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302条
综合性标准规范
-
为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民政部研究起草了《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于近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殡葬领域相关价格制定,应该符合全面性、完整性、清晰性和规范性这几方面原则。 全面性是指殡葬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其运营殡葬设施内的明码标价工作。在殡葬设施内销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殡葬服务的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标示尽标示”的原则一并明码标价。 完整性是指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完整标示价格和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并同步标注附加条件、赠品数量等影响丧属选择决策的信息,保障丧属知情权与选择权。 清晰性是要求殡葬领域经营者标注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应当使用公众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标注用品和服务的实质性内容,禁止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表述。价格、收费标准应当清晰明确,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面议”“100元起”等模糊标注。鼓励经营者使用图片、实物、视频等多种方式标示相关信息,方便丧属判断和选择。 规范性是指法规政策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内涵有规范表述的,标示名称、内涵原则上应当与法规政策标准保持一致。相关术语公众不易理解的,应同时附加通用表述。 据介绍,殡葬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殡葬领域价格不透明、价格虚高、乱收费等价格乱象多发频发,已经成为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民生福祉。因此亟需通过出台《规定》,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破除殡葬领域价格“信息壁垒”,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殡葬领域价格秩序。
专栏2025-12-02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帮扶中小微企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4〕52号)的部署,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让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地惠及广大企业,更有效帮扶中小微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不断发展壮大。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出台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政策措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加快研究和实施本地区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具体措施,促进质量和金融协同联动,打通质量融资增信全链条,更好惠及优质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创新出台具体配套措施,助力更多金融机构运用质量融资增信手段对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构建起系统完善的质量融资增信政策支撑体系。二、推动定制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专项产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推动金融机构深入挖掘和运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建立健全多维度的综合评价体系,将其纳入信贷评价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产品。通过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利率、期限和贷款方式,丰富还款结息方式,以定制化的信贷产品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打造质量融资增信特色品牌。三、进一步促进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共享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构建“质融”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断推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的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管理质量融资增信企业名单,及时动态更新和完善。进一步优化质量融资增信要素的信息格式,提升信息数据质量。在依法依规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主动将企业名单和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四、进一步优化质量融资增信办理服务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下沉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依托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发布、精准推送、解答解读、申报兑现、评价跟踪等质量融资增信集成服务。强化与金融管理部门协作,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快速审批机制,鼓励线上办理、远程服务、上门服务,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加大首贷、续贷投放力度,切实增强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获得感。五、引导用好质量融资增信资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将质量融资增信资金用于支持质量管理改进、设备更新、质量技术改造、打造品牌等质量提升活动,进一步激发企业质量创新和发展活力。协助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融资增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通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式、跟踪式质量帮扶,推动质量融资增信成果转化为质量提升实效。六、持续创新推动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不断创新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举措,引导股权、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发力,支持社会资本为质量信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拓展质量要素融资方式和渠道。积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的支持,分担贷款风险,提升服务质效。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升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七、进一步加强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培训和宣传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召开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促进典型经验交流,不断提升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水平。充分利用“质量月”“中国品牌日”等活动平台,主动解读有关政策,持续宣传推介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和相关金融产品。定期公布质量融资增信工作进展和成效,做好信息披露,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八、进一步强化质量融资增信工作保障力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以战略合作、联席会议等形式,构建起系统、长效的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机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问题。鼓励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质量融资增信贷款贴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凝聚共识,强化统筹协调,持续加大投入,推动工作落实落细,不断取得新成效。总局将适时凝练公布一批优秀典型案例,推动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有效做法在更大范围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实现质量效益型发展,不断做大做强。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专栏2025-07-11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专栏2025-07-04 -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一)履行汇交义务。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汇交的地质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分别按照《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2)规定的范围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和电子文件各一套,其中数据库、软件和多媒体类只汇交电子文件。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纸质件或电子文件,不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地质资料文件目录。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二)明确汇交渠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国馆汇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汇交。其他地质资料,有明确工作范围的,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其中跨省(区、市)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区、市)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无明确工作范围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中央财政出资的向全国馆汇交,其他出资的向出资人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在符合工作区所在国家(地区)规定条件下,中央财政出资的由汇交人向全国馆汇交;地方财政出资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三)规范汇交流程。1.在线预约。汇交人可通过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在线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报送应汇交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对于省级馆藏机构已建立汇交信息平台的,可通过省级平台进行预约,相关信息及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2.资料报送。汇交人应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地质资料,按照《地质资料汇交要件清单》(附件3)准备材料并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以下简称馆藏机构)提交,委托保管的原始地质资料向受托单位提交。电子文件使用汇交报盘软件制作,格式应符合《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附件4)。3.接收验收。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地质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附件5 文书样式(1)),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人应在收到《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4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质资料补充修改工作并重新汇交。4.汇交凭证发放。汇交人按规定完成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后,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附件5 文书样式(2))。5.资料转送。需要向有关馆藏机构转送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由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转送电子文档,转送资料信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四)严格汇交期限。1.汇交时限。汇交人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及时督促提醒汇交人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2.延期汇交。因不可抗力,无法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报送《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附件5 文书样式(3))。