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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智化带来的发展和治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应当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大势,把创新作为第一动力、把安全作为底线要求、把普惠作为价值追求”[1]。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行动,从技术应用、基础设施、产业升级和政策导向等多个维度提出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方向[2]。数智化是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深度融合,是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应用和业态升级。相较于传统的数字化,数智化更强调数据应用的智能化水平与社会价值创造,体现为数据要素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多模态融合创新。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指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3]。数智化与社会信用体系的深度融合,本质上是技术革新与制度创新的协同,是以数智技术重构信用治理流程、以数据要素激活信用价值、以融合创新延伸信用应用、以制度保障服务全局的系统工程。推动数智技术与信用建设深度融合,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具有深远意义。数智化是一场深刻的产业革命和社会革命作为一场深刻的产业与社会革命,数智化正重塑人类文明形态。可以预见,智能化将快速改变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数智化驱动传统产业能级跃迁。数智化依托数据要素与智能技术双轮驱动,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各产业改造升级。数据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深度融合,催生“数据+场景”新业态。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建成3万多家基础级智能工厂,覆盖80%制造业大类,为智能技术的深度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算力基础设施的迭代升级为产业能级跃迁提供关键支撑。根据中国信通院预测,2030年全球算力将超过16ZFlops,其中智能算力占比超过90%,为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与复杂场景应用提供了强大动力。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人工智能大模型已实现蛋白质结构预测效率提升百倍,数字孪生技术将产品研发周期缩短30%以上。这些突破性进展推动产业转型从流程优化迈向价值创造的新阶段。开辟全球产业竞争新赛道。在传统产业升级的基础上,数智化将通过技术赋能、跨界融合开辟未来新的经济增长极。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深海科技等新兴产业快速崛起。智能终端、服务机器人、自动驾驶等快速发展,氢能、储能等未来能源产业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基因编辑与脑科学等未来健康产业发展将重塑医疗健康范式,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等未来产业成为新赛道。这些变革将重构全球产业链分工,标志着数智化从产业改造工具升维为全球经济格局重塑的核心引擎。推动政府治理模式向精准化跃升。数智化精准治理以技术为“针”、数据为“线”,重构政府治理范式,驱动治理主体从“单向管理”向“多方共治”、治理方式从“经验决策”向“数据驱动决策”进阶。在技术赋能层面,数智化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公共数据的全量归集与智能分析,构建精准治理数字底座。在模式转型层面,面向数据驱动、动态感知的新范式,形成问题识别、决策施策、效果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在效能跃升层面,通过精准识别治理需求、科学配置公共资源、动态优化服务供给,形成风险防控主动预判、政策执行效果可测的政府治理模式。促进生产生活方式向全场景智能迭代。智能终端设备极大普及,形成覆盖起居、出行、消费的立体感知网络。数智化感知设备实现对老年人健康状态的实时监测,城市大脑系统使高峰期通行效率大大提升,数智技术重构知识生产与传播链条。人工智能教育平台通过个性化学习路径设计,使学生跨越时空共享优质师资。虚拟现实技术还原历史场景,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数智化推动全球产业链重构,倒逼治理规则创新。跨境数据流动、数字货币结算等新业态,重构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国际规则。数智化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注入新动能信用建设从数据归集共享、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监管到信用服务发展全局,全链条贯穿数据要素和智能技术。数智化通过夯实数据底座、释放数据价值、创新应用场景、拓展激励维度、构建治理格局和重构监管机制等方面,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注入新动能。信用信息智能化归集共享,夯实数据底座。数智化突破传统数据采集的时空限制,推动信用信息从“碎片化”向“全量级”升级,从行政为主的被动滞后归集向适时智能化归集升级。