应等具体事项作出高于国家标准且清晰可验证的承诺,差异化展现自身服务品质。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从以下方面进一步作出个性化承诺,提升消费体验,打造放心消费标杆:(一)开通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线上消费维权渠道或者接入“一键和解”机制,支持消费者离店在线维权。(二)零售业单元支持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探索异地异店退换货,具体适用的商品范围由经营者自主公开承诺。(三)餐饮业单元支持“互联网+明厨亮灶”,餐前向消费者确认价格、规格和分量等。(四)住宿业单元自主承诺节假日等旺季的价格上涨幅度,支持消费者阶梯式退订等。(五)农贸市场公示入驻摊位经营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统一明码标价形式,接入电子计价秤智慧监管平台等。(六)商业综合体、商圈、景区等集聚区管理方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先行赔付资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放心消费标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可以结合本地特色,创新展示差异化放心消费标识。第三章  培育流程第十条 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流程包括发动引导、自主承诺、核验公示、赋码赋标等环节。市场监管总局上线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和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实现全过程动态培育、全生命周期管理。第十一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并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根据本地产业分布和消费结构,聚焦重点消费行业和消费区域,摸排形成一批拟纳入培育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要结合登记注册、投诉举报咨询处理、抽查检查、普法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经营者开展放心消费培育政策解读,引导经营者积极参与承诺、提升消费品质,指导集聚区管理方健全规章制度和消费维权基础设施,改善消费场景。第十二条 经营者(管理方)通过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自主参与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并在线发起承诺,经核验符合放心消费基本条件的将在线公示1个月,未发现不符合放心消费基本条件或者不履行放心消费承诺情形的,自动成为放心消费单元(集聚区)。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开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由系统自动赋码,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为消费者提供一键查阅、评价、售后等服务,引导与经营者先行和解。推动将已使用的放心码、信用码、电子营业执照等逐步整合。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推广“放心消费承诺”全国系列标识。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由系统自动赋标,在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和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可以和本地标识配套使用。第四章  激励机制第十五条 将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纳入信用联合激励机制,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按程序纳入质量强企强链、名优特新培育等;加大合规辅导、业务培训、行政调解、认证认可检测和计量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资源投入。第十六条 支持电商平台、导航软件、社交媒体等贴近消费第一线的应用场景,在线点亮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打造放心消费地图、专区等,为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提供参考,激发经营者积极性和消费市场向上竞争动力。第十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丰富信贷产品,探索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增加信用额度、降低利率、减免费用;创新推广放心消费责任险、无理由退货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为经营者减负赋能,降低消费门槛,提振消费信心。第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推广“一键和解”新模式,将放心消费培育融入移动支付、聚合收款码等实用性强、消费者感知度高的数字化场景,提高放心消费相关标识和承诺的曝光度,打通经营者培育和消费者维权的闭环。第十九条 将放心消费培育与提振消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对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资源整合和市场化运营,创新打造放心消费主题的消费新场景、新路线、打卡点,支持纳入消费券使用范围、展销会、购物节、文旅节、演出、赛事等各类促消费政策和重大活动中,同频共振释放消费潜力。第二十条 支持各类媒体开设放心消费专题专栏,制作放心消费公益广告,宣传推广放心消费品牌和标杆,提高放心消费品牌在全社会的显示度和美誉度。第二十一条 支持消协组织、行业组织开展放心消费标杆及典型案例征集活动,选树一批承诺内容实、履行效果好、社会反响佳的标杆主体及优秀案例,通过现场经验推广、成果发布、媒体宣传等方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五章  约束机制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为消费者提供在线评价渠道,推动与电商平台、导航软件等信息共享,多方位展现消费者评价状况。鼓励放心消费集聚区管理方依托自身公众号、小程序等,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渠道。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消协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社会监督评价作用,积极探索推广放心消费观察员、放心消费体验试验、行业自律联盟等,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质量。第二十四条 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发生以下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退出并在线公示;经营者不得继续使用放心消费承诺标识或以放心消费名义开展商业活动:(一)已不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的放心消费基本条件,或者近1年内经核实3次以上未能履行放心消费承诺的。(二)发生重大负面舆情、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消费维权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集聚区入驻商家发生上述情形,但管理方确已尽到管理义务、依法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并积极协助消费者解决争议的除外。(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批评、消费警示等,且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四)投诉举报异常增长或者投诉举报率明显上升,对消费者敷衍塞责、拒不配合行政调解、怠于履行售后责任的。(五)经营者自愿退出放心消费承诺或者停业、注销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已退出满1年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再次按照本指引参与放心消费培育。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履行放心消费承诺不到位但尚不符合退出情形的,应当及时指导改进;对仍不整改的予以退出,并将退出情况予以公示。第六章  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放心消费培育的工作力度,整合各层级、各条线、各方面资源,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标志性成果,分类施策、以点带面、梯次推进,通过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标杆引领,带动消费环境从量变到质变。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已创建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引的培育流程进行存量转化。对已经不符合基本条件或者存在退出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相关标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直接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并纳入全国放心消费培育,不再重复开展培育过程,切实为企业和基层减负。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培育标准、流程和层级,合理安排培育工作计划和重点方向;但不得简单以挂牌贴牌、摊派指标等方式代替实质性培育过程,也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集聚区管理方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驻商家参与放心消费培育。第二十九条 以其他部门为主监管的行业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放心消费培育。支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区域一体化培育、跨区域消费环境联建、放心消费乡村联建等,打造放心消费区域品牌,服务区域重大战略。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已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保留为省级创建示范、评比表彰、达标认定等项目的地区,可以另行制定专门程序;专门程序未作要求的,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本文有删减)

    专栏 中央政策法规
    2026-10-08
  • 记者近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助力产业创新发展。2024年至今,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383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企业竞争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关键所在。据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姚雷介绍,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在推进法制建设、强化监管执法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形成规则完善、服务高效、协同有力的商业秘密保护新生态。推进法制建设方面,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在部门规章层面进一步细化了商业秘密的权利基础,明确了侵权场景,强化了解决商业秘密“举证难、立案难、认定难”的行政手段,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各类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更加清晰、具体、可操作的行动指南。强化监管执法方面,2024年至今,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383件。其中,上海、江苏等地查处的侵犯外资企业商业秘密案件,有效维护了外资企业在华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第四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开展精准宣贯,强化区域协同和涉外保护。活动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各类能力提升培训活动1514场次,参与企业约2.7万家;召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座谈会、行政指导会2196场次,参与企业约1.6万家,协调解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诉求和困难1319个。