馆藏机构收到《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后,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地质资料汇交期限,并根据新的汇交期限督促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3.逾期汇交。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附件5 文书样式(4)),责令汇交人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交。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五)加强特殊情形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因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导致未形成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附件5 文书样式(5)),由馆藏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回执单》(附件5 文书样式(6))。对开展了地质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矿业权或地质工作项目,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附件5 文书样式(7))及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未形成或部分形成地质资料的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探矿权人在探矿权保留期内未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原则上无需汇交地质资料,确有新形成地质资料的应按规定汇交。矿业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汇交地质资料,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各阶段应汇交该阶段形成的所有地质资料,矿业权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完成所有地质资料的汇交。二、提升地质资料保管水平(六)加强馆藏机构建设。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全国馆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省级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馆藏机构应按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标准》(附件6),改善办公、库房、数据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条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推进馆藏机构建设。(七)做好地质资料保管。馆藏机构要做好地质资料安全保管,及时开展纸质地质资料模糊破损修复及数据集成整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迁移和修复,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保证数据长期有效可用。自然资源部委托保管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海洋地质等原始地质资料,由受托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保管;未委托保管的,由全国馆保管。相关单位应按照《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附件7)的规定,做好油气地质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八)加强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管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续、保留的,保护期限自动延续。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附件5 文书样式(8)),自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1.社会资金参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开展矿产勘查,且双方合同明确规定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2.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或采矿范围,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前汇交,且难以分割区域性地质资料(如物探、化探地质资料)的。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地质资料予以保护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注明地质资料保护期限。(九)加快推进地质资料数字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馆藏机构应积极推动地质资料数字化转型升级,开展国家基础地质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维护,建立地质资料数据管护机制和数据中心技术平台,构建协同服务体系,积极探索非涉密地质资料实体数据在线汇交。三、积极开展地质资料服务(十)丰富服务方式。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主动公开地质资料案卷级、文件级目录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检索、借阅、复制、咨询等基本服务,积极开展地质资料网络订单服务。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要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形成日常服务与应急服务、专题服务与定制服务、网络服务与到馆服务等多元化服务。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地质资料服务方式、服务流程、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十一)做好保护期内资料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凭本机关出具的证明直接到馆藏机构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其他单位及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征得汇交人书面同意。四、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十二)及时更新汇交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建立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全国馆负责每季度更新部批准的矿业权和中央财政下达自然资源系统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附件8),部信息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等相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向全国馆提供相关项目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向其省级馆藏机构提供本行政区矿业权项目信息,以及地方财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馆藏机构应每季度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进行更新和核实。全国馆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对于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经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撤销该矿业权项目应汇交的信息。对于项目合并、中止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由汇交人提出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认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撤销该项目应汇交的信息。(十三)推进汇交信息公开。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提供资料验收、补充修改、凭证发放、资料延期及保护等信息查询、下载服务,做到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业务公开透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的汇交监管信息,包括已汇交、延期汇交、逾期未汇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十四)严格做好地质资料保密管理。认真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自然资发〔2022〕78号),做好地质资料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全过程保密管理,规范《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管理,提升涉密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水平。(十五)加强信用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规定,将未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异常名录或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同时废止。自然资源部2025年1月9日政策文件:https://gk.mnr.gov.cn/zc/zxgfxwj/202501/t20250116_2879903.html附件链接:https://gk.mnr.gov.cn/zc/zxgfxwj/202501/t20250116_2879903.html文件解读:https://gi.mnr.gov.cn/202501/t20250121_2880133.html
专栏2025-06-2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府投资基金是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耐心资本,注重发挥实效。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充分调动基金管理人积极性。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加强政策制度协同,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二、找准定位,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一)明确基金定位。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二)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产业投资类基金要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三)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四)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三、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五)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级基金应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或地市级基金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应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除上述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经设立的要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统一规范管理。(六)完善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管理机制。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对产业投资类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七)规范各类政府出资预算管理。政府出资主要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应由财政部门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政府对基金的出资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财政部门要结合基金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出资,防止资金闲置。四、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布局(八)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形成合力。国家级基金要立足全局,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等重点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补齐产业发展短板。鼓励国家级基金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在前沿科技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结合地方资源禀赋,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或对地方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形成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支持前端研发、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联动机制。(九)省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统筹管理。省级政府要结合国家发展规划及国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统筹管理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综合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找准定位,加强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指导。