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
- 综合性标准规范
- 行业性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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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民政部研究起草了《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于近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殡葬领域相关价格制定,应该符合全面性、完整性、清晰性和规范性这几方面原则。 全面性是指殡葬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其运营殡葬设施内的明码标价工作。在殡葬设施内销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殡葬服务的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标示尽标示”的原则一并明码标价。 完整性是指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完整标示价格和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并同步标注附加条件、赠品数量等影响丧属选择决策的信息,保障丧属知情权与选择权。 清晰性是要求殡葬领域经营者标注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应当使用公众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标注用品和服务的实质性内容,禁止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表述。价格、收费标准应当清晰明确,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面议”“100元起”等模糊标注。鼓励经营者使用图片、实物、视频等多种方式标示相关信息,方便丧属判断和选择。 规范性是指法规政策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内涵有规范表述的,标示名称、内涵原则上应当与法规政策标准保持一致。相关术语公众不易理解的,应同时附加通用表述。 据介绍,殡葬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殡葬领域价格不透明、价格虚高、乱收费等价格乱象多发频发,已经成为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民生福祉。因此亟需通过出台《规定》,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破除殡葬领域价格“信息壁垒”,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殡葬领域价格秩序。
专栏 综合性标准规范2025-12-02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帮扶中小微企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4〕52号)的部署,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让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地惠及广大企业,更有效帮扶中小微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不断发展壮大。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出台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政策措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加快研究和实施本地区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具体措施,促进质量和金融协同联动,打通质量融资增信全链条,更好惠及优质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创新出台具体配套措施,助力更多金融机构运用质量融资增信手段对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构建起系统完善的质量融资增信政策支撑体系。二、推动定制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专项产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推动金融机构深入挖掘和运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建立健全多维度的综合评价体系,将其纳入信贷评价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产品。通过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利率、期限和贷款方式,丰富还款结息方式,以定制化的信贷产品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打造质量融资增信特色品牌。三、进一步促进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共享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构建“质融”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断推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的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管理质量融资增信企业名单,及时动态更新和完善。进一步优化质量融资增信要素的信息格式,提升信息数据质量。在依法依规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主动将企业名单和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四、进一步优化质量融资增信办理服务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下沉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依托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发布、精准推送、解答解读、申报兑现、评价跟踪等质量融资增信集成服务。强化与金融管理部门协作,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快速审批机制,鼓励线上办理、远程服务、上门服务,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加大首贷、续贷投放力度,切实增强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获得感。五、引导用好质量融资增信资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将质量融资增信资金用于支持质量管理改进、设备更新、质量技术改造、打造品牌等质量提升活动,进一步激发企业质量创新和发展活力。协助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融资增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通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式、跟踪式质量帮扶,推动质量融资增信成果转化为质量提升实效。六、持续创新推动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不断创新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举措,引导股权、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发力,支持社会资本为质量信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拓展质量要素融资方式和渠道。积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的支持,分担贷款风险,提升服务质效。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升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七、进一步加强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培训和宣传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召开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促进典型经验交流,不断提升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水平。充分利用“质量月”“中国品牌日”等活动平台,主动解读有关政策,持续宣传推介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和相关金融产品。定期公布质量融资增信工作进展和成效,做好信息披露,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八、进一步强化质量融资增信工作保障力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以战略合作、联席会议等形式,构建起系统、长效的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机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问题。鼓励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质量融资增信贷款贴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凝聚共识,强化统筹协调,持续加大投入,推动工作落实落细,不断取得新成效。总局将适时凝练公布一批优秀典型案例,推动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有效做法在更大范围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实现质量效益型发展,不断做大做强。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专栏 综合性标准规范2025-07-11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专栏 综合性标准规范2025-07-04 -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一)履行汇交义务。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汇交的地质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分别按照《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2)规定的范围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和电子文件各一套,其中数据库、软件和多媒体类只汇交电子文件。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纸质件或电子文件,不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地质资料文件目录。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二)明确汇交渠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国馆汇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汇交。