依托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共享机制。数据质量治理实现智能化,通过智能清洗、去重、校验,提升数据准确性。利用智能水印技术实现数据溯源追踪,实现信用数据在安全可控前提下的高效归集共享。信用数据资产化进程提速,释放要素价值。数智化技术不仅重构了信用数据归集、共享和应用方式,更在要素市场化改革中开辟出信用价值转化增值的新路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4],为信用数据资产化提供了依据。随着数据要素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地实施,数智化技术将推动信用数据从资源化向资产化快速跃迁。信用监管全流程贯通,智能防控风险。数智化将加快形成全流程、全链条、精准化的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监管逻辑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治理”。促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更加具有靶向性、经济性、集约性。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信用监管,形成失信风险识别、预警、处置全链条的失信约束机制,提升信用约束的穿透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更加公平守信的营商环境。信用服务全场景渗透,精准触达需求。数智化推动多种信用举措更便捷、更精准、更有效运用。信用评价更为精准可用,信用监测更为客观高效,信用报告更加便捷广泛使用。信用修复实现“一网通办”。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实现便利化、普及化。信用信息在商务领域、民生领域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应用场景广泛拓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守信红利多领域延伸,拓展激励维度。数智化强化守信行为的社会认同与经济回报。依托信用大数据动态评估模型,实现激励政策的精准适配与动态优化,通过智能算法将信用评价与公共服务资源分配、行政审批效率等挂钩,形成“信用越好、服务越优”的正向循环。依托平台企业的数据资源与算法能力,推动市场机构基于守信记录开发差异化权益,实现守信激励从政府主导到社会、市场广泛、充分、多方参与的范式转型。通过信用信息深度挖掘与智能风控模型,使守信主体的信用资本转化为可量化、可流通的金融资源,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多方主体协同共治,完善治理格局。数智化通过重构信用治理主体间的权责关系与交互逻辑,推动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发力的信用治理体系。数据融通打破治理边界,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络,打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公众的数据交互链条,推动信用信息多源汇聚。在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的基础上,自主申报信用信息、市场化信用信息、信用承诺信息将实现更充分、更及时的归集和更有效、更融合的应用,推动实现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数智时代亟需建设高水平社会信用体系数智化在重塑社会经济运行模式的同时,催生出新型信任危机。更加广泛的“见物不见人”场景,使得智能化社会非诚信无以支撑。建设适应数智化变革的高水平社会信用体系,以制度刚性防范数据滥用乱象,以技术先进性释放数据要素潜能,对推动数智技术应用从效率优先转向伦理向善、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具有深远意义。失信成本更高必然要求建设高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失信成本更高是“见物不见人”的智能化社会的重要特征。市场经济成熟程度越高,智能化程度越高,一旦发生失信行为,其破坏性就越大。随着法律法规完善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地,失信者不仅面临更高经济代价,更将在融资、出行、消费等多领域受限,倒逼社会主体主动强化诚信意识。仅靠惩戒威慑无法根治失信顽疾,必须同步推进更高水平信用建设:失信成本“水涨”要求信用评价“船高”,需依托数智化技术构建动态精准的信用画像;失信高成本倒逼信用修复机制创新,为“知错能改”提供制度出口,防止“一惩了之”;失信代价上升将放大数据治理需求,推动完善隐私保护、算法透明等规则,防范信用信息滥用风险。海量数据归集与治理,要求建设高水平社会信用体系。海量数据归集与治理需要更高水平的数据归集、存储及开放共享能力。数智时代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算法和算力升级提出了新需求。算法层面,对信用评估模型的可解释性、实时性和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算力层面,在满足海量数据存储和处理能力的同时减少能耗,实现分布式协同与安全防护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算法革新降低不确定性、算力重构提升可持续性,方能在数智时代实现更高效、更安全的信用数据归集与治理。“见物不见人”的生产消费模式,要求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信用体系。“见物不见人”的生产生活与消费模式加速普及,既是数字技术深度赋能的成果,也对社会信用体系提出更高要求。依托智能终端、算法平台与自动化流程,弱化了人际直接交互,传统“熟人社会”的信任纽带被技术中介取代。若缺乏高水平信用建设支撑,极易衍生诸多风险,例如,虚拟场景中主体身份模糊化,可能引发数据造假、算法操纵等失信行为。