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信用研究荟萃
  •       近日,为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坚守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夯实监管执法及投资者保护基础为主要内容,依法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行为,努力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治理架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促进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根基。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特别是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通过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追责追偿机制,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方式,多维度予以重点打击和防范。三是规范并购重组行为。细化完善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要求,支持产业整合升级和企业转型。四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作出明确要求,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明确主动退市中投资者保护安排,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五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专栏
    2025-12-10
  • 消费既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又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新时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条件和国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大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使社会再生产实现良性循环。”“要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使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出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扩大消费在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循环中的重要地位。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是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提出“强化信贷支持”并作出部署;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对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作出具体安排。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动提振消费各项政策措施更快更好落地见效,必须深刻把握金融支持消费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促进国民经济进一步循环畅通。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扩消费、促增长中处于重要地位,扮演着重要角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于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居民消费不仅取决于当前的收入,也取决于未来的收入,受到跨期预算的约束。发展普惠金融,可通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持续稳固居民的消费信心。二是有利于提升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一般来说,居民在面对不确定性时,会表现出较为强烈的储蓄倾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推动金融服务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深度融合,既能通过专业化运作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又能依托金融服务网络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商业保险产品,从资金保障与服务供给两方面减轻居民对未来不确定性的顾虑。三是有利于促进供需更好更快匹配。推动消费金融创新发展,既能够为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也能够帮助经营主体精准识别消费者需求,引导供给端加速提质增效,推动实现供需良性循环。正因如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发挥金融在扩大消费中的积极作用。在实践中,我国金融体系在支持扩大消费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实践,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平台等多层次消费金融服务主体协同发展,形成了差异化、特色化的服务体系。比如,一些金融机构深度参与消费场景创造,在教育、医疗、养老、文旅等重点领域推出一系列特色化金融产品;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消费金融领域快速渗透,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普惠保险保障功能增强,有效缓解了居民医疗支出压力,间接释放了消费潜力;等等。这些金融创新实践,有力支持了我国消费规模增长和层级提升。同时也要看到,金融支持扩大消费仍面临一些矛盾。比如,消费信贷资源过度集中于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金融产品供给不足;新市民、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金融服务可得性仍有待提高;金融基础设施尚不完善,消费信用信息体系不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仍需加强;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金融系统要主动担当作为,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聚焦消费重点领域和环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提供有力支撑。具体可在以下方面着力。一是完善消费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差异化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规范互联网平台消费金融业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优化消费信贷结构,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教育、居民服务等服务消费重点领域的各类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支持其提升服务消费供给质效。二是强化金融服务与消费场景的融合。支持金融机构聚焦“食、住、行、游、购、娱、医”等重点消费场景,持续推进支付便利化建设;支持绿色消费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培育建设;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结合服务消费具体场景和特点,提供个性化、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三是强化科技赋能与风险控制。推广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与消费金融的融合应用,优化线上消费信贷产品申请、审批和放款流程;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打破“数据孤岛”,支持征信机构依法依规深化对消费领域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精准识别各类商户、消费者信用状况。四是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构建运转高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贯穿于金融业务全流程、各环节,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规范产品营销宣传和销售行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倡导健康消费文化和习惯,引导合理借贷、理性消费,提升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作者:尹振涛,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专栏
    2025-07-22
  •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在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直播带货快速兴起,已经成为有效激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的新业态新模式,未来发展空间广阔。此前,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已发布《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主播职业能力划分要求》,为网络直播提供指引。直播带货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线上线下协同,将“直播”和“卖货”合二为一的网络新型交易模式。锚定客户需求、提升用户体验,精准推送个性化的直播内容,直接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激发出强大的消费需求潜力。本质上,直播带货是技术创新带来的新型商业场景,是新质生产力在交换、消费领域颠覆性改造提升传统商业模式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网络直播领域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促进网络直播特别是直播带货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其成为拉动消费的主力军。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等单位发布的《2024年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趋势观察》显示,2024年前11个月全国直播电商零售额达4.3万亿元,贡献了电商行业80%的增量。也要看到,直播带货作为一种全新业态,虽然近年来一路高歌猛进,但发展基础并不牢固,诸多关键核心问题仍在制约行业发展。行业生态仍待规范,国家已出台了一些网络生态有关规范,但直播行业规范仍未完善,行业无序竞争现象仍然突出,直接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监管制度、监管技术仍然滞后于行业发展需要,尚未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跨部门、跨区域、全过程监管模式,对直播电商超前性、主动性、预防性监管不足。规范发展直播带货,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特别是要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生态,充分激发直播带货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潜力。建立直播带货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直播电商平台治理行业标准,建立相应的平台管理细则等类型文件,明确平台对直播电商的管理责任及要求。强化落实《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制度规范的法治保障,加强网红主播普法宣传,引导网红主播遵守规范,严守“红线”“底线”,减少负面、虚假信息,促进直播带货规范发展。构建适应直播带货发展需要的监管机制。完善直播电商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网信、数据、税务等部门间监管执法协作,实现监管“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切实增强监管合力。创新监管技术手段,建立网络交易溯源追诉机制,对所有直播带货行为按照统一标准纳入监管,实现线上线下监管的无缝衔接,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切实规范直播带货行为。加快构建直播带货信用监管体系。及时有效归集直播电商和直播网红等主体信用信息,积极推进信用监管,依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重点查处网络直播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刷单炒信行为。依法加大违规直播处罚力度,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采取封禁账号等处理措施。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处罚的时效性,规范黑名单“解禁”标准和路径,引导相关主体合规经营。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环境。加大力度打击网络水军,严厉打击舆情敲诈、造谣引流等恶劣行为,有效防范针对直播企业、头部网红缺乏证据的“污名化”乱象。支持平台加强内容生态治理,做好网络购物直播形式、内容的审核把关。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明确直播平台、电商经营者、主播的主体责任,推动各方认真履行服务承诺,防止推诿扯皮,缩短消费者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健全直播带货服务标准,强化交易全流程服务保障,及时回应消费者合理诉求,不断净化网络直播购物环境,持续提升网购服务体验与管理水平。(作者:王琛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专栏
    2025-07-17
  • 近日,江西省出台《关于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此次出台的《措施》共10条,概括起来是“1+2+3+4”,即围绕“解决失信惩戒措施缺乏威慑力、信用修复机制还不完善问题”目标,从“约束惩戒失信、褒扬激励守信”两个方面入手,突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转变职能为抓手”3个鲜明特点,提出“放得活”“管得住”“数联通”“信强企”4个方面政策措施。记者了解到,《措施》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全面落实“以服务促监管、寓监管于服务”理念,提出建立信用修复事后跟踪服务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让信用服务再往前迈一步,再给经营主体一份便利,将可能存在的数据共享推送问题解决在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之前,不让部门间数据共享问题成为困扰企业的难题,解决信用修复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