其他地质资料,有明确工作范围的,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其中跨省(区、市)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区、市)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无明确工作范围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中央财政出资的向全国馆汇交,其他出资的向出资人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在符合工作区所在国家(地区)规定条件下,中央财政出资的由汇交人向全国馆汇交;地方财政出资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三)规范汇交流程。1.在线预约。汇交人可通过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在线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报送应汇交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对于省级馆藏机构已建立汇交信息平台的,可通过省级平台进行预约,相关信息及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2.资料报送。汇交人应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地质资料,按照《地质资料汇交要件清单》(附件3)准备材料并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以下简称馆藏机构)提交,委托保管的原始地质资料向受托单位提交。电子文件使用汇交报盘软件制作,格式应符合《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附件4)。3.接收验收。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地质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附件5 文书样式(1)),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人应在收到《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4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质资料补充修改工作并重新汇交。4.汇交凭证发放。汇交人按规定完成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后,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附件5 文书样式(2))。5.资料转送。需要向有关馆藏机构转送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由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转送电子文档,转送资料信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四)严格汇交期限。1.汇交时限。汇交人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及时督促提醒汇交人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2.延期汇交。因不可抗力,无法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报送《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附件5 文书样式(3))。馆藏机构收到《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后,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地质资料汇交期限,并根据新的汇交期限督促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3.逾期汇交。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附件5 文书样式(4)),责令汇交人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交。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五)加强特殊情形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因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导致未形成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附件5 文书样式(5)),由馆藏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回执单》(附件5 文书样式(6))。对开展了地质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矿业权或地质工作项目,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附件5 文书样式(7))及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未形成或部分形成地质资料的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探矿权人在探矿权保留期内未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原则上无需汇交地质资料,确有新形成地质资料的应按规定汇交。矿业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汇交地质资料,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各阶段应汇交该阶段形成的所有地质资料,矿业权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完成所有地质资料的汇交。二、提升地质资料保管水平(六)加强馆藏机构建设。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全国馆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省级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馆藏机构应按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标准》(附件6),改善办公、库房、数据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条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推进馆藏机构建设。(七)做好地质资料保管。馆藏机构要做好地质资料安全保管,及时开展纸质地质资料模糊破损修复及数据集成整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迁移和修复,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保证数据长期有效可用。自然资源部委托保管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海洋地质等原始地质资料,由受托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保管;未委托保管的,由全国馆保管。相关单位应按照《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附件7)的规定,做好油气地质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八)加强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管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续、保留的,保护期限自动延续。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附件5 文书样式(8)),自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1.社会资金参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开展矿产勘查,且双方合同明确规定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2.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或采矿范围,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前汇交,且难以分割区域性地质资料(如物探、化探地质资料)的。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地质资料予以保护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注明地质资料保护期限。(九)加快推进地质资料数字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馆藏机构应积极推动地质资料数字化转型升级,开展国家基础地质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维护,建立地质资料数据管护机制和数据中心技术平台,构建协同服务体系,积极探索非涉密地质资料实体数据在线汇交。三、积极开展地质资料服务(十)丰富服务方式。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主动公开地质资料案卷级、文件级目录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检索、借阅、复制、咨询等基本服务,积极开展地质资料网络订单服务。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要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形成日常服务与应急服务、专题服务与定制服务、网络服务与到馆服务等多元化服务。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地质资料服务方式、服务流程、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十一)做好保护期内资料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凭本机关出具的证明直接到馆藏机构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其他单位及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征得汇交人书面同意。四、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十二)及时更新汇交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建立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全国馆负责每季度更新部批准的矿业权和中央财政下达自然资源系统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附件8),部信息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等相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向全国馆提供相关项目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向其省级馆藏机构提供本行政区矿业权项目信息,以及地方财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馆藏机构应每季度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进行更新和核实。