省级政府要因地制宜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明确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审批或备案要求,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十)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作用,结合相关产业在全国各地区产能利用情况,引导地方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实际调整政府投资基金布局,防止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十一)推动基金整合优化。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增强规模效应,更好的服务政策目标。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五、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十二)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政府部门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母基金要加强对子基金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尽职调查责任。优化投资项目选择机制,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应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定期向出资人提交托管报告。政府投资基金应定期向出资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十三)优化基金投资方式。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鼓励创业投资类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十四)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作用。理顺政府投资基金与管理人的关系,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的有机统一。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严控县级政府新设基金管理人。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要经过科学论证,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十五)健全基金绩效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应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十六)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十七)优化基金发展环境。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突出正向激励政策导向,提振市场投资信心。六、优化退出机制,促进投资良性循环(十八)规范基金退出管理。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指引,完善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政策。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政府出资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十九)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二十)完善基金退出机制。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收益分配、损失分担等方面公平维护各方出资人利益,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评估体系,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七、强化内控建设,防范化解风险(二十一)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政府投资基金要强化内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二十二)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财务绩效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相关办法。基金从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加强组织保障(二十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全过程各方面,为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政治保障,推动国家战略落到实处。(二十四)加强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和相关监管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出台政府投资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统计、信用建设、登记备案等配套细则,构建“1+N”制度体系。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政府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问题。(二十五)规范监管行为。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各级政府开展存量政府投资基金优化调整工作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把握好节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不得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继续做好存量政府投资基金的实缴出资,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做好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发挥政府投资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政策文件: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_6996729.htm政策解读: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5/0109/c1004-40398016.html
专栏2025-05-30 -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为何出台规划?规划明确了哪些重点任务?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1月22日进行了解读。规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广大干部群众齐心协力、砥砺奋进,乡村振兴实现良好开局。粮食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势头,脱贫攻坚成果得到巩固拓展,乡村特色产业稳步发展,乡村建设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持续深化,广大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各种新变化。但还应该看到,我国农业基础总体上仍然薄弱,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还有短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明确了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等任务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部署了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等重大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系统谋划今后一段时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八个坚持”和“三个统筹”:“八个坚持”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持续强化政策供给;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梯次推进不同发展阶段的乡村实现全面振兴,防止层层加码,不搞“一刀切”;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全面振兴;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激发乡村全面振兴的内生动力;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积小胜为大成。“三个统筹”是:统筹不同区域,合理确定阶段性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尊重客观规律,科学把握乡村发展演变规律和趋势,不超越发展阶段,不提脱离实际的目标;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实现乡村由表及里、形神兼备全面提升。未来几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主要目标是什么?重点任务包括哪些?在主要目标上,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的目标,着眼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规划从乡村建设、乡村发展、乡村治理等若干领域提出了主要目标。具体来看,到2027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到2035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在重点任务上,规划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形势新要求,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紧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聚焦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科学谋划、系统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9个方面34项重点任务。一是优化城乡发展格局,分类有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包括统筹优化城乡发展布局、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分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衔接推进脱贫地区全面振兴。二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包括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水平、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三是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包括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深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强化农民增收举措、全面促进农村消费。四是大力培养乡村人才,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全面振兴。包括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完善乡村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乡村人才保障机制。五是繁荣乡村文化,培育新时代文明乡风。包括提升乡村精神风貌、重塑乡村文化生态、增强乡村文化影响力。六是深入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包括加快农业绿色低碳发展、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七是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增进农民福祉。包括推进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持续改善人居环境、稳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加快数字乡村建设、优化乡村规划建设。八是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包括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多元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各项重点任务。九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包括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全面振兴、推进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维护乡村和谐稳定。下一步如何推动规划目标任务落实落地?为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规划对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要加强统计监测,适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加快涉农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完善乡村振兴法律规范体系。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作用,激发全社会参与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工作中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象工程,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抓实各项重点任务,扎实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和支撑。政策文件:https://www.news.cn/politics/zywj/20250122/73305e73245f40c2b49fb64f4a88b9eb/c.html
专栏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