非接触式服务依赖海量数据流动,若隐私保护缺位将加剧信息泄露和滥用风险。自动化决策易形成“技术黑箱”,导致信用评价偏差。唯有以信用为基石,方能确保“见物不见人”模式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守住安全底线、释放普惠价值,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技术依赖及数据要素质量依赖,要求建设高水平社会信用体系。技术依赖与数据要素质量依赖对信用建设提出更紧迫要求。算法决策取代人工判断可能衍生“算法合谋”“数据欺诈”等新型失信风险。数据要素的流通效率与价值释放高度依赖真实性、完整性等质量基准,若源头数据错误,源头数据造假或权属不清,智能化反而会放大错误危害及后果,动摇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根基。破解双重依赖下的治理难题,必须以更高水平信用建设为支撑。数智时代高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路径高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数智化重构,重视技术理性与人文价值有机统一,推动数智发展回归“以人为本”。数智化时代的信用建设,需要多措并举,构筑更牢固基础,创新更具活力机制,拓展更广泛应用,夯实更安全屏障。筑基固本,构建数智信用更完善基础设施体系。一方面,构建兼顾效率与安全的信用数据基础设施。加快区块链、隐私计算、人工智能等核心技术攻关,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可信存证与安全流转体系,破解数据确权、共享、追溯难题。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智能化升级,打通政务、金融、电商等多元数据壁垒,形成跨域信用画像与动态评价能力。集成区块链分布式存储与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功能,确保信用数据全流程可追溯、不可篡改。强化算力网络与隐私计算技术应用,在保障数据安全前提下提升跨部门协同效率。另一方面,强化数智信用技术自主可控。聚焦隐私计算、区块链、可信人工智能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施专项攻关,推动密码算法、安全芯片等底层技术国产化替代。加快制定数智信用技术、信用数据质量评估、信用数据价值评估国家标准。优先采用国产化技术解决方案,探索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用信息、市场化信用信息、自主申报信用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等共享整合机制。要素激活,创新信用数据市场化配置机制。建立分级分类的信用数据流通机制,制定差异化的确权授权规则。构建动态化的信用数据价值评估机制,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定价模型。健全信用数据安全防护机制,运用隐私计算等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探索信用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试点信用数据与市场数据融合开发,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分配数据增值收益。推动信用数据更好发挥畅通经济循环、赋能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场景牵引,拓展智能化信用治理应用生态。推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向智能化场景纵深拓展,实现守信线索自动抓取、失信风险实时预警。在政务服务“免申即享”、金融信贷“秒批秒贷”、跨境贸易“绿色通道”等领域,开发基于信用信息的智能算法,以场景化智能应用放大“诚信有价”的社会示范效应。依托区块链存证与智能合约技术,建立跨域联动的失信行为响应机制,针对轻微、一般、严重失信分级触发差异化惩戒措施。推动信用修复机制智慧升级,构建全流程数字化通道,提升信用纠错效率。靶向监管,构建数智产业信用风险防控体系。全面加强数智产业信用监管,构建适配数字经济特征的新型监管范式,为人工智能产业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建立基于数据要素特征的数智产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针对数据服务商、数据交易平台、数据经纪人等新主体细化权责清单,完善全链条信用监管规则,破解监管滞后于业态创新的矛盾。对“大数据杀熟”“流量造假”等新型失信行为实施穿透式监管。建立数字产业信用风险预警指数,通过机器学习预判元宇宙、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伦理失范风险,前置制定监管沙盒与合规指引。通过智能化技术应用推动监管从“人工巡查”向“以数治数”跃升。主体培育,发展引领式信用服务机构集群。高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有高水平信用服务机构作支撑。现阶段,征信、评级、增信、咨询服务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不足,特别是缺少引领式龙头企业。数智化为信用服务机构的成长创造了难得机遇。数智化赋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亦需以引领性信用服务机构为支撑和载体。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特别是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挥作用。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引领性征信机构、评级机构、增信服务机构,有效支撑数智化应用和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攻坚突破,打通重点领域数智化应用堵点。