全国馆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对于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经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撤销该矿业权项目应汇交的信息。对于项目合并、中止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由汇交人提出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认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撤销该项目应汇交的信息。(十三)推进汇交信息公开。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提供资料验收、补充修改、凭证发放、资料延期及保护等信息查询、下载服务,做到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业务公开透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的汇交监管信息,包括已汇交、延期汇交、逾期未汇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十四)严格做好地质资料保密管理。认真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自然资发〔2022〕78号),做好地质资料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全过程保密管理,规范《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管理,提升涉密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水平。(十五)加强信用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规定,将未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异常名录或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同时废止。自然资源部2025年1月9日政策文件:https://gk.mnr.gov.cn/zc/zxgfxwj/202501/t20250116_2879903.html附件链接:https://gk.mnr.gov.cn/zc/zxgfxwj/202501/t20250116_2879903.html文件解读:https://gi.mnr.gov.cn/202501/t20250121_2880133.html
专栏 综合性标准规范2025-06-2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府投资基金是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耐心资本,注重发挥实效。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充分调动基金管理人积极性。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加强政策制度协同,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二、找准定位,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一)明确基金定位。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二)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产业投资类基金要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三)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四)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三、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五)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级基金应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或地市级基金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应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除上述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经设立的要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统一规范管理。(六)完善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管理机制。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对产业投资类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七)规范各类政府出资预算管理。政府出资主要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应由财政部门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政府对基金的出资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财政部门要结合基金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出资,防止资金闲置。四、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布局(八)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形成合力。国家级基金要立足全局,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等重点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补齐产业发展短板。鼓励国家级基金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在前沿科技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结合地方资源禀赋,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或对地方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形成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支持前端研发、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联动机制。(九)省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统筹管理。省级政府要结合国家发展规划及国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统筹管理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综合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找准定位,加强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指导。省级政府要因地制宜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明确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审批或备案要求,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十)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作用,结合相关产业在全国各地区产能利用情况,引导地方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实际调整政府投资基金布局,防止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十一)推动基金整合优化。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增强规模效应,更好的服务政策目标。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五、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十二)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政府部门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母基金要加强对子基金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尽职调查责任。优化投资项目选择机制,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应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定期向出资人提交托管报告。政府投资基金应定期向出资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十三)优化基金投资方式。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鼓励创业投资类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十四)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作用。理顺政府投资基金与管理人的关系,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的有机统一。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严控县级政府新设基金管理人。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要经过科学论证,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十五)健全基金绩效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应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十六)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十七)优化基金发展环境。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突出正向激励政策导向,提振市场投资信心。六、优化退出机制,促进投资良性循环(十八)规范基金退出管理。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指引,完善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政策。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政府出资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十九)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二十)完善基金退出机制。