    专栏 中央政策法规
    2026-09-03
  • 金规〔2026〕8号各金融监管局:现将《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8月28日(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信托公司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以下简称房地产信托业务)有序健康发展,规范信托公司投资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信托业务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匹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信托业务,包括资产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两类业务,不包括公益慈善信托和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受托资金投向房地产业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投资资产包括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产是指信托公司投向房地产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标准化资产。非标准化资产是指除本条认定的标准化资产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业资产,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股权、物权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指导意见》《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等认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发挥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优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坚守信托本源定位,坚持房地产信托业务以项目为中心,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提供与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信托投资和服务配套支持。(二)风险可控原则。坚持信托资产真实、资金流向明确、风险有效隔离,建立健全符合房地产业特征的信托风险管理体系,持续强化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三)适当性原则。坚持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信息充分披露,严格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引导投资者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信托服务水平。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管理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清晰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并与本机构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相匹配。董事会应当定期审查并持续评估完善。(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房地产业、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及其面临的各类风险。设置或者指定专门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并承担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董事会应当承担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三)具备健全、有效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制度体系、流程和监督执行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完善。(四)具备完善、有效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和内控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识别、预警、管控、缓释、处置各类风险。(五)具备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队伍。建立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人员内部资格认定标准、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六)具备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相匹配的信息系统和系统运营能力,涵盖业务管理、数据分析、风险监测、资金监控、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功能模块。(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对信托目的合法性、关联交易事项、委托人提供的财产来源、权属证明、信托当事人资质以及信托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承诺等进行尽职调查,对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进行评估。信托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不公平对待委托人。(二)通过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突破委托人的人数限制,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三)通过调整业务结构、业务模式、分类归属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四)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第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取得的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文件明确约定的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费用后,应当全额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严禁将信托财产收益归入固有财产、通过挪用其他信托财产等方式垫付信托业务的本金或者财产收益。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托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充分披露信托服务价格信息,保障信托当事人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权利。第十条 信托业务终止,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并出具清算报告。第三章 资产管理信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自主开展尽职调查,由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和人员组织实施,核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以及抵(质)押物状况(如有)等。不得仅以外部机构提供的信息作为论证和研判的依据。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房地产项目、开发或者持有该项目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及其股东、所在集团等开展实地尽职调查,全面、准确、有效掌握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公司的股权关系、公司治理、资产负债情况、征信信息、重大诉讼事项、经营状况等。(二)项目公司的主要股东、所在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营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征信信息、重大诉讼事项、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等。(三)房地产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资质情况和有效凭证。项目资本金真实性、来源合规性等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计划及可行性、预期现金流、面临的各种风险等材料。(四)涉及担保的,应当掌握相关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其缓释风险有效性,保证人履行责任能力和真实意愿等。(五)信托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认为需要掌握的其他信息及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托业务集中决策机制,至少由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部门审议后出具书面意见,并获得信托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未经机制决策同意的,信托公司不得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项目管理人制度。对拟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指定专门管理人,实行“一个项目对应一个管理人”,严格筛选并指定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人应当熟悉房地产业经营管理模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具备房地产建设运营管理或者投融资、法律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符合本机构资质标准和最低培训要求。项目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机构授权和职责界定,掌握房地产项目涉及信托业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情况,履行尽职调查、风险监测、合同履约、项目进度跟踪、资金监控、风险处置、信息报告等牵头协调职责。信托公司在项目结束前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管理人,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经高级管理层审批。第十五条 信托资金投资房地产业标准化资产的,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履行受托职责,了解所投资产情况,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节 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第十六条 信托资金投资房地产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在2级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外币。(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七条 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当以项目公司为直接融资主体和用款主体,投资期限应当与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相匹配。同一信托产品应当按照穿透原则识别资金用途,不得偏离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途,不得向项目公司以外其他主体提供融资和该项目公司的其他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信托资金用于项目公司偿还本项目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限于项目贷款。信托公司应当提高风险管理要求和加强资金跟踪监控,防范资金偏离项目开发用途。第十八条 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所属项目公司取得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的立项或者备案文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当地对“四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须与“四证”齐全具有同等效力。(二)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规定,项目资本金实缴到位。股东借款和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债务性资金不得视为项目资本金,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前放弃受偿权的股东借款除外。(三)项目所属项目公司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严禁和严格防范以下行为:(一)直接或者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融资方将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三)融资方将资金用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资金用途包括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四)融资方将资金用于偿还股东借款、其他投资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缴纳税款、诉讼费用和罚金等。(五)以规避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要求为目的,通过应收账款出让、收(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协助项目公司的关联方或者关联方的上下游企业进行融资。(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托资金实施封闭管理,对每个项目实行专门开户、单独建账、单独调拨、独立运作,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混同,严禁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和企业约定,将项目发放的信托资金存入该项目主办银行进行封闭管理,在主办银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立专门的管理账户,并以合同形式与项目公司进行约定。主办银行应当与信托财产专户的托管银行为同一家法人银行。信托公司和主办银行应当与项目公司签订三方合同,落实专户管理和资金监测要求。信托公司与主办银行应当根据项目公司提出的用款申请及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资金使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办银行按照审核后的金额、用途等要素划拨资金。主办银行应当履职尽责,加强对项目资本金、项目融资、支付支用、销售回款、融资还款等重点环节监测。主办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托公司,并按照约定采取干预措施。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项目资本金全额到位后,与主办银行采用受托支付形式按照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分比例投放资金。信托公司应当与项目公司明确约定,共同根据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和销售回款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回收,但不得使用未解除监管的购房资金或者定金。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可以与项目公司及其股东协商,对项目公司公章、印鉴、证照、银行账户数字证书等进行共管。第二十四条 信托资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房地产业未上市股权,符合以下情形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者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等间接方式投资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未上市股权或者持有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物权,且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可预期的现金流或者商业价值。信托资金投资单一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规模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净资产的25%。第四章 资产服务信托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服务信托,应当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文件中载明信托事务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明确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方式和相关事宜。信托公司应当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匹配性进行评估,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服务信托,并承诺信托财产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公司应当审查信托财产的来源,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服务信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通过委托贷款规避本办法规定。(二)直接或者间接募集资金,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三)泄露因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四)从事或者协助信托当事人从事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等资产服务信托业务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用受托资金投资房地产业非标准化资产的,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将资金、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财产用于房地产项目公司风险处置,可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房地产项目提供配套金融服务。信托公司可以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开展合作,共同处置、化解房地产项目存量风险。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第三十条 房地产信托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指导意见》有关私募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产品中房地产业资产比例、风险情况等,相应上调合格投资者的募集标准。单只信托产品投向房地产业非标准化资产比例达到50%的,投资者应当全部为非自然人投资者。该信托产品投资者为私募资管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穿透识别并确认该资管产品的全部投资者为非自然人投资者,否则不得接受该资管产品投资。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可以自行销售房地产信托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代理销售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销售人员应当是与信托公司或者代销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制度,销售人员凭资质上岗,事前明示身份并出示内部资质证明。未经信托公司或者代销机构进行公司内部资质认定的,任何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销售。信托公司与代销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协议约定,合理划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房地产信托产品销售管理责任。信托公司与代销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责任,承担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产品推介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职责。代销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准入要求和相关行为应当符合《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属性和风险特征对房地产信托产品划分风险等级,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向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设置预期收益率,不得以绝对数值形式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同步披露计算标准,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信托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面准确告知包括产品基本信息、风险等级、风险揭示、购买产品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或者费率、适当性匹配意见等信息,主动提供相关信托文件文本,就房地产信托产品相关资金运用、风控措施等重点内容向投资者解释说明。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中以单独条款设定不少于48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安排,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投资冷静期应当设置在信托资金募集期间内,并自信托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投资者本人在投资冷静期内放弃认购的,信托公司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信托文件,及时全额退还投资者已投资款项。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持续评估所投资或者管理资产的状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和信托产品的重大变化,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等。信息披露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欺诈等行为。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全面分析房地产业发展变化形势及各类宏观因素影响情况,有效监测房地产价格波动及其对投资资产和经营管理的影响,及时调整房地产信托业务策略,防范房地产业及相关要素变化产生的风险。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及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识别、评估和防范,保障信托财产合法有效,防范信托财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内控制衡机制,明确各级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利责任边界,规范设置前中后台职责权限,防止利益冲突。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持续开展专业能力和合规培训。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事前评估、监测、应对和报告机制,充分考虑房地产业的行业特征,对声誉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定期开展声誉风险隐患排查,从源头减少声誉风险触发因素,防止因处理不当、误读误解引发声誉风险。第四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充分考虑不同压力情景下房地产业资产变现能力、变现所需时间和可能的价格折损,并关注各类风险对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的影响,掌握极端情况下的风险情况,并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四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禁止利益输送、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等行为。第四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至少按季度对房地产信托产品非标准化资产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重大变动、房地产项目运营销售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动态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和保证人履约能力,制定风险应急预案,防范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不利变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等风险。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定期评估所投资房地产资产价值。评估发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托产品久期管理机制,落实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管理责任。房地产信托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相关期限设置应该符合《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不得期限错配。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通过非标准化资产形式投资异地房地产项目的,应当提高异地项目尽职调查和风险管控强度,建立与异地项目复杂性相匹配的制度流程、专业队伍和资源保障机制,全面了解分析项目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和风险情况,采取更加严格审慎的评估标准和审查要求。建立健全与异地项目风险管控需要相匹配的人员驻点工作机制,提高项目进度跟踪、资金运行、销售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强度和查访频度,防止异地项目管理责任弱化和失管失控。信托公司不得将房地产信托项目立项、风险审查、投资决策等核心权限下放异地部门,切实防范跨区域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风险。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当遵循合理分散原则,建立健全房地产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外,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满足以下集中度比例限制:(一)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信托业务实收规模的5%。(二)投资于单一房地产企业(集团)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20%。(三)通过非标准化资产形式投资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50%。信托公司还应当对本机构信托资金投资于单一房地产项目、单一地域等审慎设置投资比例上限。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充分考虑房地产业资产期限及风险延期暴露等因素,合理确定房地产业务薪酬激励机制。不得将业务增长、盈利等单项指标简单与员工收入挂钩,实施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防范激进展业和过度承担风险行为。房地产信托产品投资非标准化资产,涉及员工绩效薪酬的,应当在信托产品清算完成后评估发放。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过内部、外部培训和考核等方式,使从业人员熟悉信托政策、法律法规及房地产信托业务知识,具备与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销售相匹配的专业技能。信托公司应当对房地产信托从业人员的公司内部资质考核、培训情况、产品管理、销售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并记录存档。从业人员每年接受本机构实施或者认可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外部审计制度,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应当将房地产信托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风险管控、财务核算、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等情况。信托公司应当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信托资金运用情况、资产真实性、抵(质)押物状况、项目管理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信托公司应当将上述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持续监管。第五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标国家不同阶段房地产宏观调控及金融监管政策,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动态优化客户准入、项目标准、投放规模、业务结构、风控流程等机制。信托公司年度监管评级发生下调,不再满足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条件的,不得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第五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受托履职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保护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加强风险监测和早期识别预警,综合评估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状况,并视情况依法实施早期干预措施,督促信托公司尽早化解风险。第五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作,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房地产信托风险处置等工作。第五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房地产信托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提出相关监管要求。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出现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第五十六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主办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主办银行提供信托资金投资的数据、信息等材料,并报告重大情况。第五十九条 信托公司聘请或者开展合作的财务、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其监管或者主管部门。第六十条 信托公司聘请或者开展合作的财务、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近两年无违法等不良记录。第六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与房地产信托业务相关的统计报表等,并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六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将房地产信托名称、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及时在信托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和更新,并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六十三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信托公司,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业务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引发较大风险事件,以及存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情形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十五条 信托公司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办法上述规定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外,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信托公司投资境外房地产相关业务应当同时符合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对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未上市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本办法中“以上”“达到”“不低于”“不少于”均含本数;“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第六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具体内容有专门政策法规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信托公司应当自本办法发布后对本机构不符合规定的制度流程、组织架构、信息系统等落实整改。信托公司对本机构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形成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存量资产予以到期结清。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等规定条件的信托公司,在本办法发布后不得新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

    专栏 中央政策法规
    2026-09-0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五年行动计划(2026年—2030年)》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2026年4月10日(主动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五年行动计划(2026年—203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全面提升医保治理能力,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持续强化监管,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到2030年,基本建成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实现震慑态势进一步巩固、智能监管能力明显提升、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备,相关主体自我管理主动性有效提升、医保基金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基金运行环境得到深度净化,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二、重拳治标,持续巩固“不敢骗”的高压态势(一)推动监督检查全面覆盖。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合理安排,立足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推动飞行检查、经办日常核查全面覆盖所有统筹地区,覆盖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参保单位等各主体,覆盖公立(含部队)、民营、私人等各性质,覆盖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以及连锁药店、单体药店等各类型,覆盖大、中、小等各规模,覆盖线上线下、就地和远程等各场景,覆盖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各险种。原则上“十五五”期间实现全国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国家飞行检查每年覆盖全国所有省份,5年覆盖全国所有地级市,重点覆盖医保基金使用量大、社会服务面广、全国综合排名靠前的大型三甲医院以及各种线索指向违规风险较高的定点医药机构,覆盖所有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省级飞行检查每年覆盖全省所有地级市(区、县),5年覆盖所有县,重点覆盖国家飞行检查范围之外的三级医院以及部分医保基金用量较大的二级医院,覆盖所有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市县医保部门结合实际,5年实现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二)持续丰富监督检查形态。检查模式上,年度飞检、专项飞检与“点穴式”飞检相结合。年度飞检重点聚焦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高、住院率畸高、自查自纠不到位、飞检问题整改不力的统筹地区,聚焦基金使用量大、举报和大数据筛查问题较为集中、屡查屡犯的定点医药机构,聚焦违规风险高的重点领域。专项飞检重点聚焦社会关注焦点、审计巡视督导发现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深挖倒卖回流药、虚假慈善、DRG/DIP违规、药品耗材“采高不采低”“低采高结”“违规加价”“变相返利”等突出问题,以及利用医养结合、生育津贴、异地就医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探索开展长护险专项飞行检查。推动开展军地联合飞行检查。“点穴式”飞检重点聚焦大数据筛查异常线索、举报投诉问题线索、自费率畸高机构等开展短平快检查。机构选取上,直接指定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检查形式上,“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覆盖范围上,“全覆盖式”与“重点突破式”相结合。对区域性的问题,采取“全覆盖式”检查,实现对某地区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全面排查;对某领域、某机构以及典型性、苗头性问题,采取“重点突破式”检查,快速摸清情况、解决问题、化解风险。(三)强化处置整改。严格飞检问题处置,综合运用协议、行政、支付资格管理等方式,确保达到惩戒教育效果。对涉及欺诈骗保的机构,坚决中止或解除医保定点协议。严肃飞检问题整改,属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送整改方案及整改报告,对改变问题性质、大幅核减违规金额等情形,须及时汇报、认真复核并作单独说明。强化举一反三,针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区域性、突出性问题,通过恳谈、约谈、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当地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全面自查,推动面上治理。加大向地方通报力度,强化属地监管责任。三、技术赋能,不断织密“不能骗”的天罗地网(一)健全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持续加大各类大数据监管模型的研发应用力度,不断健全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以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持续完善共同住院、拉拢住院、敛卡套刷、时空异常、冲顶消费等监管模型。以特殊群体为重点,持续完善利用困难人群、医疗救助人群、“慢特病”待遇享受人群、异地就医人群、死亡人群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管模型。以药品耗材为重点,持续完善追溯码、倒卖串换、超量开药、重点药品耗材监测等监管模型。以诊疗项目为重点,持续完善虚假诊疗、串换项目、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过度诊疗等监管模型。以病种为重点,持续完善DRG/DIP支付方式下的高编高套、分解住院、“特例单议”等监管模型。以险种为重点,持续完善覆盖各险种的监管模型。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覆盖医保基金使用全链条、全周期、多维度、多场景的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二)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医药机构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行政端事后监管“三道防线”建设,形成梯次拦截违法违规行为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规则库、知识库在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强化“两库”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应用。持续丰富完善国家版“两库”并及时下发地方,并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开,赋能各级医保部门和广大定点医药机构。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强化事前提醒,力争“十五五”期间实现定点医药机构事前提醒全覆盖,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不断减少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鼓励所有定点医药机构接入本地医保信息平台的事前提醒功能模块,实现免费调用;对于技术实力较强、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医药机构,鼓励其将国家公开的“两库”规则和知识点嵌入医院HIS系统,提高运行效率。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衔接工作机制。(三)创新探索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和新场景监管应用。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深度运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全链条、智能化、穿透式监管。聚焦药品追溯码监管应用,完善药品追溯码监管模型,精准锁定职业开药人、药贩子,以及违法违规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机构、网络售药平台等违法主体,加强与相关部门监管联动,全链条治理倒卖“回流药”历史性顽疾,同时探索推进耗材唯一标识监管应用。聚焦新技术新场景,积极探索场景捕捉、热成像、毫米波雷达等技术在康复理疗、长护险服务等场景的监管应用。聚焦人工智能赋能,持续创新拓展“人工智能+医保监管”的实践路径和应用场景。基于“一病一档”建设,推动基金监管从项目监管向项目和病种协同监管转变;基于医保影像云建设,探索“人工智能+影像识别”,精准发现植入类耗材异常、虚假检查、虚构病情等违法违规行为;基于全病历数据采集,探索“人工智能+病例判读”,为过度诊疗、虚假诊疗等问题的监管提供线索支持;基于全国医保政策,探索构建“人工智能+医保规则”,通过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监管规则、筛查疑点线索、精准发现问题。持续推进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成果转化,扎实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四、源头治本,持续健全“不想骗”的长效机制(一)健全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全面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标准体系。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政策举措。研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制度。(二)完善高效管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坚持“以上查下、交叉互查”检查机制,着力破解本地同级监管难题。坚持“点线面结合”工作机制,对典型性、普遍性、复杂性问题,通过飞行检查、经办“快核快反”,推动典型问题查处,实现“点上突破”;通过专项整治,每年聚焦若干重点领域与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实现分领域“线上治理”;最终形成日常监管的问题清单、检查指南、制度规范,实现常态化“面上监管”。健全“异地就医”监管机制,压实就医地监管责任,将异地就医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完善参保地、就医地协查程序,定期开展“国家组织、参保地参与、就医地协同”的异地就医专项飞检。建立抽查复核和“回头看”工作机制,适时组织专项飞行检查,对核查结果存疑的举报投诉线索和大数据筛查疑点线索进行抽查复核;对飞检处置整改不力的进行“回头看”,发现有案不查、包庇纵容、敷衍了事的,严肃处理。落实为基层减负工作机制,加强对监督检查的统筹,减轻基层负担。(三)坚持宽严相济的治理机制。持续完善“自查自纠”工作机制,对高发频发问题,采取印发问题清单要求自查、教育引导鼓励自查、推送疑点数据引导自查等方式,压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规范使用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三重沟通”工作机制,通过检查组与被检机构沟通,充分听取陈述申辩;通过检查组与被检地医保部门沟通,全面了解地方政策,充分听取当地意见;通过上级医保部门的沟通,强化检查中争议事项协调。秉持“实事求是”工作原则,对欺诈骗保和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坚持区分性质、分类处置。坚持尊重医学规律和临床实际,不干涉正常诊疗行为,包容审慎对待实践中的合理诉求。(四)建立激励约束并重的信用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记分信息全国联网,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人员记分与相关激励约束机制挂钩。研究建立参保人信用管理机制,对严重违法或失信的参保人依法予以信用惩戒。探索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并开展试点,区分不同机构类型等级,综合考虑违法违规情况、自查自纠、智能监管、内部控制、配合监督检查等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检查频次、医保基金支付等挂钩,推动医药机构形成主动自律的良好生态。(五)健全协同有力的衔接联动机制。持续巩固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加强与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沟通协调,推进跨军地联合监管,凝聚监管合力。强化“行纪衔接”“行刑衔接”“行行衔接”,推动线索互移互送,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贯通,实现上下游综合治理。(六)构筑全民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构建多元协同的监督体系。持续健全举报投诉工作机制,规范线索处置流程。用好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主动回应社会舆论和公众关切,将外部监督转化为提升监管效能的内生动力。(七)积极推进精准滴灌的教育引导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常态化宣教机制,引导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自律、自省、自警,营造规范使用基金的良好氛围。坚持正反并举,聚焦监管政策法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自查自纠“负面清单”、智能监管事前提醒系统建设等重点内容,加强宣传培训,帮助定点机构提升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继续组织好集中宣传月活动,提升各方对医保法规政策的理解;用好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坚持内外结合,对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坚决公开曝光;对情节较轻的,通过窗口指导、恳谈约谈、内部通报等方式,强化教育引导。坚持精准滴灌,针对不同主体、性质、规模及违规行为,分类制作警示教育素材,并分类广泛开展培训教育,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大资源投入,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保障必要的车辆、执法装备等,并对医保基金监管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二)压实属地责任。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实常态化监管工作。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导致医保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三)提升监管能力和作风。进一步强化监管队伍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廉洁化建设。以法治化为根本,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基金监管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以规范化为准则,推进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金监管相关模块应用,加强飞检全过程管理,健全违法违规问题认定标准,统一规范飞行检查报告等法律文书。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以专业化为支撑,建立咨询专家库,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着力建设复合型医保监管队伍。以廉洁自律为底线,将作风建设贯穿始终,严格落实飞行检查“十不准”要求,加大较真碰硬的力度、强化后续处置的硬度、提升沟通协调的温度,实现监管力度、硬度、温度的有机统一,推动医保基金监管高质量发展。