积极推动信用融资、合同履约等重点信用建设领域数智化运用实现重大突破。信用融资领域,构建企业动态信用画像平台,建立智能风控模型,实现中小微企业“信用秒评、额度秒定、放款秒达”,破解融资信息不对称难题。探索基于区块链的信用凭证跨机构互认机制,推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信用资产”数字化流转。合同履约领域,深化智能合约技术应用,实现合同信息充分归集、履约状态实时监测、违约行为自动预警,并通过区块链存证与在线仲裁无缝衔接,提升纠纷处置效率。鼓励金融机构、科技企业与行业协会共建信用服务联盟,开发场景化信用产品。规则升级,推进信用制度与国际标准深度对接。数字全球化要求信用规则突破地域限制,建立兼容国际标准与本土特色的治理框架,提升国际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跨境信用数据流动、隐私保护等规则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框架衔接。推广自主可控的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方案,在“一带一路”共建跨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流动“源头可控、过程可溯、权责可究”,以技术互操作性支撑规则兼容性。发起全球数字信用治理对话机制,联合制定算法伦理、人工智能信用评级等新兴领域治理准则。依托自贸试验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港,开展跨境信用融资、电子合同互认等压力测试,形成可复制的制度型开放经验。结语数智化不仅是技术迭代,更是人类文明形态的跃迁。从实践层面看,数智化体现“数、算、智”深度融合,回应高质量发展对效率提升、产业升级、社会治理精细化的迫切需求。数智化既是信用建设的“技术引擎”,也是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变量”。数智化时代的信用建设需要把握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辩证关系,在数据流动与隐私保护、算法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寻求动态平衡。通过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共治的信用生态系统,在数字文明新形态中筑牢社会信任基石,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本文作者:连维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研究员张宏云,对本文有重要贡献】注释略 

    专栏
    2025-07-22
  •  作者:蒋凯元 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正高级工程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信用是赋能经济增长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推动力。做好公共信用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释放数据价值,促进先进优质生产要素顺畅流动,有助于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进行高水平赋能。当前,公共信用数据高效开发利用具备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已建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地区核心数据同步、基础业务协同、标准规范健全、工作机制顺畅的良好格局。公共信用数据在各领域开发利用形成的坚实基础,也对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产生重要作用。高效开发信用数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路径。其一,助力降本增效,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信用信息共享和数字技术应用两者有效结合,产生的直接作用就是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推动信用信息在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各方间畅通知晓,一方面有助于金融资源的精准投放,另一方面更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大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宝贵的金融信贷资源更好地在实体经济领域有效配置,助力提升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质效。其二,推动其他要素资源优化配置,更好促进经济循环畅通。从供需大循环的角度看,各个环节畅通离不开信用数据资源支持。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顺畅有序,诚实守信是必要条件。推动形成自觉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一定要有数据去推动形成“信用画像”,对经济行为形成有效的激励,对违约失信形成刚性的约束,最终才能激发微观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生产力发展。其三,促进监管力量精准协同,更好提升监管效率。信用数据开发服务监管,这是数据本身具备的作用和使命。高效开发、完善各类机制,其重要目的就是推动监管更加科学化、精准化,不断提升监管效率,更好维护市场秩序。