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收益分配、损失分担等方面公平维护各方出资人利益,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评估体系,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七、强化内控建设,防范化解风险(二十一)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政府投资基金要强化内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二十二)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财务绩效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相关办法。基金从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加强组织保障(二十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全过程各方面,为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政治保障,推动国家战略落到实处。(二十四)加强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和相关监管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出台政府投资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统计、信用建设、登记备案等配套细则,构建“1+N”制度体系。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政府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问题。(二十五)规范监管行为。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各级政府开展存量政府投资基金优化调整工作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把握好节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不得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继续做好存量政府投资基金的实缴出资,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做好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发挥政府投资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政策文件: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_6996729.htm政策解读: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5/0109/c1004-40398016.html
专栏 综合性标准规范2025-05-30 -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为何出台规划?规划明确了哪些重点任务?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1月22日进行了解读。规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广大干部群众齐心协力、砥砺奋进,乡村振兴实现良好开局。粮食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势头,脱贫攻坚成果得到巩固拓展,乡村特色产业稳步发展,乡村建设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持续深化,广大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各种新变化。但还应该看到,我国农业基础总体上仍然薄弱,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还有短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明确了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等任务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部署了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等重大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系统谋划今后一段时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八个坚持”和“三个统筹”:“八个坚持”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持续强化政策供给;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梯次推进不同发展阶段的乡村实现全面振兴,防止层层加码,不搞“一刀切”;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全面振兴;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激发乡村全面振兴的内生动力;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积小胜为大成。“三个统筹”是:统筹不同区域,合理确定阶段性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尊重客观规律,科学把握乡村发展演变规律和趋势,不超越发展阶段,不提脱离实际的目标;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实现乡村由表及里、形神兼备全面提升。未来几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主要目标是什么?重点任务包括哪些?在主要目标上,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的目标,着眼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规划从乡村建设、乡村发展、乡村治理等若干领域提出了主要目标。具体来看,到2027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到2035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在重点任务上,规划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形势新要求,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紧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聚焦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科学谋划、系统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9个方面34项重点任务。一是优化城乡发展格局,分类有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包括统筹优化城乡发展布局、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分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衔接推进脱贫地区全面振兴。二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包括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水平、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三是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包括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深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强化农民增收举措、全面促进农村消费。四是大力培养乡村人才,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全面振兴。包括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完善乡村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乡村人才保障机制。五是繁荣乡村文化,培育新时代文明乡风。包括提升乡村精神风貌、重塑乡村文化生态、增强乡村文化影响力。六是深入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包括加快农业绿色低碳发展、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七是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增进农民福祉。包括推进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持续改善人居环境、稳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加快数字乡村建设、优化乡村规划建设。八是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包括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多元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各项重点任务。九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包括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全面振兴、推进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维护乡村和谐稳定。下一步如何推动规划目标任务落实落地?为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规划对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要加强统计监测,适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加快涉农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完善乡村振兴法律规范体系。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作用,激发全社会参与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工作中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象工程,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抓实各项重点任务,扎实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和支撑。政策文件:https://www.news.cn/politics/zywj/20250122/73305e73245f40c2b49fb64f4a88b9eb/c.html