    专栏 中央政策法规
    2026-05-21
  •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11月1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公布 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终止公示,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信用主体的已修复失信信息。本办法所称的停止共享和使用,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有关方面应当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修复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二章 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第七条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一)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二)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四)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信用修复的办理第十三条 “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告知申请人。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第二十条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第四章 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第二十一条 授权机构应当保障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第二十三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第二十四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授权机构定期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更新修复信息不及时,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第五章 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第二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同时废止。

    专栏 中央政策法规
    2026-05-06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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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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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自然资规发〔2026〕1 号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现将《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026年9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处理及应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服务机构是指自愿申请入驻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且具备从事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活动所要求资质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第三条 开展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处理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处理及应用等工作。市审批、住建、林草和园林、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信用信息的征集。第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处理等工作依托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按要求推进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第六条 鼓励测绘服务机构主动做出事前信用承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所属系统、成立日期、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人员规模、仪器设备、资质等级、专业范围等),质量管理、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制度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第七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征集渠道:(一)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测绘服务机构通过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进行主动申报。(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审批、住建、林草和园林、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征集,上级部门或官方媒体发布、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提供、行业协会提供和社会公众举报等。第八条 鼓励相关部门、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发现测绘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二)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三)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五)测绘成果测算有误,造成重大损失;(六)测绘资质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主体分包或者全部转包;(七)伪造、变造测绘成果;(八)其他违反测绘法的行为。第九条 测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以下列文件之一为依据进行认定:(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征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将信用信息量化得分,评定信用等级。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每年评价1次,信用信息产生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登记的基准分值为80分。等级分为A、B、C、D、E共五级;A级分值大于等于90分,B级分值大于等于80分且小于90分,C级分值大于等于70分且小于80分,D级分值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70分,E级分值小于60分。第十三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累计加减分制。有良好信息的予以加分,累计加分上限20分;有不良信息的予以扣分,其中存在严重失信的直接评定为E级。第十四条 信用综合评价主体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自信用信息发布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交信用核查申请及相关证据。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3个工作日进行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应及时更正,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二)经核实异议无需更正的,应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第十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经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通过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或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查询。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七条 对年度末信用评定等级为A级的测绘服务机构,给予下列激励措施:(一)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二)在同等条件下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及表彰活动;(三)鼓励诚信经营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八条 对年度末信用评定等级为E级的测绘服务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一)督促其整改;(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三)依法向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该单位信用情况,提请对其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约措施。第十九条 测绘服务机构的不良信息,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按要求报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及有关信用管理平台。第二十条 测绘服务机构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情形后,可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国家、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撤销不良信息的公示,按要求同步向上级、跨部门信用管理平台报送修复结果。第二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信用修复程序遵循《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6号令)规定。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多测合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依法查处。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3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2日。施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调整或出台最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 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自然资发〔2024〕4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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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12
  • 明交规〔2026〕4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将乐、泰宁县城建和交通局:现将《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附件:《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三明市邮政管理局2026年8月11日附件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为推进我市农村客货邮融合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奖惩结合”原则,对辖区客货邮经营者开展客货邮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客货邮服务质量提升,依据《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交办运函〔2024〕1574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运营奖励资金实施细则》(闽交运〔2025〕11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及运营服务指南(试行)》(闽交融办〔2025〕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共分五章,第一、二章分别为客货邮线路运营和网点运营信用评价办法,第三章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五章为附则。一、线路运营信用评价办法(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本款主要对客货邮线路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客货邮线路运营者(以下简称线路运营者),是指通过客货邮融合车辆,承担乡镇至建制村的客运班线运营,兼顾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企业主体)。在客货邮运营活动中,仅承担客运服务或仅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参照本办法执行。(一)服务质量(60分)线路运营者应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并覆盖辖区内已设置客货邮融合服务点和免设点的建制村。1.平台预警与整改(20分)。线路运营者如未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出现1次触发预警,省级客货邮融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2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个村次扣1分,扣完为止。2.履约与覆盖情况(20分)。线路运营者考核月内如未按预定的频次运营的(即每个自然月不少于12趟次。如上级对运营频次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每个建制村每个自然月内运营趟次每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3.交接规范情况(20分)。线路运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快递进村服务,出现拒不交接等违规行为的,经核实无误的,每个自然月内每个村次扣2分,扣完为止。注: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或极端天气、交通管控或管制、道路阻断或维修、车辆故障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按规定运营、交接的,线路运营者可根据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工作要求提请申诉,经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核实后省平台不予扣分的可予以减免。(二)安全稳定(30分)线路运营者应按规定落实车辆日常安全检验,运营中严禁占用乘客座位堆放货物、超速或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1.基础合规(10分)。线路运营者所负责的客货邮线路及车辆须在省平台备案,车身标识合规,监控联网正常。标识缺失或经核实认定监控离线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2.作业合规(20分)。线路运营者占用乘客座位堆放货物、超速或疲劳驾驶等,抽查发现每次扣2分。线路运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客货邮服务的,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每发生一起扣10分。客货邮车辆未按规定履行车辆日常安全检验,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市级部门通报的,每次扣5分。以上扣完为止。3.行车安全(倒扣分项)。根据公安交警或应急部门提供的事故情况,线路运营者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3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2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事故等级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三)公众评议(10分)公众可对客货邮线路运营的频次、准点率、客运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省平台对此进行统计评分;亦可通过12328交通投诉热线对客货邮线路运营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1.平台评价(5分)。以省平台内公众评价得分为依据,在每个自然月内,好评率≥90%,得5分;90%>好评率≥80%,得3分;好评率<80%,得0分。若当月无评价记录,默认得满分/不扣分(系统排查单日重复评价等刷单行为)。2.投诉响应(5分)。以市12328交通投诉热线受理客货邮融合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件数为依据,无责任货损且无投诉不扣分;有投诉但有解决且诉求人评价满意的不扣分;有投诉未解决或诉求人评价不满意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四)工作成效(附加分10分)负责的线路运营获省级及以上部门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省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省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加10分;获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市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市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每次得5分。封顶10分。二、网点运营信用评价办法(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本款主要对客货邮网点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客货邮网点运营者(以下简称网点运营者),是指在建制村内主要承担邮件快件接收入库、暂存管理、取件核对,并提供客运候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小卖部、维修店、诊所等)经营者。(一)服务质量(60分)1.快递出入库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所经营网点如连续5天无民营主流品牌快递出入库数据,出现1次触发预警,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5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省平台数据核实所经营网点当月应进村件数为0的可减免)。2.摄像头运行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所经营网点的摄像头如出现连续24小时无图像等异常情况,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7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3.服务规范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如未遵照与客货邮运营主体的相关约定履行邮(快)件收寄或客运候车服务的,经客货邮运营主体反映并经核实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注: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设备故障,或因自然灾害、极端天气导致设备断网断电无法使用、或导致进村快递无法送达网点(超过一个及以上整改期)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按规定提供服务的,网点运营者可根据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工作要求提请申诉,经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核实后省平台不予扣分的可予以减免。(二)安全稳定(30分)网点运营者应按照客货邮工作指南相关规范开展运营,保障邮件快件安全,保障站点持续运营。1.建设配置(10分)。网点运营者应确保所经营网点的标识标牌挂牌规范,货架达标,高拍仪和监控设备齐全、可用。缺失或不合规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2.运营安全(20分)。网点运营者存在参与倒卖快递、私自拆包、违规收取取件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邮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的,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三)公众评议(10分)公众可对客货邮网点运营的站点环境、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省平台对此进行统计评分;亦可通过12305国家邮政业申诉服务电话对客货邮网点运营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1.省级评价(5分)。以省平台内公众评价得分为依据,在每个自然月内,好评率≥90%,得5分;90%>好评率≥80%,得3分;好评率<80%,得0分。若当月无评价记录,默认得满分/不扣分。2.投诉响应(5分)。以12305国家邮政业申诉服务电话受理客货邮融合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件数为依据,无投诉不扣分;有投诉但有解决且诉求人评价满意的不扣分;有投诉未解决或诉求人评价不满意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同一人针对同一站点3天内的多次投诉仅算1次)。(四)工作成效与特色建设(附加分10分)负责的网点运营获省级及以上部门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省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省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加10分;获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市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市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每次得5分。负责的网点叠加彩票、邮电等业务,或挂牌“司机之家”“政务代办点”,或提供助农取款服务的,每增加一项得2分。本项封顶10分。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信用等级根据每月得分,对客货邮运营者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四级,分别为:A档:得分≥95分;B档:95分>得分≥90分;C档:90分>得分≥80分;D档:得分<80分。(二)结果应用1.与下达省级客货邮运营奖励资金挂钩(1)下达各县(市、区)的运营奖励资金省上通过平台自动给各县(市、区)进行评价,形成一份统一的“成绩单”,分数与各县可获得的运营奖励资金挂钩,具体为:其中:A1为已开展客货邮融合服务的陆地村数,B为其调节系数、数值为1;A2为已开展客货邮融合服务的海岛村数,C为其调节系数、数值为3,D为省上在统计周期内给各县(市、区)评价评分的平均分/100。如上级对上述资金分配公式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2)拨付客货邮运营主体的运营补助以各县(市、区)制定的客货邮工作方案(或相关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方案)中对客货邮运营者的补助金额为基数:网点运营者每月可获得补助资金=方案中确立的每个网点每个月补贴金额×当月补贴系数。线路运营者每月可获得补助资金=方案中确立的所负责的所有线路每个月补贴金额总额×当月补贴系数。其中,月补贴系数分别为:A档1.0(全额发放);B档0.9(发放90%);C档0.8(发放80%);D档0.7(发放70%,仅维持基本运营,启动整改)。以季度/半年度/年度进行补助资金拨付的,取季度/半年度/年度内每月补贴系数的平均数为当季/半年/年度补贴系数。2.正向奖励和熔断机制(1)正向奖励(激励机制):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9次得分在A档的客货邮运营者,在辖区内通过合作品牌寄递邮件快件可享受减免优惠;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9次得分在A档的线路运营者优先推荐系统工会疗休养、优先推荐在集团/县公司内部评先评优、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荣誉评选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注:上述正向激励的对象为个人,其中:网点运营者即为运营者本人;线路运营者由运营主体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相应的驾驶员/乡邮员/快递员。(2)强制退市(熔断机制):连续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6次得分在D档的客货邮运营者,各县(市、区)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其客货邮运营补助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估仍未达到要求的(平台评价其在整改期间的得分仍在D档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制定的客货邮工作方案(或相关协议)规定的程序终止其参与客货邮运营。3.交通运输执法与分级分类监管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客货邮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客货邮运营者,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四、监督管理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货邮运营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客货邮线路运营者和网点运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2.客货邮运营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挠。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客货邮运营中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五、附则(一)名词和术语1.省级客货邮融合平台(省平台):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监管评价平台。2.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根据《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运营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第四条,由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财务处、审计处、办公室、综规处、科教处、厅直机关党委、省运输中心、省交科发集团等单位组成省级监督指导小组,确认融合站点、线路、从业人员等基础数据调整情况,复核各地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统计情况。3.主流品牌快递:根据《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及运营服务指南(试行)》2.1.2款,主流快递品牌主要有邮政、中通、圆通、申通、韵达、极兔等6家。其中邮政为国有品牌,其他5家(三通一达一极兔,亦简称通达兔)为民营品牌。4.天(日期):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中表示日期的“天”均指自然日。(二)其他1.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专栏 地方政策法规
    2026-08-27
  • 溧交发〔2026〕1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现将《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根基、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扣信用赋能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主线,推动信用与行业监管、政务服务、民生保障深度融合,着力完善制度体系、夯实数据基础、强化结果应用、凝聚协同合力,为全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支撑。一、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一)对标落实上级信用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精准宣贯省“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发展实施方案,跟进落实大件运输、内河船舶等领域信用管理新规,推动“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建设高标准开局、高质量起步,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走深走实。(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二)完善行业信用法治规范。聚焦重点领域持续优化制度供给,配合上级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健全区域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丰富交通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储备。(责任部门:局法规科、行业科)二、夯实信用管理数据基础(三)精准高效归集信用数据。持续深化“双公示”等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严格把控数据报送时效,确保“双公示”信息合规率、及时率稳定保持100%,坚决杜绝迟报、漏报、错报问题。规范开展问题数据核查、整改与补报,全面提升信用数据质量。(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四)规范运维信用信息平台。严格遵循“谁生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信息上报管理,提高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规范落实个人信息脱敏处理,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三、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五)拓展信用评价应用场景。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度融合,在公路建设养护、道路客货运输、船舶及港口污染防治、水上交通等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实施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事项的守信激励措施。深化车辆维修、驾培等方面信用场景化应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六)规范信用承诺管理机制。推进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领域应用,建立信用承诺信息档案。推进大件“信用批”举措落地。继续在交通工程建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管理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七)精准开展信用评价认定。高质量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履约考核,道路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领域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2025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八)健全奖惩约束联动机制。落实《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约束机制三年工作方案(2025-2027)》要求,扎实推进公共交通等领域信用奖惩措施,提升信用监管与服务实效。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成效反馈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信用保障。(责任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九)优化信用修复帮扶服务。根据上级规定,规范落实行业失信信息分类、公示和修复工作,持续做优“信用管家”品牌服务,主动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指导与帮扶,引导经营主体纠错守信、重塑信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四、深化跨区域信用协同监管(十)构建南京都市圈信用监管格局。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推进网约车负面行为清单监管互认、货运联合治超等失信约束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行业科,执法大队)(十一)深入推进“苏锡常通泰”信用交通一体化联动发展机制。配合上级制定五市信用一体化建设任务清单。重点推进信用结果在日常监管环节的应用,完善信用重点监管名录库,在常州市局领导下探索推进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许可信用试点、出租车驾驶员跨市执业绿色通道等创新举措。(责任部门:运输中心,港航中心,执法大队,局法规科、行业科)五、加强行业诚信氛围营造(十二)深化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干部进修课程。依法依规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以政务诚信引领行业诚信、带动社会诚信。(责任部门:局办公室、法规科、组织科,局属各相关单位)(十三)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组织“诚信春运”“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开展信用业务培训交流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普及信用知识,凝聚行业守信共识、营造良好风尚。(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专栏 地方政策法规
    2026-07-28
  • 沪知局规〔2026〕2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现将《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0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修复等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信用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非涉密数据和资料。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推进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对以市知识产权局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管理工作。其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以本单位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第五条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信息;(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三)专利、商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四)知识产权领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第六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奖励、行政备案,侵害管理秩序的信息;(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三)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信息;(四)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五)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失信信息;(六)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信息。失信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信息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失信信息原则上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设置。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清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设定依据、查询期间、公开程度等要素。第九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查询信息主体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基于信息主体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第十条 对连续三年无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优化检查方式;(二)在备案审批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信息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二)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参考使用,从严审查;(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信息主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认为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按规定核查处理反馈。第十三条 信息主体已按规定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按规定提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申请、办理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执行。认定失信信息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及时更正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第十五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开发信用产品、融资服务等活动中积极运用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防范风险、促进自律、提供优惠,推动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专栏 地方政策法规
