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保护数据安全及个人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
2020-12-21  |  来源: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  专栏:地方政策法规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文件

梅卫发〔2020〕198号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保护数据安全及个人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

各医疗单位、各监管单位:

按照梅信用办发《关于完善梅河口市数据安全及个人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保护数据安全及个人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发

校对:蔡贵涛

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保护数据安全及个人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和市场主体权利保护,持续提升医疗数据质量,我局根据卫生健康工作实际进行整理,制定本制度。

一、不得泄露患者的病例资料及就诊信息。

《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例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二、不得泄露,使用未公开的统计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资料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的秘密资料,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三、做好医院评审工作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个人如需要了解有关医院评审工作可以到卫生健康局相关科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