比如,通过完善信用承诺机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设信用奖惩系统等,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了有效支撑,实现了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企业差异化监管。相比于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信用数据供给、开发利用等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聚焦高效开发、丰富场景、完善机制,公共信用数据将为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更强助力。当前,破解矛盾主要应从强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用数据高质量供给水平、持续探索丰富数据应用场景、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四个方面加强政策保障。具体看,可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有效破解信用数据“生产/采集—归集/共享—流转/使用—修复/反馈”的全链条闭环管理过程复杂等难题。鼓励各地基于信用应用场景的高标准要求,提高数据供给质量,提升数据效力,以完整、准确、全面的数据作为支撑,对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精准刻画。要坚持在丰富场景上下功夫,面对多种类型、复杂场景的具体应用,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以合适的方式进行推广。

    专栏
    2025-06-05
  •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7月31日,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释放了哪些信号?”主题,《信用会客厅》在线研讨会圆满召开。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薛方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以下是薛方的发言:下面我想就我们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当中涉及信用方面的,站在信用机制的视角,来看待我们这个文件,说一下我的学习体会。首先,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社会信用建设做出了前瞻性、系统性的顶层设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当中,有6处信用或诚信相关方面的表述,其中有3处,我个人觉得它的新提法、新场景和新要求,感触很深。它体现了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的深度融合、创新融合的最新要求,值得关注。需要在下一步的深化信用体系建设中提炼提升,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的信用成果。我有三个方面的感受。第一个就是探索多元增信机制《决定》中首次明确了增信制度的重要作用,提出“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是个时代课题,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联动、多措并举,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信用机构、核心企业、行业协会、中小企业等六大主体,通过平台系统增信、金融科技授信、信用工具挖信、产业链增信、行业性增信、守正创新增信,也就是中小企业的自身守正创新,探索多元增信机制,破解融资难信用短板。第二个方面就是破产机制和信用机制的创新协同《决定》中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在此,破产机制和信用体系同时出现,显然并非随机安排。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有效化解纠纷、合理配置资源、构筑诚信社会的必备工具。救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他们一次失败后“东山再起”的机会,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核心的功能。在个人破产立法探索实践方面,深圳市国内首开先河,《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起施行。深圳市民梁文锦,成为中国首宗个人破产案当事人。其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均以“诚信承诺书”作为执行要件。破产机制和信用机制的创新协同,一方面,可以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优化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系统管理相关债务人的财产登记、经营、消费、纳税等信息,为深化社会信用体系提供系统信用信息支撑。同时,引导社会公众知信、守信、用信、爱信。第三个方面是政府信用和信用价值《决定》指出“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首次明确依托政府信用的收入,不仅是对政府信用的货币变现的逻辑肯定,更是对政府信用中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认同,《决定》本次的提法突破了以往社会信用作为公共管理要素的公域场景。政府信用的提法显然不等同于政府诚信。我们也想,是否可以把政府信用的概念延展到国家信用?这就为我们国家软实力、话语权和知识体系的构建,也像刚才谢新水教授说的,我们国家的软实力的打造,将提供新的理论资源支撑。比如,中国最近促成沙特和伊朗建交、促成了巴勒斯坦各派签署《北京宣言》等重要的外交成果引起世界瞩目,不也正是我们国家信用实力的彰显吗? 