    2026-07-23
  • 渝市监发〔2026〕56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已经市局2026年度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以下措施。一、优化“免申即享”制度。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依法办理名称变更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补报相应年度年报、完成住所(经营场所)或名称变更登记,经系统自动核验,确认已改正失信行为,即完成信用修复,无需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二、实施“失信预警”提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同步按需通过短信、“山城有信”应用、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向企业发布“失信预警”,明示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引导其主动纠错、及早修复。三、拓展“并联修复”场景。对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多种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所有失信行为后可通过一次申请,实现一并修复。对因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违法行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同步修复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四、推行“容缺修复”方式。经营主体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基本办理条件,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次要材料欠缺或存在轻微瑕疵的,可“容缺受理”。申请人作出限期补齐材料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受理核查、临时修复信用,后续按期补齐相关材料完成信用修复。对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根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企业可申请对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信息的临时信用修复。五、创新“批量修复”模式。重庆市内企业在提交经营异常名录修复申请时,系统自动推送其分支机构、投资企业等隶属企业信用状态,企业可根据系统提示,为关联失信企业批量办理信用修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修复时,系统自动推送其关联企业信用状态,也可同步办理信用修复。六、提供“即修即查”服务。升级“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支持经营异常名录“即修即查”服务。经营主体可随时关注、一键知晓自身信用,实时跟踪信用修复进度,即时查看信用修复结果,随时下载信用修复决定书,为办理招投标、银行贷款等紧急事务提供便利。推动将“山城有信”“即时查询”服务运用到银行、招投标机构等核验经营主体信息环节。七、探索“智能导办”路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搭建经营异常名录智能问答系统,嵌入“山城有信”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为经营主体、办事群众提供7×24小时实时响应,精准解答信用修复条件、材料清单、时限要求等高频问题,制定个性化修复方案,实现“问即答、答即办”。八、促进“区域联动”修复。依托“信用成渝”数据共享专区,推动成渝两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互认。开通跨区域信用修复办理渠道,失信企业在成渝任一地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均可智能预警另一地区关联企业失信信息,自动跳转属地平台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提升信用修复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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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20
  • 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切实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附件: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2026年6月23日(联系人:于冰, 电话:2223081)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持续深化“信用珠海”品牌建设,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2026年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如下。一、发挥信用引领作用,推动信用建设提档升级(一)发挥信用示范区引领作用。以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为契机,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大力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发挥部门工作合力,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档升级。积极参与国家信用建设相关试点和省信用创新应用试点,探索信用建设新路径、新方法。(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二)深化省级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建设。依托珠港澳跨境信用服务平台,以珠港澳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深化“珠海市跨境信用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建设。重点推进跨境信用规则衔接与互认机制,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信用评价标准互通、信用产品互认等关键路径;围绕跨境贸易、投融资、人才通关、政务服务等领域,拓展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应用场景,将试验区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信用一体化的“示范样板”。(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三)支持各区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一区一特色、一域一品牌”原则,结合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绿美生态、产业发展等领域,鼓励各区立足资源禀赋与发展定位,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具有辨识度和实效性的信用应用创新场景。(各区)二、拓展信用惠民便企应用,优化民生服务品质(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推出珠海市个人信用分,拓展其在公共出行、商超购物、政务服务等更多民生场景应用,实现“信用优享”与“无感便利”。推动个人信用分跨区域互认,与全国个人信用分建设先进地市开展互认试点,实现信用评价标准衔接与评价结果互通。健全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制度,持续完善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安全生产等领域从业人员、相关机构以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办(金融)、各区〕(五)推进消费领域信用建设,持续深化湾区“诚信店”互认共建。持续打造“跨境诚信店”品牌,增强消费信任与跨业态协作。携手澳门及中山、江门等地推动大湾区诚信店互推互认,形成放心消费联盟,提振消费信心。在餐饮、住宿、零售等领域扩大“诚信店”覆盖面,以消费领域信用合作为切入点,逐步拓展至旅游、家政、养老等民生领域,推动珠港澳三地信用规则衔接。〔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消委会、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六)打造诚信商圈街区。结合诚信店评价标准和已认定的诚信店,打造诚信商圈街区,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诚信店商家实施激励措施,鼓励商家发放专属消费券引导客流等。通过入户宣传、线上推广、公益短片、诚信倡议等形式,提升商家对诚信经营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形成“诚信受益、守信有奖”的鲜明导向。〔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各区〕(七)完善优质诚信企业增信机制。建立健全优质诚信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推出诚信企业建设标准,全面精准评估企业信用状况。持续打造“跨境互认优质诚信企业”品牌,推动港澳高信用企业与珠海优质诚信企业互认及联合激励,让诚信企业在融资、招投标、市场监管等领域享受系列优惠政策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八)丰富民生领域“信用+”应用场景。结合民生服务需求,丰富民生领域“信用+”应用场景。深化信用惠民停车场景,构建“信用+停车”综合运营模式,完善车辆停放信用评价与激励机制。推进“信用就医”服务优化,健全“先诊疗、后付费”无感支付服务体系。完善“信用+养老”服务,信用度高的老人及其监护人可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大型养老机构优先办理入住。拓展“信用+政务服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群众实行优先叫号、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服务。创新“信用+文旅”应用,将信用惠民延伸至公共文化场馆、星级酒店、已登记旅游民宿、文化演出场所等,推出信用借阅、专属服务、消费折扣、免押入住等激励举措。〔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各区〕三、深化跨境跨区域信用合作,实现信用跨域惠民便企(九)健全珠港澳跨境信用共享体系。研究制定《海外企业信用服务报告标准规范》,依托珠港澳跨境信用服务平台,完善跨境信用报告格式规范与数据共享标准,实现珠港澳三地信用信息合法合规双向查询与互认,推动湾区规则与国际衔接。(市发展改革局)(十)完善港澳主体信用服务体系。深化香港、澳门居民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实现港澳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内地企业等效互认。支持信用优良的港澳企业、港澳居民同等享受融资担保、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鼓励港澳人士凭信用评价报告便捷办理内地信用卡,促进港澳青年凭港澳信用享受创业贷、经营贷等金融支持。成立跨境信用调解专家库,化解珠港澳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等经济纠纷,打通回款“最后一公里”。〔市发展改革局、市委办(金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十一)创新建立跨境政务信用协查联动机制。依托跨境信用服务平台,打通珠港澳三地政务信用数据共享通道,建立常态化信用信息互认、在线核验、跨域协查闭环机制。聚焦社会福利办理、身份证明核验、税务信息查询、市场主体登记、医疗健康服务等高频跨境通办业务,梳理协查事项清单,明确核验流程与责任分工,优化线上线下协同,压缩业务办理时限,全面提升珠港澳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十二)强化珠西都市圈信用协同合作。依托珠西都市圈建设规划,深化与中山、江门等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协同合作,推动跨境信用服务平台跨区域共建共享共用,推动“诚信店湾区标准”向中山、江门及周边城市推广应用,实现跨区域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守信激励措施互通。在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领域加强与珠西都市圈等城市的信用监管合作和联合奖惩,推动跨区域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应用,为企业跨域办事提供便利。〔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十三)加强珠海与黑河跨区域信用合作共建。建立珠黑跨区域信用分互认共享机制,推动异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构建跨区域守信激励联动机制。建立珠黑跨区域优质诚信企业激励措施互认机制,对等落实政务服务、融资扶持等相关激励待遇,协同保障优级企业跨市发展权益,推动两地信用体系共建共享。充分发挥两地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打造跨区域信用惠民应用场景。(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四、筑牢信用基础支撑,强化数据要素赋能保障(十四)升级信用平台功能与数据治理。优化平台网站功能,改善用户体验,提升处理效率与准确性,实现信用信息快速查询、精准匹配和高效推送。适时修订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配套归集规范,实施信用数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健全数据核验、比对、清洗、更新机制,确保“双公示”数据零瞒报、合规率100%、及时率100%。(市发展改革局)(十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与合规开放。开展公共信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信用数据要素潜能,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场景,积极探索信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路径和机制。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及定期测评。(市发展改革局)(十六)推动信用大数据实验室应用创新。支持珠海市信用大数据实验室面向社会公众与市场主体广泛征集信用服务创新应用场景,全面开放实验室数据资源、技术能力与研究成果,深度联动各类企业、金融机构与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研发、共建共享信用数据产品与解决方案,聚焦跨境金融、贸易、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跨境信用体系建设标杆与信用服务应用场景样板,全力赋能珠港澳信用规则衔接、数据互通与产业融合,切实推动信用大数据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粤港澳大湾区信用互联互通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五、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十七)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覆盖不同行业和领域“综合+行业”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持续拓展信用监管覆盖领域,健全信用评价动态更新机制,推动监管更加精准高效。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依据信用等级科学设置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十八)构建覆盖个人与企业的信用画像。构建覆盖企业与个人的全方位、动态化信用数据画像,推动信用画像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级分类监管中深入应用,提升监管精准性与效能。同时,拓展信用画像在政策推送、金融服务、人才引进等便民惠企服务中的支撑作用,实现“数据多跑路、信用促便利”,推动城市治理与服务水平同步提升。(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十九)深化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履约践诺机制,实现政府、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动态清零。对全市部门和各区建立动态信用监测预警体系,监测政府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失信主体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和评优评先。落实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督促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及时履约还款。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市发展改革局、市中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委办(金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各区〕(二十)加强国企信用监管。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流程与责任分工,压实主体责任。鼓励国企控股上市公司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健全完善信用状况披露制度,强化信用信息透明度,督促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带头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解决违约拖欠问题。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在绩效考核、融资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的应用,形成监管闭环。(市国资委)(二十一)加强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共享与公开。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强失信社会组织治理,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引导失信主体整改自新,加速退出失信名单。(市民政局)六、优化公共信用服务,全面增强守信主体获得感(二十二)建立诚信企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推进全市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量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环节快捷查询、自动调用。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办理、延时服务、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拓展涉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覆盖范围,动态更新并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实现守信主体“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常态化。〔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二十三)升级全域信用查询应用。打造“信用珠海”特色小程序,支持全市全行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查询、全市常住人口信用自查服务,打造线上指尖可及、线下全域覆盖的信用查询服务体系。全面落实“信用代证”应用,在上市挂牌、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高频场景实现“一纸替代、一网通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二十四)完善全链条信用修复服务机制。落实国家和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部署,依托“信用珠海”平台实施行政处罚信息智慧修复工作。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机制,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修复权利和流程。建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实现高效修复、快速重塑信用。(市发展改革局、市中院)七、深化信用赋能行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二十五)推动“信易贷”提质增效扩面。进一步归集整合不动产、进出口、公积金、税务、水电气费缴纳、知识产权、合同履约等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联合金融机构探索开发“百千万工程”县域产业贷等特色信用产品。依托珠海市信用大数据实验室,依法依规与各银行开展联合建模应用,扩大“联合建模全流程放贷”试点,探索“公共信用评价+银行预授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性贴息政策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开发线上智能化的信用融资产品,为金融机构精准获客、降低尽调成本、提升风控能力,提升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便利度和优化融资成本。〔市发展改革局、市委办(金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局、市供电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各区〕(二十六)拓展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范围。总结前期“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政策经验,在更多范围和领域深化推行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增加信用替代相关条款,为招投标主体提供便利。鼓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使用信用替代模式,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引导各行业积极应用,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十七)创新政策兑现与信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信用状况核查结果,在政策兑现、资格遴选、竞争性评选、招商引资优惠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支持。梳理发布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服务清单,明确政策条件和适用规则,通过数据归集共享和模型算法,自动筛选符合条件的主体,经短信、平台推送等方式触达后按程序兑现服务,建立政策兑现咨询和反馈快速处理通道。(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二十八)加快建设信用合规园区。构建“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园区信用建设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园区管理方、企业、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多方参与。结合“企业信用码”,构建园区企业全景信用画像,辅助园区实施常态化信用监管。在园区设立企业信用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信用查询、修复咨询、风险自查、信用培训等一站式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各区)(二十九)建设高标准信用服务市场。开展信用服务市场专项调研,着力培育和引进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产品与服务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关键领域广泛应用。鼓励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采购第三方信用报告和信用管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大型企业与信用服务机构在数据建模、风险预警、商账管理等环节深度合作。(市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营造崇信守信社会氛围(三十)常态化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诚信微视频、典型案例评选等活动,挖掘具有珠海特色的信用创新应用案例,总结提炼“珠海经验”并宣传推广,打造“信用珠海”城市诚信形象。结合“诚信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交通宣传月”等重要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活动。发挥“信用珠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作用,制作信用宣传短视频、宣传手册等资料,推动诚信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港澳。开展信用政策知识宣讲普及,提升全社会信用意识。(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请各单位对照工作任务要求,将信用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工作目标,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市发展改革局将加强对全市信用工作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信用建设工作的监测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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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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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印发《交通运输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一、出台背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部署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交通运输是重要市场设施,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任务落实,推进交通运输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跨领域深度融合,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基础设施联通不足、运输服务融合不够、制度规则标准不一、资源要素共享不够等问题。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旨在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有力交通运输服务保障。二、主要内容(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围绕推进交通运输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跨领域深度融合,聚焦重点难点,以实施专项行动为抓手,着力推进制度规则衔接、市场设施联通、政府行为尺度统一、监管执法协同、资源要素共享、对内对外开放,有效打通卡点堵点,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有力服务保障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二)重点任务。明确了6方面重点任务。一是推进市场制度规则衔接,包括完善交通运输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着力整治行业低价无序竞争,推进交通运输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等重点任务。二是推进市场基础设施联通,包括建设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动交通物流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区域运输一体化率先突破等重点任务。三是推进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包括着力整治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补贴行为等重点任务。四是推进市场监管执法协同,包括推动交通运输执法标准统一,加强对交通运输平台企业监管等重点任务。五是推进市场要素共享,包括促进综合交通运输数据共享开放,推动资源要素集约利用等重点任务。六是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包括积极扩大交通运输领域消费市场,有序开放交通运输领域新兴市场,鼓励民营等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服务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深入推进国际运输便利化等重点任务。(三)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是交通运输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抓手。《实施方案》聚焦“小切口”,提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服务应用、完善汽车租赁跨区域网络建设、深化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持续整治快递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突出问题等专项行动计划,结合实际滚动更新、压茬推进,坚决破除市场堵点卡点。(四)组织实施。为保障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实施方案》从提高政治站位、细化落实措施、加强跟踪评估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专栏 中央政策解读
    2026-08-19
  • 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五年行动计划(2026年—2030年)》(简称《五年行动计划》)。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五年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安全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国家医保局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建立了飞行检查机制,坚持打防结合,有力筑牢了基金安全防线。然而,目前基金安全运行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基金跑冒滴漏问题尚未彻底根治,欺诈骗保时有发生,骗保方式呈现隐蔽化、专业化、复杂化特征,对基金安全构成直接冲击。另一方面,随着医保参保覆盖面扩大、保障待遇水平提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基金使用主体日益多元,资金流转链条不断延伸,进一步加大了医保基金风险防控难度,对基金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持续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国家医保局在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认真分析基金监管面临形势、深入谋划未来五年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五年行动计划》。《五年行动计划》通过明确未来五年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指导各地准确把握未来一段时期基金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二、《五年行动计划》的总体考虑是什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持续强化监管,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五年行动计划》提出未来五年医保基金监管的整体目标任务,即通过五年的时间,基本建成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实现震慑态势进一步巩固、智能监管能力明显提升、监管机制更加完备、制度更加健全、主体自我管理主动性有效提升、基金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基金运行环境深度净化、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三、《五年行动计划》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五年行动计划》对“十五五”时期医保基金监管重点工作提出以下具体举措:一是重拳治标,持续巩固“不敢骗”的高压态势,通过强化飞行检查,充分发挥震慑效应。推动监督检查全面覆盖,覆盖全国所有统筹地区,覆盖各主体、各类型、各性质、各规模、各场景、各险种,实现七个“全覆盖”。并通过国家、省、市三级联动,构建起立体化的监管格局。“十五五”期间,力争完成全国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国家飞检每年覆盖全国所有省份,5年覆盖全国地级市;省级飞检每年覆盖全省所有地级市(区、县)、5年覆盖所有县;市县医保部门结合实际,5年实现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首次提出探索长护险专项飞行检查,同时推动开展军地联合飞行检查。进一步丰富监督检查形态,坚持四个“相结合”,即年度飞检、专项飞检与“点穴式”飞检相结合,分类精准监管;直接指定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消除侥幸心理;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兼顾震慑力度和检查效率;全覆盖检查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切实提升监管针对性与威慑力。健全问题处置与整改闭环机制,综合运用协议管理、行政处罚、支付资格管理等方式,严格问题处置,同时深化多部门协同治理,形成“检查—处置—整改—治理”贯通的监督管理链条。二是技术赋能,不断织密“不能骗”的天罗地网。强调通过技术赋能,持续提升监管现代化水平。健全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为监督检查提供“千里眼”“顺风耳”。加强大数据监管模型研发应用,聚焦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特殊群体、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病种及险种等关键领域,研发多维监管模型矩阵,提升精准识别与监测预警能力。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医药机构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行政端事后监管“三道防线”建设,形成梯次拦截违法违规行为的协同效应。强化“两库”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应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定期总结收集医药机构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中形成的成熟有效规则和知识点,经研究论证及时纳入“两库”,积极推进超量开药智能监管事前提醒工作,适时将事后监管中成熟适宜规则推送到事前、事中,以事后监管赋能事前提醒和事中审核。创新探索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和新场景监管应用,重点聚焦药品追溯码、人工智能赋能医保监管等方面,坚持创新驱动,全面推动医保监管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实现全链条、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三是源头治本,持续健全“不想骗”的长效机制。聚焦法律制度、监督检查、宽严相济、信用管理、衔接联动、社会监督、教育引导七大机制,强化系统观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长效监管格局。健全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研究出台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制度,逐步构建覆盖各险种、各主体、各环节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完善高效管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坚持“以上查下、交叉互查”“点线面结合”“异地就医”监管、抽查复核和“回头看”、为基层减负工作等五大机制,切实提升监管质效。坚持宽严相济的治理机制,持续完善“自查自纠”、落实好“三重沟通”、秉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促进规范与发展相统一。建立激励约束并重的信用管理机制,构建涵盖定点医药机构、机构从业人员、参保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鼓励将信用评价结果与相关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联,促进外部监管转化为主动合规的内生动力。健全协同有力的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结果贯通,推进跨军地联合监管,凝聚监管合力。构筑全民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持续健全举报投诉工作机制,用好举报奖励制度,不断延伸社会监督触角。推进精准滴灌的教育引导机制。建立常态化宣教机制,坚持正反并举、内外结合、精准滴灌,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四、《五年行动计划》将主要产生哪些积极影响?一是进一步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五年监管框架,通过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全面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坚决守牢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二是进一步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通过精准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靶向治理、净化市场环境,为合规经营的定点医药机构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生态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三是进一步助力“三医”协同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通过系统性的治理,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同时,有助于促进医疗、医药良性发展,实现“安全”与“发展”的良性互动。整体而言,《五年行动计划》将以高水平的安全监管,助力医保、医疗、医药高质量发展。