专栏 综合性标准规范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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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月1日起,我国农产品全面启用新版“身份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由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让每一份上市的蔬果、畜禽、水产都有了自己的质量安全证明。 《办法》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如实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加强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等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收购单位,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的证明。 生产者需承诺,自己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蔬菜、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都被纳入管理范围。 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承诺达标合格证包含产品名称、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这些内容若已标注在包装上,合格证可不再重复标注。 在监管惩戒方面,《办法》明确了五大类违法违规情形及其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开具、收取或保存合格证等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将采取“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阶梯式追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相关违法行为还会记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农业农村部门将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上市,将及时互相通报,确保问题农产品无处藏身。 “这一管理办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有助于夯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助力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水平。”上述负责人说。
专栏 行业性标准规范2026-02-04 -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财政部近日对外发布通知称,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采购人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通知称,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
专栏 行业性标准规范2026-01-27 -
国家医保局1月11日发布文件,开展“个人医保云”建设试点申报,通过汇聚、治理和应用多维度的个人医保健康数据,绘制个人医保画像,探索构建覆盖全人群、全周期、全场景的智慧医保管理新范式。 根据文件,试点地区可基于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实时汇聚并治理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的诊疗、结算、药品耗材使用等核心业务数据,同时依法依规探索汇聚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数据,重点对接处理可穿戴设备、家庭智能监测设备、体检机构数据等,促进“院内就医结算时点数据”与“院外健康传感器时期数据”的有效融合。 文件明确,将运用数据分析技术,为参保人构建多维度个人画像,并动态更新。包括个人医保健康档案,整合既往病史、既往手术史、过敏史、诊疗记录、健康监测数据等,支持健康风险提示与就医参考;个人医保财务档案,集成参保缴费、就医支出、账户收支等情况,提供费用分析与医疗保障建议;个人医保信息档案,归集基本信息、亲情关系、信用记录等,支撑服务关联与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文件,省级医保部门要积极指导有条件的地区,编制试点方案。国家医保局将于2026年2月起,评估试点方案后确定试点名单。
专栏 行业性标准规范2026-01-14 -
记者11月11日从民政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工作,提高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填报质量,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指引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前,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指引明确,受理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材料包括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及相关附件、合作募捐材料、其他有关材料三类。 其中,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及相关附件包括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慈善组织承诺书、内部决策文件、外部批准材料。涉及合作募捐的,应当提交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合作协议等材料,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此外,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指引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线上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
专栏 行业性标准规范2025-11-14 -
本文件适用于供水企业的诚信计量管理,供水企业相关商(协)会对行业诚信计量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政策文件:https://www.creditchina.gov.cn/zhengcefagui/quanguoxinghangyexiehui_1/202506/U020250630552352814489.pdf
专栏 行业性标准规范2025-07-08 -
党的十八大以来第13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3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将从何处发力?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端牢“中国饭碗”,确保粮食稳产丰产2024年,我国粮食产量首次突破1.4万亿斤,粮食安全根基更加坚实。如何在较高基数上实现粮食稳产丰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持续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一个永恒课题。粮食产量站上新台阶之后,也丝毫不能放松粮食生产。”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说,去年单产提升对增产的贡献率达到八成,此次文件部署深入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这就要求我们把重心放在单产提升上,通过优良品种、农业科技应用等提高生产效率。同时,要顺应人民群众消费趋势变化,持续提升农产品品质。他认为,不论是单产提升还是品质提高,品种都至关重要,要加大种子科技创新攻关,培育更多高产优质品种。通过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机等科技装备提升改善,以及生产后的收割、运输、储存等配套措施协同发力,促进粮食稳产丰产。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文件提出,将各类耕地占用纳入占补平衡统一管理,明确要求“持续整治‘大棚房’、侵占耕地‘挖湖造景’、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受访专家表示,耕地受到严重破坏后,恢复起来难度大成本高,各地要总结经验教训,严格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分类有序做好耕地“非粮化”整改。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胡树文长期致力于为盐碱地驱“盐”化“碱”。他认为,落实文件提出的“稳步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就要因地制宜、多管齐下,推进农业科技力量协同攻关,加快科技成果大面积推广应用,坚定做好盐碱地改良治理大文章,让更多盐碱地转化为高产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研究院院长程国强注意到,文件不仅提出健全粮食生产支持政策体系,以调动各地种粮积极性,还明确完善农产品贸易与生产协调机制。他表示,完善农产品贸易与生产协调机制要以国内稳产保供为根基,强化农产品供需平衡和全链条监测预警,精准识别供需缺口和调控着力点,优化进口来源布局并动态调节进口规模与节奏,平衡市场供给与价格稳定,更高水平统筹和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在开放中筑牢粮食安全底线。多举措助增收,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是抓好“三农”工作的底线任务。“及时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纳入帮扶”“统筹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及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建立分层分类帮扶制度”……来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针对性部署。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表示,这些部署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体系的必然要求,将推动帮扶政策实施更精准、更有针对性,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提质增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提出全面清查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建立统一的资产登记管理台账。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姝认为,健全这部分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必要且紧迫,将为推动后续帮扶政策由“阶段性过渡”转向“长效化帮扶”提供重要支撑,推动更高质量的帮扶政策落地见效。检验农村工作实效的一个重要尺度,就是看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没有。在专家看来,文件从做好“土特产”文章、“共同体”文章等方面入手,着力提升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如何做好“土特产”文章?张姝表示,各地要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坚持推进特色农产品的全产业链发展,培育壮大产业集群,不断提升产业附加值,推动产业有“钱”途。不仅要做大蛋糕,还要分好蛋糕。文件明确,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将联农带农作为政策倾斜的重要依据。赵皖平说,这有利于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在产业链上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良好格局,让农民稳稳挑上增收致富的“金扁担”。建设和美乡村,持续改善硬设施软环境广袤乡村是农民群众的家园。