    专栏
    2025-07-14
  • 近年来,国家层面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顶层设计。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民营企业有更多、更公平的机会,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参与各项经济活动,是实现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营企业已深刻认识到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在政策引导与内生动力驱动下,民营企业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定信用标准、强化培训、创新服务模式等方式深度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元素融入生产经营全流程,企业诚信经营水平得以大幅提升。全国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显示,2024年全国守信纳税人达4127万户,比2023年增加378万户,其中纳税信用最高等级A级纳税人数量近335万户,诚信纳税企业数量稳步增长。此外,不少民营企业尤其是头部民营企业依托技术或资源优势推动信用服务创新,如利用大数据构建“企业信用画像”;众多科技型民营企业正积极开发AI大模型,为用户不断探索提供个性化信用服务定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与安全性。与此同时,虽然民营企业诚信经营水平大幅提升,但依然有不少问题待改进。如“预付式”消费商家跑路及“3·15”晚会提及的失信案例等,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有损企业诚信形象。为此,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练好“内功”,夯实自身的诚信文化根基、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切实将诚信塑造为重要竞争优势,护航企业稳健发展,不断增强诚信经营获得感。坚持诚信守法经营这个“立身之本”。诚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一些失信行为虽然短期看会获利,但长期看会彻底丧失消费者信任、削弱市场竞争力,甚至面临法律制裁,最终“得不偿失”。只有坚守诚信底线,才能赢得消费者、合作伙伴和社会的长期认可,实现可持续发展。可定期组织管理层和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增强生产经营透明度,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企业资质、产品信息、收费标准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践行契约精神,做到言而有信,严格按照约定交付产品或服务。构建信用联合体促进“共生共赢”。民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差异大,靠单个企业加强信用建设还不行,需通过组建信用联合体,共享信用信息、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共同争取政策支持,打造市场竞争信用生态,才能实现“1+1>2”的效果。要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的重要载体作用,依托其加强行业信用共建,发布“行业信用白皮书”,开展行业信用评级,将会员信用评级与企业多方面行为挂钩,通过集体声誉机制倒逼企业珍视“诚信羽毛”。此外,也可与上下游企业加强信用合作,建立信用互助机制,形成“一荣俱荣”的信用生态圈。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硬约束”机制。制度是民营企业信用建设的“方向盘”,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能让信用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经营”,让信用建设有章可循、高效运转。可根据企业情况设立专职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信用信息收集、评估和应用,并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内部信用标准。建立完善覆盖基础信息、经营行为、社会责任等多维度的企业数字化信用档案,既服务于内部风控和决策优化,也使之成为企业获取融资、参与投标、开拓市场的信用凭证。在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的同时,还应从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保障程度、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及加强信用与经济社会融合等方面共同发力,为民营企业诚信经营提供良好环境。(作者:宋立义,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

    专栏
    2025-07-08
  • 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于2024年11月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能源法治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进一步夯实了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其中,对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条款,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插上法治翅膀。一、能源法是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先后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多次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进行了战略部署。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加强全民普法、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此前,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多部能源领域单行法,有效支撑了细分能源领域的高质量发展。能源法是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集中阐述了我国能源工作大政方针、根本原则和制度体系,解决了能源发展在方向性、战略性和整体性上的问题,建立了能源法治体系建设的“总纲”。能源法与其他能源领域单行法共同构成了以能源法为纲领、以能源单行法为支撑、以地方能源行政法规为有效补充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为能源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二、能源法的出台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能源法全文共分九章八十条,分别从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角度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能源供应企业、相关经营主体及用户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对能源转型、现代能源体系建设等能源发展方向进行了立法宣示,对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投资产权保护等进行了立法确认,为企业发展指明了稳定的目标方向,对企业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规定,对个人节约能源、支持绿色低碳能源消费起到了宣示作用。能源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指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以法治形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性和规范化发展的必然选择。《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要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能源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域。能源信用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明确指出要围绕能源领域“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布局,按照“政府主导、行业共建,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结合实际、强化应用,公正透明、准确规范”的原则,实施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三、贯彻落实能源法精神,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能源法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一是积极开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文件的修订工作;根据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积极做好以信用数据、信用行为、信用应用等“三清单”为基础的信用数据规范化、法治化记录和使用;积极做好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应用及迭代更新。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信用记录指标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用记录全覆盖。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经营主体信用行为,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三是加强宣传学习,提升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全面掌握能源法及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要义,进一步增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及管理文件的系统性、整体性学习,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孟鑫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网工程咨询院电网三处副处长 高级工程师)

    专栏
    2025-07-01
  • 共:6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