    专栏 中央政策解读
    2026-05-22
  •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海关信用管理制度,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及目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对规范海关企业管理、助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加快推广,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现行海关信用管理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程序、管理措施以及失信信息修复等内容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分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对接国际规则,将企业信用等级由3类调整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5类(第四条)。明确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第八条)。(二)实施更灵活的差别化企业信用管理措施。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对5类信用等级企业,分别实施不同的海关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信用等级企业具体管理措施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三)建立失信信息修复机制。增设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专章(第五章),统一失信信息公示渠道,明确海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失信信息(第三十三条)。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企业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分别设定不同的公示期限(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结合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实际,将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失信信息修复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修复结果、异议申诉、不予修复情形等规定,在规章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同时,对现有失信企业信用等级上调条件予以优化(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四)完善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优化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对同时具备报关和非报关双重身份的企业适用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的情形作进一步区分;结合出口管制工作需要,将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纳入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完善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定海关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同步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六条)。(五)优化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认证程序。增加企业认证人员资质要求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可以在认证时限中扣除稽查、核查及调查时间(第二十条)。保留高级认证企业五年定期复核要求,明确对认证企业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开展复核,新增简易复核的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六)回应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年报报送义务(第十一条)。增加对于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企业,但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企业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调整“企业相关人员”范围,新增报关人员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对象(第四十六条)。(制作单位:法规司、稽查司)政策文件: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1/14/article_2026011419472865084.html