围绕乡村“硬设施”和“软环境”建设,中央一号文件作出具体部署:分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规范化建设;持续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加强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这是在城乡融合大背景大趋势下采取的政策措施。”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孔祥智说,应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布局,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积极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乡村不仅要宜居,还要和美,这离不开乡村发展“软环境”的打造。文件提出加强文明乡风建设,例如,推进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加强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深入实施乡村文物保护工程。南京农业大学副教授仇童伟认为,加强文明乡风建设将对乡村发展产生一系列积极影响,有利于传承农耕文明,提振农民群众精气神,为乡村全面振兴铸魂。同时,文件还提出推进农村移风易俗。专家学者表示,高额彩礼、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影响社会风气、加大农民负担,甚至滋生出一系列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各地要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弘扬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乡村全面振兴各项政策,最终要靠农村基层党组织来落实。文件明确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并提出“保持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稳定”“着力解决部分年轻干部在农村基层‘水土不服’问题”等。专家认为,这将有助于基层党组织更好扛起政治责任,以更强的责任感、更大力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政策文件:https://www.news.cn/politics/zywj/20250223/9606038f6014425c8f12a89c43621c5c/c.html
专栏 行业性标准规范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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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565号),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5年7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docx政策文件:https://fzggw.nx.gov.cn/zcgh/fgwwj/202507/t20250707_4954535.html政策解读:https://fzggw.nx.gov.cn/zcgh/zcjd/202507/t20250707_4954542.html
专栏 地方标准规范2025-07-14 -
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要求,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破除发展障碍,切实解决各类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难、开具多问题,依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在本市全域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提出的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落实落细“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改革引领+数据赋能”双轮驱动下,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的基础性作用,以信用手段有效化解证明开具“四多两低”难题,按照“问题牵引、数据赋能、应享尽享、应用尽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应用推广,为助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提供有力支撑。二、改革目标一是实现证明替代范围“扩面”。全面拓展服务范围,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原有25个替代领域拓展至40个领域。将证明替代适用对象由经营主体拓展至自然人,在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高频事项面向自然人实施证明替代改革。二是实现证明替代服务“提质”。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优化“信用天津”网站证明替代服务效能,新增报告核验、授权查询等功能。办事主体可向第三方提供授权查询二维码或核验码,用于第三方查询下载专用信用报告、核验报告真实性。三是实现证明替代改革“增效”。丰富证明替代适用场景,面向办事主体新增评优评先、资格审查等信用报告应用场景,在卫生健康领域引入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在本市工作或者规培医师出国就业、留学等所需无违法违规证明,以证明替代改革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以下统称“出证机关”),对经营主体、自然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经营主体、自然人刑事违法记录,参照相关规定确定。(一)适用对象。天津市本地注册的经营主体及常住人口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行政机关需要办事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经营主体、自然人可以选择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原有相关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适用场景。专用信用报告由系统自动生成,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及自然人,可通过“信用天津”网站实名认证后申请、打印使用。面向经营主体,报告可用于申请上市、融资信贷、表彰奖励、招标投标、申请资金、项目支持等场景;面向自然人,报告可用于评优评先、资格审查、出国就业留学等场景。四、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一)夯实数据基础,强化数据融通共享。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各出证机关要加强对已归集共享信息的核验,市公共信用中心要强化数据治理,共同保证数据供给与输出的准确性、及时性、连续性和完整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功能设计,确保报告易查好用。优化“信用天津”网站相关功能模块,公开专用版报告办事指南、操作流程,实现网站公共信用报告可查询、可打印、可核验。完善异议申诉办理机制,按照《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和《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宜进行及时高效处理,保障经营主体和自然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三)积极开展应用,深化场景区域协同。推动公共信用报告应用范围与适用场景持续扩面,为经营主体和自然人提供更多便利化服务。针对不同行业特殊场景需求,提供定制化信用报告服务。深化京津冀区域信用协同共建,通过京津冀三地无违法违规专用报告网站互通,实现“一站登录、查询三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各相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评估。加强对全市以公共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工作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证明替代改革落实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成效进行总结评估,积极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五、预期成效(一)高频事项证明开具实现“全覆盖”。对标国家“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进一步拓展证明替代适用领域,实现全市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重点领域高频事项100%纳入。(二)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实现“一次办”。在面向特定场景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业务时,办事主体只需提供一份报告,经办单位只需进行一次审核。(三)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实现“零跑路”。通过跨部门数据整合、业务融通,让办事主体“零跑路”完成证明开具,大幅降低证明开具时间、人力等成本。六、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推动。立足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一件事一次办”要求,加强诚信建设统筹推动协调力度,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完善信用应用工作对接机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确保任务全面落实。(二)强化技术支撑。健全数据常态化归集共享机制,相关单位按照无违法违规证明数据需求,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报送并更新业务数据。持续提升和优化专用报告系统、“信用天津”网站功能。落实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切实保障数据安全。(三)强化宣传推广。充分发挥主要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确保办事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加强对证明替代改革落实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经验的总结及成效宣贯,积极营造“以诚润津、以信兴城”的良好社会氛围,打响“诚信天津”品牌。附表: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事项清单政策文件:https://fzgg.tj.gov.cn/zwgk_47325/zcfg_47338/zcwjx/fgwj/202406/t20240627_6662742.html
专栏 地方标准规范2025-07-04 -