    专栏
    2025-04-03
  •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7月31日,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释放了哪些信号?”主题,《信用会客厅》第一场在线研讨会圆满召开。南京市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专家、综合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刘凡华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以下是刘凡华的发言:经过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学习,我从文件当中也认识到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这种重要作用。社会信用体系是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是全面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据不完全统计,《决定》中共有6处提到了信用或诚信,分别出现在第(5)(7)(10)(17)(38)(48)条款中。《决定》对信用体系工作重视程度之高,力度之大,足以看出社会信用体系工作在深化改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强化对民营企业信用支撑。在《决定》中提出,“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一要不断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枢纽作用。有效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全面加强纳税、水电气、住房公积金、社保、公共资源交易等各类涉企信用信息归集,不断夯实信用数据基础。二是构建以民营企业等中小微企业信心指数为代表的情绪指数。开展民营企业的信用评价,目的是对民营企业增信,完善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提升民营企业生产创新运营能力。推行行政处罚豁免清单,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减少在企业原始创新过程中“试错”带来的风险成本。加快推进科技类信用资源和应用场景向民营企业开放。推进科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二、夯实信用基础制度作用。《决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今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通过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不断满足消费升级需要。消费创造供给是动态的,消费也可以刺激生产拉动经济增长。首先,信用激发消费方式、业态和模式的创新,从消费金融端扩大到新兴信用产品、产业和服务的消费类信贷。其次是消费环境建设,以制度保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以质量、价格、服务为核心的诚信体系。同时,《决定》提到“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通过规范的中介服务信用管理,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三、发挥政府信用的引导作用。《决定》指出“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以及再提出要“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约,增强投资者信心,尤其是民营投资者的信心。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四、大力推进企业绿色信用发展。在《决定》中指出“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优化绿色产业市场环境,打破市场壁垒、建立统一市场管理机制,加强产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有违反环保要求的法人、企业和产业的不良信用实施惩戒。设立绿色产业扶持专项基金,发展绿色金融、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绿色产业研发、绿色成果转换、绿色技术示范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建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数字人民币支付购买碳信用,推动企业ESG认证。节能领域开展信用评价,施行分类分级监管,通过信用手段与节能行政执法相结合,引导和约束用能企业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五、发挥信用信息新质生产力要素作用。信用信息作为一种数据类的生产要素,对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决定》第三部分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中明确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决定》提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扎实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效,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新质生产力是经济高质量的关键,公共信用产生的相关数据作为重要的政务数据,有序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和效益,因地制宜开展如“信易贷”等专项产品试点。发挥信用数据作为支撑各行业发展的生产要素的作用,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国际竞争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推动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源源不断的动能。 

    专栏
    2025-02-27
  •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7月31日,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释放了哪些信号?”主题,《信用会客厅》第一场在线研讨会圆满召开。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院长谢新水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以下是谢新水的发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新时期党的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指出,要紧跟时代步伐,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要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决定》不仅要求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制度创新,而且也突出问题导向,要求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也要建设强效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要正确处理好经济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决定》释放了多个方面与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信号。《决定》聚焦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任务,必然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从理论上来看,改革举措或政策本质上是公共承诺。《决定》提出的300多项改革举措,是党和政府决定在哪些领域推进公共政策改革和建设的承诺。《决定》提出了两个改革任务的时间节点,一是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这都是党和政府提出的重要政策承诺。《决定》所提出的政策目标是否能够顺利完成、成效如何、人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如何,就是一个不断增强政务诚信的过程;同时这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促进商务诚信、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不断建设提升的过程。《决定》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全会强调,要建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这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因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高水平、高质量的信用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源泉,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关键作用。可以预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完善信用监管体制机制,以此来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具体任务。全会提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许多复杂矛盾和问题,必须克服种种困难和阻力,需要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的相适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我们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解决社会复杂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抓手;是推动改革和发展相适用的重要路径。具体而言,建设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要诚信类型高质量发展,是解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相适用的重要路径。《决定》提出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重要任务,在信用监管方面,《决定》提出了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等任务。这些任务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促进信用监管制度的体系化和法制化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决定》提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长远任务,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决定》提出要加强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用的生产关系,健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体制机制,完善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完善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要素集聚,大幅提升生产率。