    专栏 中央政策解读
    2026-03-0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要求,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2026年6月底,实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等信用信息全量归集。2026年底,全面建成覆盖部、省、市、县四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信用信息归集体系,显著提升信用信息归集率、共享率。同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部信用平台)优化升级,有效支撑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二、规范信息归集(一)明确归集范围。各地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采集”的原则,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全量纳入归集范围。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将公共事业缴费信息等纳入归集范围,鼓励信用主体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信用信息。(二)规范归集流程。已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的地方,可通过信息系统向部信用平台推送信用信息;暂未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的地方,可在部信用平台填报信用信息。归集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要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公示期限等属性信息;信息格式须符合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标准等要求。其中,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仅归集不公示。(三)强化信息共享。各地要依托部信用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严格遵循有关数据共享标准,推动跨区域、跨层级信息互联互通,有效打通数据共享堵点卡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共享试点,探索标准化归集共享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三、强化数据治理应用各地要加快建设相关信息系统,充分发挥部信用平台枢纽作用,畅通数据共享归集渠道,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协同修复能力。要严格对照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数据治理,及时整改不合格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要完善系统功能,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全面提升业务场景支撑能力,实现数据从采集、存储、共享到应用一体化管理。四、加强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梳理信用信息归集情况,推动信息归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防瞒报、漏报、错报;完善从异议反馈到核查修正的管理机制,持续提升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与准确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依托部信用平台对信息质量进行监测,视情况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核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1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政策文件: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6/art_04421c64e802447f89475053d398230b.html

    专栏 中央政策解读
    2026-01-23
  • 近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提振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振消费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发挥好产业、价格、就业、消费、投资、贸易、区域、环保、监管等政策作用,促进形成更多由内需主导、消费拉动、内生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扩大内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加强财税、金融、产业、投资等政策与消费政策的协同。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在已出台金融支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举措,研究制定《通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协同,精准施策推动惠民生和促消费紧密结合,形成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更大工作合力。  二、《通知》的重点举措  《通知》提出3方面11条政策措施。一是深化商务和金融系统协作。推动地方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和分工协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健全沟通合作机制,强化财政资金、信贷资金与社会资本等合力,细化落实具体实施细则,共同打好政策“组合拳”。二是加大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升级商品消费、扩大服务消费、培育新型消费、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助力消费帮扶五大重点领域,优化金融产品服务,推动供需两端强化对接,提高对商品和服务消费的适配性,因地制宜推动新型消费发展,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落实落细各项金融支持举措。三是扩大政金企对接合作。鼓励发挥“政金企”扩消费合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促消费活动和信息共享,做好精准对接服务,用足用好相关政策红利,更好满足相关经营主体和消费者需求。  三、《通知》的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向地方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深入了解情况,梳理总结37个地方商务主管部门、6家代表性金融机构提振消费的经验做法,分析制约消费潜力释放的堵点卡点,针对性提出政策举措。二是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商务与金融系统常态化沟通交流,鼓励强化政策衔接、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统筹谋划存量和增量政策举措,发挥多种政策组合效应,凝聚更大工作合力。三是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地方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结合实际细化支持举措,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开展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引导和复制推广。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协作,推动相关举措落地生效,更大力度支持惠民生和提振消费,为“十五五”良好开局作出积极贡献。

    专栏 中央政策解读
    2025-12-22
  • 统一规则、精准施策 全面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共享化、高效化水平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与市场环境优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共六章30条,就如何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系统、精准的部署。《管理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切实举措,是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具体行动,是对《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优化提升,对于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四个“统一”,全面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失信约束机制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问题日益凸显,如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认定单位的修复具体做法不一致,给经营主体带来困扰。《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范围、渠道、条件、流程进行统一规制,极大提升了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  (一)统一信用修复范围。《管理办法》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信用修复、失信信息的定义,明确了信用修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一是明确信用修复不仅仅是要求终止公示所申请修复的失信信息,也包括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以及依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这让信用修复实现闭环管理,解决了官方网站已经停止公示修复后的失信信息而该经营主体却仍然可能受限的问题。二是明确失信信息不仅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将异常名录信息的修复也明确纳入统一规制范畴。这就意味着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监管的异常名录信息的修复也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要求。三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这既保留了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修复的自主性,又兼顾了全国“一盘棋”。  (二)统一修复申请渠道。过往,经营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认定单位、地方信用门户网站等多个渠道申请信用修复,多渠道看起来很便捷,实际操作却让信用主体很困惑,不知该找哪个渠道更权威快速。《管理办法》一方面对信用修复的申请入口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规定“信用中国”网站是信用主体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的唯一“窗口”;另一方面仍然坚持“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将失信信息推送给认定单位,且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由“信用中国”网站开设账号。这就既有利于经营主体统一认知、快速找到修复渠道,也有利于认定部门及时集中、批量处理修复申请,还解决了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因缺乏信息系统而进行人为操作的失误和贻误问题。  (三)统一信用修复条件。《管理办法》沿用了《试行办法》“履行义务+最短公示+信用承诺”的修复基本条件,同时又进行了细化要求。一是明确增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更加契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需求。二是将“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细化为“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义务”,更加符合不同类型失信信息的修复要求,比如因自主信用承诺导致的违诺失信信息的修复就有了依据。三是细化了“最短公示期”要求。明确两个“不予公示”:轻微失信信息、涉及个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两个“不终止公示”: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且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失信信息均不能提前终止公示。这一设计既体现了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更体现了人性化的信用温度。  (四)统一信用修复流程。《管理办法》对修复流程进行了更加标准的规范。一是优化修复审核环节。由“失信主体履行义务—向认定单位申办同意修复书(如需)—多渠道申请修复(如果通过信用中国申请:市级信用平台受理、初核—省级信用平台复核—国家信用平台终审)—结果反馈给申请主体”调整为“统一渠道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认定单位出具意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结果反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极大缩减了修复审核环节。二是修复时限由“3+2+3+2”调整为“3+7”。明确规定“信用中国”网站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其中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在收到推送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将修复受理责任和决定权均交给认定单位。三是增加修复受理宽容期限。规定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而无法在受理期限内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这有利于为复杂情况预留处理空间,避免“一刀切”而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推动三个“协同”,全面提升信用修复共享化水平  长期以来,信用修复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信用服务机构等多个渠道之间更新不同步、共享不充分,导致经营主体在招投标、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经营活动中受到限制,合法权益受损。《管理办法》就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与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信用信息平台如何协同进行规制,极大提升了信用修复的共享化水平。  (一)积极推动央地协同。《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制度运行的央地协同机制。一是受理协同。要求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二是信息协同。要求地方信用平台网站的信息需和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保持同步更新。三是督导协同。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要建立会同机制,强化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积极推动部门协同。《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制度运行的部门协同机制。一是行业主管部门与信用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在失信信息分类管理、信用修复标准制定、信用修复流程办理、信用修复结果共享等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均应和信用主管部门协同开展。二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协同。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共享机制,实现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三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应用协同。行业部门应该结合信用修复信息,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开展或者解除失信惩戒措施。  (三)积极推动社会协同。《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制度运行的社会协同机制,从规章制度上妥善解决信用修复长期存在的政府与市场信息“不同步”问题。一是服务机构协同。明确要求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对修复信息更新不及时的市场机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共享信息,并进行约谈整改。二是诚信自律协同。强调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开展不实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否则将纳入失信记录且3年内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是宣传教育协同。《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了信用修复领域的诚信教育,对修复环节弄虚作假的失信主体进一步限制修复申请条件,支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形成宣传矩阵合力,做好修复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提升信用修复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  三、落实三个“科学”,全面提升信用修复高效化水平  如何清晰界定相关部门的职责、提高信用修复的效率,如何合理区分修复信息的类别、平衡有效惩戒和包容审慎的关系,如何设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主体信用获得感安全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管理办法》对于部门职责、分类修复、主体权益等进行了科学合理安排,极大提升信用修复高效化、便捷化水平。  (一)科学界定各方权责。《管理办法》进一步清晰界定了各方在信用修复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一是信用主管部门权责。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地方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的信用修复工作,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为“授权机构”,承担信用修复的具体业务。同时,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费。二是行业主管部门权责。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制定,信用修复的申请受理,信用修复系统建设或者账号管理,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以及信用政策宣传教育等。三是信用服务机构权责。信用服务机构可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同时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信息一致,如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将受到约谈、整改或者追责。  (二)科学确定分类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科学界定信用修复制度的重点环节、重点流程的分类标准。一是明确失信信息类别以及认定标准。分别明确“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类信息的分类标准和边界范围,有利于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失信信息在信用修复方面予以差别化对待,比如针对需要公示的轻微失信信息,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更加科学合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直接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均纳入严重失信信息管理,降低了修复管理成本。二是明确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失信信息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有必要的最长公示期不超过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至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为1年至3年。同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最短公示期还可以延长,这让部分企业减少了侥幸心理,有效提升了信用修复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规范性。三是科学设定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进一步科学设定信用修复全过程中信用主体的各种合法权益。一是知情权。明确信用修复统一受理窗口,确保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即可获取信用修复实时进展、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最终结果,消除市场各类信用修复“黑中介”可能的寻租空间。二是异议申诉权。明确信用主体对修复决定、公示内容有误、期限不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异议申诉。三是免费办理权。授权机构和认定单位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失信主体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免费申请信用修复,不需要支付高价通过第三方非法机构进行修复申请。四是修复后惩戒终止权。《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修复后,各方要依法依规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总体来看,《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作为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重要制度性规章,很好继承并优化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核心机制,新增了“第三方机构信息一致性”和“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创新制度安排,妥善解决了当前信用修复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标准不一致、共享不充分、信息不同步等问题,有效提升信用修复的规范化、共享化、高效化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符合社会各界对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普遍期待,将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有力贡献。  (曾光辉 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

    专栏 中央政策解读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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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21年印发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21〕11号)于2026年9月30日失效,其中部分条款及评价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建筑业转型升级及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必要制定新的《办法》。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四、信用评价信息的组成内容是什么?分值如何分配?  答: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四个方面构成,满分 1000 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分值 600 分,市场经营信息分值 200 分,良好信用信息分值 200 分,不良信用信息作为减分项。  五、信用评分如何计算?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信用评分公式:信用评分 = 企业基本信息分值 + 市场经营信息分值 + 良好信用信息分值 - 不良信用信息分值。等级划分标准为:A 档(优秀,≥800 分)、B 档(良好,700 分≤评分<800 分)、C 档(中等,600 分≤评分<700 分)、D 档(较差,500 分≤评分<600 分)、E 档(差,<500 分)。  六、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途径有哪些?  答:企业基本信息的信息采集途径包括系统自动归集和企业自主申报。企业可通过登录智慧住建平台(https://szzj.zfcxjs.tj.gov.cn:30479/),输入法人账号,点击“我要办事-主题类型-企业人员服务-建筑工程企业信用”主题下,点击【在线办理】,即可进行信用信息申报。  七、市场经营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市场经营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揽或受委托的工程合同信息以及履约评价信息组成。其中:本市工程合同信息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动归集;外省市工程合同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为A级或B级的工程合同信息;履约评价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  八、良好信用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技术能力、纳税信用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自主申报,在智慧住建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评价。  九、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不良信用信息分为本市、外省市两种情形。本市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5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住建平台并纳入评价;外省市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行报送。  十、不良信用信息能否进行修复?  答:建设工程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等信用平台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该信用信息。  十一、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产生部门完成核实处理。  十二、信用信息发生变更如何处理?  答:经归集后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建设工程企业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变更该信用信息。  十三、新成立的建设工程企业有哪些信用评价保障政策?  答:施工、监理企业新取得资质三个月内,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企业平均水平,其中违法违规受处罚的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取得营业执照三个月内,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所有同类型企业平均水平,其中违法违规受处罚的除外。  十四、信用评价结果多长时间公布一次?  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智慧住建平台每日公布信用评价分值和等级。  十五、信用评价结果会应用在哪些方面?  答: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可结合实际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现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政策文件: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zcwj/wfwj/zcxwj/202602/t20260202_7237025.html

    专栏 地方政策解读
    2026-02-06
  • 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修订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5〕1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适应法律法规变化的需要。一是2023年修订的《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要求将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纳入信用评价。二是2025年新修订的《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水路运输信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二)优化信用管理及应用的需要。一是需新增水路运输辅助企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和支流船员的评价标准,以更好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二是需调整优化评价标准中部分评价事项和调整相应分值,以强化信用日常监管。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调整了《实施细则》正文及水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新增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支流船员信用评价标准。  (一)《实施细则》正文。一是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界定信用信息范围等。二是细化调整信用评价工作的方式、内容、标准等。三是新增信用修复的告知、申请和实施程序。四是新增失信惩戒措施的执行依据。五是拓展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场景。  (二)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一是调整安全环保主体责任落实等评价事项。二是新增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等评价事项。三是新增《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将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四类辅助经营者纳入评价范围。从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环保、加分项目等方面开展信用评价。  (三)港口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一是调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保护等评价事项。二是新增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等评价事项。  (四)新增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将我市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即我市行政区域内负责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工作的单位,适用于四级及以上航道单个通航建筑物运行主体。从运行管理、养护管理、监督管理、廉洁自律、表彰奖励等方面开展信用评价。  (五)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一是从业人员中长江干线船员采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评价结果。二是新增支流船员信用评价标准,对我市长期或仅在地方海事辖区航行、停泊、作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开展评价。三是其他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关联至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范围。  政策文件:https://jtj.cq.gov.cn/zwgk_240/zfxxgkml/zcwj/xzgfxwj/202601/t20260114_15318690.html

    专栏 地方政策解读
    2026-01-21
  •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各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体系,我局对《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5〕18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  (一)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具体是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信息和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发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五条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负责《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的具体申办条件和程序的制定和公布,负责阳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计分标准”)的制定和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计分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计分标准公开、公平、合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具体工作,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及施工现场守法履约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扣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形成电子文档《信用手册》,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管理。  第七条  凡按照本办法纳入信用管理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申办《信用手册》。企业申办《信用手册》需提交本企业的基本信息、驻阳江人员等资料,所有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省外企业在申办《信用手册》前,需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  第八条  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在信息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其中省外企业派驻阳江机构人员应当为“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的人员。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其中,建造师只能担任1个项目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担任3个项目的负责人。  建造师及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向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手续。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市场行为和安全质量行为等方面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阳江市及所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行为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优良信用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计分标准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对照计分标准进行加分,并负责录入信息平台和《信用手册》。  对于未纳入计分标准中的信用信息,企业可自行在信息平台登记,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对照计分标准进行扣分,并负责录入信息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高的计算。信用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信用加分、扣分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相关国家机关或授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以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息为依据,首次取得《信用手册》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在基准分值的基础上根据计分标准(详见附件)将企业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通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在此基础形成企业的信用分值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承揽直接发包的工程前,应当在信息平台获取企业相关信息和《信用手册》,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查验企业基本信息及信用记录。  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查验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情况,落实工程主体单位的责任。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在信息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分为A、B、C、D四个等级:  以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企业数量为基数,企业排名前10%(含10%)且至少有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的为A级,排名在10%(不含10%)至20%(含20%)且至少有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的为B级,其余为C级;  100分以下的所有企业均为D级。  对于基本信息过期未更新或企业人员数量未按照《信用手册》配备完善的企业,划入“信息平台不活跃企业”,没有信用等级,也不纳入信用等级划分的排名企业基数。  已划入“信息平台不活跃企业”的企业,在更新完善信息平台信息后,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从信息平台激活并移出“信息平台不活跃企业”。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信用等级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二)信用等级B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信用等级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信用等级D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十八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处罚期限,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累计诚信扣分30分以上的;  (三)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1次的;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级企业,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处罚期限,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二)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围标串标及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行为的;  (三)拒不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改要求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的;  (四)一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累计3次以上的;  (五)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计分标准对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安全质量行为进行实时采集并录入信息平台。信息平台每天零点更新各建筑业企业前一天的信用评价得分,并根据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对各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企业可通过网络自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自公布之日至下次更新前有效。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5日内起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核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申诉人核查情况。  若查证异议成立的,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修正;属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息出具部门作出的变更意见书进行修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申辩单位应当向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诚信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计分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  对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阳住建〔2023〕28号)同时废止。  附件:阳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计分标准.doc  政策文件:http://www.yangjiang.gov.cn/yjzjj/gkmlpt/content/0/912/post_912927.html#700

    专栏 地方政策解读
    2025-12-30
  • 《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强化信用激励约束,市园文局制定并印发了《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杭园文〔2025〕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意识,在总结《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修改〈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园文〔2023〕20号)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信用建设的新要求,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  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5.《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6.《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  7.《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8.《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6号);  9.《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浙建〔2024〕7号);  10.《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  11.《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包含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术语定义、管理原则、信用信息构成、信息管理、评价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八个部分。主要明确了五大核心内容:一是明确信用信息构成及评价方法;二是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与异议处理;三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四是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和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四、适用对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和园林绿化养护的企业。  五、新旧政策差异  《管理办法(修订)》相较于原管理办法,主要对园林绿化信用评价方法、信息采集、信用修复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整信用评价方法。  1.分值结构变化。参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将原办法中“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70分)、不良信息扣分(40分)”的组成结构调整为“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同时,在企业基本信息分中增加工程业绩分占比(15分),并制定评价标准。对第九条良好信息加分和第十条不良信息扣分分值作相应调整。  2.评分标准细化。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对良好信息加分和不良信息扣分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取消“浙江省”“杭州市”等本地区描述,调整为“省级”“市级”,整合梳理良好信息条目,增补不良信息扣分内容,增加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加分。  (二)明确信息采集责任。  进一步明确企业和信用办在信用信息采集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强化信用管理机制。  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条件,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依法保障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权利,引导与帮助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修复自身信用。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解读人:张圣东、陈锦漫  联系方式:0571-87995166、0571-85254965  政策文件:http://zfgb.hangzhou.gov.cn/11/112220253/t117220253124/529971.shtml

    专栏 地方政策解读
    2025-12-25
  •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于近日印发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提升行业综合监管水平,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自然资源厅行业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实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制定出台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原则  《办法》起草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在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的同时,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共七章、25条  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分级评定、信用信息修复、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具体条款中,《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信用信息的类别和归集要求,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的主体和等级分类,信用修复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信用结果的应用和分类监管等。本次修改相较前版主要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调整,并删除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发布、奖惩、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自然资规规〔2024〕6号)同时废止。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归集。《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录入”的要求归集报送。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应当以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留档备查。  (二)关于信用信息的公示和异议。《办法》规定,业务部门根据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作出认定并在门户网站公示。信用主体对信用等级认定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作出该信用等级认定的业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也可以同时自行纠正整改。逾期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三)关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办法》规定,信用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业务部门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1)纠正违法行为、完全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有公示期限规定的,达到国家规定的公示期限要求;(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4)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不得进行信用修复。”业务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及时依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武国轩  电话:0574-89289976  文件原文:http://zgj.ningbo.gov.cn/col/col1229036833/art/2025/art_0a0c4f45537648bbb45e76d25cec397e.html