我们认为,促进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之相适用。(1)政务诚信是第一诚信。如果政府的诚信水平不高,产业政策和治理体系就很难充分发挥作用。或者说,只有形成高质量的政务诚信,才能为完善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提供基础和保障。(2)商务诚信是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保证。(3)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快速发展,各种人工智能平台也带来了诸多诚信问题包括虚假信息、知识产权问题,还有很多欺骗行为如非法的AI换脸引发了社会交往危机。所以,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建立健全与之相适用的信用制度和监管制度非常关键。《决定》也提出了“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机制”“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的任务。《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的任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优良的文化传统,诚信、协商合作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升国家文化的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不但要弘扬我国积淀深厚的传统诚信文化,而且要不断建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和现代诚信文化。只有不断加强诚信教育,才能不断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信用水平,才能不断提升政府的信用法治建设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为建构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诚信文化支撑。总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释放的信号表明,未来我国将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机制特别是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全社会参与诚信建设的方式,打造诚信社会、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从而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决定》提出,坚决破除妨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体制机制弊端,这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巨大动力;这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打破部门壁垒、推进信息互通、加强联合惩戒,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和法治基础。

    专栏
    2025-01-23
  •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7月31日,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释放了哪些信号?”主题,《信用会客厅》第一场在线研讨会圆满召开。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博导王伟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以下是王伟的发言:在这里,我作为法律人,想重点谈一谈我对信用建设法治化的一些认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专章就建设法治中国的问题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这个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重大法治问题进行了安排。在这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也同样将法治作为我们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决定》提出,要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个理念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言也同样适用。当前,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推动信用建设的法治化也是其中应有之意。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化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应该看到,从本世纪初开始,我们开始大规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成效非常显著。但是当前,社会信用的法治化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缺乏上位法依据。在现实当中,社会信用的实践远远走在了法治的前面。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缺乏法治的引领和规范,出现了一些“泛信用化”的问题。当前信用建设实践中折射出来的一系列问题,都呼唤法治的回应。在当今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所要建设的是法治化的市场经济。我们相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当中,法治一定会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目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了立法规划第二类立法项目。2024年,《社会信用建设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社会信用法是将诚信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直接体现,其直接目标就是要解决当前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非法治化”问题,以此增进社会的信任和信用。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安排和部署,完善社会信用立法体系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个方面是从政策化向法治化的转变。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法治化程度明显不足。集中体现为:“政策推动,行政主导,立法欠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有强烈的“政策推动”特点。近年来,为了推进诚信中国建设,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大量的指导意见及政策,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等。以及《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35号文)、《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49号文)等等一系列大家耳熟能详的重要政策和文件。同时,地方也发布了为数众多的政策性文件,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信用实践。这些,都意味着社会诚信已经从一个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上升为一个运用制度和政策来推进的治理方式。诚信价值观的制度化,乃至于未来的法治化,都将是我们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当然我们说,政策固然重要,但政策也有很多局限,比如说不够严谨,权利义务不够明确、法律后果不够清晰等等。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信用中的诸多重要措施,最终都要归化为法律的规则。从长远来看,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需要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从政策化向法治化演进。第二个方面是确立法治权威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在信用立法方面不断进步,中央和地方也开展了相应的立法。在中央层面,诸多的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了信用建设的相关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等。除此之外,国务院制定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信用的法律基础。同时,地方信用立法非常活跃,各地纷纷出台了不同模式的社会信用立法。目前,陕西、内蒙古两个地方开创了双条例的先例。中央和地方的信用立法,也从不同的角度总结了我国信用建设的实践,为信用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立法,尽管目前各类立法数量不少,但是仍存在着“碎片化”、效力层级较低、规则不统一、治理功能不足等缺陷。所以,在当前顶层法律设计方面,要制定一部社会信用基本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和龙头法,这是解决信用立法供给不足,提高立法质量,强化法治权威的必然要求。第三个方面是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项改革措施,进行了专门的安排和部署,尤其突出要加强制度建设。大家知道,法律可以说是最为重要、最为权威、最为严密的制度,也是制度的最高级表现形式。所以当前要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就要在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治理能力、治理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实现法治化。社会信用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把它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当中,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现实当中,出现的一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与法治要求不吻合的问题,如“泛信用化”,失信惩戒措施法律根据不足,某些领域的“黑名单”过多过滥、过罚不相当、连带惩戒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都需要依靠法律。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们要通过法律所独有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调整方式,保障私权利,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非法治化”问题。所以,当前加强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最终实现社会信用建设行稳致远的根本路径。 

    专栏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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