    专栏 地方政策解读
    2025-12-17
  • 关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  近日,为深入推进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就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为更好地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积极谋划实施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并以探索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为切入口,研究制定《工作指引》,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部署推进相关工作,着力提升信用治理效能。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分为适用范围、信用评价信息、信用评价规则、评价结果应用、信用提升服务、组织保障6部分,后附检验检测机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放心消费单元、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等5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明确《工作指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浙江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奖惩及信用提升等相关工作。  (二)信用评价信息。明确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主体资质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司法裁判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并就四类评价信息包含的内容进行具体说明。  (三)信用评价规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和公开方式。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原则上采用“动态记分+年度评级”相结合模式,以自然年为周期,以满分12分为上限实施记扣分,并根据年度内累计记扣分情况,将本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较好”“一般”“差”。  (四)评价结果应用。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分类监管、行政审批、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等工作中,应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主要包括实施精准靶向监管、依法落实信用惩戒措施、拓展守信激励场景等3个方面。  (五)信用提升服务。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不良信息异议处置机制,对失信主体提供信用合规指导和信用修复服务,帮助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升信用。  (六)组织保障。明确省局信用监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照省局职能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同时,明确《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实施。  解读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571-89769151  政策文件:http://zjamr.zj.gov.cn/art/2025/12/4/art_1229565162_2580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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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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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用跑仲裁院、不用找律师,在家用手机就能申请仲裁,系统还会一步步教我收集证据,实在太方便了!”近日,长沙市民曾女士通过湖南省新上线的“智慧仲裁”系统,只用10分钟就完成了劳动仲裁预申请。系统自动生成了一份规范的仲裁申请书,还贴心地列出一张“证据清单”,告诉她该准备哪些材料。这背后,是湖南正在试点的劳动仲裁“智能化改革”缩影。系统手把手教你打官司很多人遇到劳动纠纷,第一反应是“不知道该怎么办”——不懂法律、不熟悉流程、不清楚要准备什么证据。曾女士的经历很有代表性。她曾在长沙一家集团公司做前台,离职后公司拖欠部分工资,几次协商都没结果。她想申请劳动仲裁,却不知从何下手。登录“智慧仲裁”系统后,她发现事情变得简单了:不用填复杂的表格,只用像平时聊天一样,把自己的遭遇写下来。系统很快识别出她的问题属于“拖欠劳动报酬”,自动调取了她社保卡和公司的基本信息,省去了手动填写的麻烦。更让她惊喜的是,系统根据她的情况,自动生成了一份“证据指引清单”——哪些材料能证明劳动关系、哪些能证明公司欠薪、该怎么准备,写得清清楚楚。上传材料后,系统还自动检查了一遍,提醒她补充了一份关键佐证。确认无误,一键生成仲裁申请书,电子签名提交,全程只用了10分钟。庭审“云上办”记者了解到,不只是申请环节,整个仲裁过程都在“变聪明”。过去开庭,当事人需要到现场,仲裁员要手动记录、整理材料,费时费力。现在,系统支持远程开庭,当事人不用多跑路。庭审前,通过人脸识别就能完成身份核验,不用再人工核对。庭审中,系统会自动把语音转写成文字——普通话准确率95%,湖南方言也能达到70%。仲裁员和当事人当场核对、电子签名确认,避免了手写记录可能出现的差错。整个庭审过程全程录像,随时可以回看,确保公开透明。庭审结束后,“智慧仲裁”系统还能帮仲裁员“做功课”。系统内置的知识库收录了各类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典型判例,可以通过自动提取案件的关键信息,帮仲裁员快速梳理案情,同时推送类似案例的裁决结果,供仲裁员参考。这样一来,相似案件更容易得到相似的裁决,避免“同案不同判”。仲裁员复核后,还能一键生成规范的裁决文书,大幅缩短了办案时间。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湖南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智慧仲裁系统打通了邮政送达功能——裁决文书可以线上发起送达,由邮政中心自动打印、寄送,全程可追溯。当前,湖南省、市、县三级仲裁机构已经实现网络联通,形成“一点反映、全省联动”的处置模式。同时,仲裁与就业服务也实现了联动——维权劳动者的信息可推送给就业部门,帮助他们精准匹配岗位、参加技能培训。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继续优化智慧仲裁系统,让证据指引更细致、智能分析更精准,不断提升仲裁服务的便捷化和专业化水平。

    专栏 信用立法
    2026-05-08
  • 江苏是农业大省,也是农产品消费大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大。2月6日,经前期广泛民意征集、多轮审议和全体省人大代表表决,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产品生产链条长,不可控因素多,各环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前期立法调研中,群众对各环节的安全都很关注,显示有必要进行全链条严管。据此,立法明确了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工作要求,将监管链条从产地环境建设、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控制,扩展到质量标志标识管理、包装储存运输,再延伸到质量安全检测、集中交易管理、网络平台销售、质量安全追溯、消费行为引导等各个环节。“条例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管控体系,打破部门壁垒和环节分割,推动实现全链条无缝衔接的有效监管。”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何益军说。全链条监管,就必须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借鉴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建立定期会商研判、联合抽检暗访、整治信息共享等机制,联动检测、数据共享、常态化联合行动的经验,条例不仅明确了地方政府责任,对6个部门明确责任分工,规定了13个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还加强了部门管理协作。条例还进一步密切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环节上的衔接闭环,让追溯体系更务实管用。“对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及时予以通报,涉及违法犯罪的,强化行刑衔接、联合打击,并将违法主体信息及时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何益军说。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也更加明确。“在农产品生产中的十类禁止行为,生产者责任义务一目了然。”何益军补充说,对全省15万个家庭农场,立法赋予其既高于小农户、又符合其发展阶段实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农产品质量关系到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前期民意征集中,省人大共收到意见建议32709条。省人大代表在会前研读和本次人代会期间,也提出了200多条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积极参与,对制定高质量的法规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童春纲说。这部凝聚民智的法规,对群众和人大代表反映的现象、提及的难题都有直接回应。比如,人大代表和群众都对网络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监管难有不少反映。对此,条例明确了网络平台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规范信息公示,强化核验管理。针对民意征集和调研中基层反映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条例要求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配备协管员和信息员,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在安全达标基础上,群众也希望能消费优质、绿色、特色农产品。为更好满足多元化需求,条例在源头管理、生产标准、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更严要求,推动实施分等分级和优质优价。例如,围绕推动农产品品牌建设,支持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鼓励完善覆盖农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包装、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生产管理技术规范,制定和推广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等。新条例重“安全”也重“质量”。就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省条例有诸多设计,典型的是根据数字化智能化趋势,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记录、开具电子合格证、生成追溯标识,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制度创新,省条例根据该制度在江苏2019年以来的试行情况,针对开证主体覆盖面不够、动力不足,以及乱开、冒用等不规范问题,进行了切合省情实际的重点规范。条例明确了可以开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开具要求,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具,附带检测结果,让合格证更有说服力。“2025年我省已在部分品种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快检报告’合并开具,让生产信息、检测情况直观可见,随货流通,来源可追。”何益军介绍,条例细化了开具、查验、管理要求,严厉打击乱开、冒用等行为,明确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必须落实查验要求,并要求积极发挥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用,为开具合格证提供技术支持和便捷服务。

    专栏 信用立法
    2026-02-27
  • 近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云南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2.0版)》(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抓手,推动营商环境综合水平进入全国一流,实现经营主体提质增效,持续擦亮“云南效率”“云南服务”“云南诚信”营商环境品牌。  《行动计划》明确,到2027年,全省经营主体总量平稳增长、结构不断优化、质量稳步提升、活力持续增强;“五上”企业快速发展,千人企业数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千人工业企业数、千人服务业企业数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缩小;企业占经营主体总数比重达到25%,经营主体活跃度力争达到70%。  《行动计划》围绕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强化产业发展新优势;深刻认识本地优势、找准与企业共赢结合点,精准开展招商引资,注入产业发展新动能;聚焦“多起来、活起来、大起来、强起来”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培育产业发展强载体3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措施。  在营商环境建设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在市场化领域,要破除准入壁垒,推动基础设施向民营企业公平开放,到2027年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累计授信超7500亿元,同时完善政商交往“三张清单”,持续办好“10件惠企实事”;在法治化领域,要加快昆明中央法务区建设,推动“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全覆盖,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广“一站式”电子诉讼;在国际化领域,要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增长不低于5%,依托中老铁路发展多式联运,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在政务服务领域,新增云南特色“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推行“一窗通办+跨区联办”,确保惠企政策快兑尽兑。  在招商引资方面,《行动计划》提出,提升供给效率,提升投资和招商引资服务质效,建立健全跨区域产业协作和项目流转利益共享机制。聚焦绿色铝、高原特色农业、旅居云南等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吸引上下游企业集群入驻。加强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激励,简化审批流程,完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行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多证同发等项目落地配套服务。  在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方面,《行动计划》明确,要聚焦“多起来、活起来、大起来、强起来”,培优扶强“五上”企业,做强高原特色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业特色优势企业,固基培强建筑业企业,优化升级批零住餐业企业,转型升级服务业企业,加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发展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外资外贸企业,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扶持发展个体工商户。  此外,《行动计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用好主动想、扎实干、看效果抓工作“三部曲”,坚持“政府围着企业转,企业有事马上办”,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专栏 信用立法
    2025-11-10
  • 随着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逐渐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融入企业发展链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税务部门已连续11年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办法》整合了2014年以来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在保持评价制度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同时,聚焦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旨在进一步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以此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纳税缴费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此次发布的《办法》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具体举措,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迭代升级,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同时,《办法》将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比如,优化评分规则,给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此外,《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加大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整体守信修复”情形;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据悉,第一次适用《办法》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在2026年4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专栏 信用立法
    2025-06-24
  •  12月23日,汕尾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分为七章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等内容。第二章为市场环境,规定了优化办事流程、惠企政策、招商引资、告知承诺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建设服务、不动产登记便利化、对外贸易、中介机构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要求。第三章为要素保障,涵盖了要素资源配置、用地用海用林保障、劳动力保障、金融支持、技术创新支持、数据交易和保护以及公用服务保障等内容。第四章为数字赋能,是《条例》的特色内容。该章节将数字化转型、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数字平台应用、数字场景应用以及推广电子凭证和新型支付方式等纳入其中,旨在将汕尾市在数字化改革方面的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升级。第五章为融合促进,专门设置了具有汕尾特色的内容,旨在通过立法保障汕尾市充分发挥西承东联的区位优势,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建设,对接汕潮揭,促进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该章节包括了融湾融区、规则衔接、产业转移和合作以及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规定。第六章为法治环境,主要规定了政府诚信履约、反不正当竞争、合规、规范监管执法以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投资兴业的“沃土”,《条例》出台为在汕尾的投资者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可靠的保障,也有助于吸引更多优质项目和企业落户汕尾。接下来,汕尾各部门将围绕“百千万工程”、产业有序转移等中心工作,将县(市、区)营商环境水平对标提升作为下一阶段工作重点,依托深圳营商环境对口帮扶的有利契机,专注行政审批提速、数字化改革、精准有效监管、提升产业园区服务环境等“小切口”领域,大力推动提升县域营商环境水平,扎实推动《条例》落地生效。 

    专栏 信用立法
    2025-06-23
  •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一号《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平竞争环境第三章 公平竞争行为第四章 公平竞争审查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公平竞争行为、公平竞争审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促进公平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本省依法保障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公平竞争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部署促进公平竞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竞争规则,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查处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引导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商业竞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公平竞争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经营者组织应当开展对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策宣传、指导、培训等,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公平竞争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的公益性宣传,对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公平竞争环境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应当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将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是否存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等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等考核评价内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委托第三方参与等方式开展公平竞争状况评估,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依法将具有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主体纳入信用监管体系。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型经济形态中出现的妨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及时制定完善公平竞争的政策。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妨碍公平竞争的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及妨碍公平竞争的执法司法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适时发布妨碍公平竞争典型案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指导和支持经营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合规倡导和合规激励,提高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合规水平。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加强竞争行为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防范竞争违规风险,自觉抵制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竞争;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市场、资本优势,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竞争纠纷,制定本行业竞争自律规范和竞争合规指引,配合、协助监督检查部门查处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行业协会不得通过颁布行为规范、要求等方式实施、变相实施或者组织他人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第三章 公平竞争行为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保障经营者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招商引资、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国家特殊政策,实施下列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内容:(一)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二)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三)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四)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商品采购等经营活动;(五)排斥或者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七)其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网络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等服务,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三)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信息;(二)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或者伪造口碑、恶意设置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营销;(三)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四)虚构排名、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五)忽略前提条件、必要信息使用或者不完全引用第三方数据、结论等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宣传中虽已提示以实物为准,但实物与宣传严重不符;(七)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的,所设奖的有奖销售信息应当明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奖品种类,参与条件、范围和方式,开奖时间和方式,奖金金额不明确;(二)兑奖时间、条件和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不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包括:(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二)在有奖销售活动期间不投放、未全部投放或者仅在特定区域投放奖券或者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三)未按照明示的信息兑奖;(四)其他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一次以上抽奖机会的,累计获奖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通过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网络,以声明、告客户书、风险提示等形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的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并散布相关信息,或者向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作虚假投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对其他经营者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健康、信用、个人能力或者名誉等进行诋毁;(四)其他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或者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关闭等干扰行为;(五)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六)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七)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对商业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处理。第四章 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出台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拟出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预防出台的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二)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落实审查主体责任,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行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问题比较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行业和领域进行重点抽查。第三十条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和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规定,落实监管责任,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对涉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保障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依法约谈被调查人,进行告诫并提出整改要求。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在公平竞争领域的工作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执法协助、联动执法等机制。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线索的,可以依法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 对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过调查,认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同时抄送被调查单位。在调查期间,被调查单位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的,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束调查。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建议落实改正措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对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国家特殊政策,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单位,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逾期未整改的,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未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将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认定经营者是否及时改正的依据。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同时废止。

    专栏 信用立法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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