江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统称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等,建立企业信用风险档案,动态确定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第四条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划分并开展分类监管工作。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六条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信息系统,全面归集、整合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归集、录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相关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形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档案。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用风险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生产产品信息、质量安全管理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包括监督检查信息、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责任约谈及整改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媒体曝光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上述社会监督信息,经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调查属实的,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档案。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档案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线下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归集。已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原则上自动归集生成。未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可通过线下采集的方式归集。第三章 信用风险分级第九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及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消费对象等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经营状况信息、监管执法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综合评价信息等情况。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级)、信用风险一般(B级)、信用风险较高(C级)、信用风险高(D级)四个等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第十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评分方法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以百分制计算,信用风险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越高。第十一条 静态风险因素按量化分值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档,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第十二条 动态风险因素结合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评价打分,综合考虑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情况;特殊食品还应当考虑产品配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保健食品还应当考虑委托加工等情况;食品添加剂还应当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第十三条 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打分直接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的分类结果。第四章 评定程序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采取年度确定和月度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食品生产企业年度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下简称等级确定年度)。根据信用风险等级情况,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等级确定年度内,食品生产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发生变化的,应在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调整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等级直接定为D级:(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出现3批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定信用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个信用风险等级:(一)出现1批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二)不按规定进行问题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三)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上调一个信用风险等级的情形。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定信用风险等级基础上调低一个信用风险等级:(一)连续3年未发生下列情形:1.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2.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二)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三)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信用风险等级的情形。第十八条 在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并结合监督检查结果,按照本办法确定信用风险等级。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首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在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并结合监督检查结果,按照本办法确定信用风险等级。首次获证时间距当年12月31日不足3个月或采用告知承诺制首次获证不足30个工作日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开展首次监督检查并确定信用风险等级。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工作,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材料应当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档案。第五章 结果运用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情况及时汇总和分析,依据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中确定重点企业及产品。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较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连续3年以上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适度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二)对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三)对信用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四)对信用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上述监督检查频次时,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A级的食品生产企业除有因检查外,减少监督检查次数。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将食品安全信用风险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并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供相关部门共享共用。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政策文件:https://www.jiangmen.gov.cn/bmpd/jmsscjdglj/zwgk/zcwj/wjfb/content/post_3096326.html政策解读:https://www.jiangmen.gov.cn/bmpd/jmsscjdglj/zwgk/zcwj/zcjd/content/post_3096348.html
专栏 地方标准规范2025-06-23 -
2024年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的冲刺之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和省信用建设重大决策部署,以信用管理规范化、精准化为目标,以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为基础,以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重点,以创新信用惠民便企服务为关键,全力推动“诚信苏州”建设高质量发展。一、以制度建设为基础,筑牢组织保障体系(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细化国家和省信用建设各项部署,制定年度信用工作要点和任务分解,推动各地各部门切实履责,结合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好高质量考核。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信用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年度信用课题研究。(二)完善清单化管理体系。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为依据,制定《2024年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在国家和省清单的基础上,优化实施我市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健全政务信用信息目录,完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各级政府机构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机制,提升数据共享质效。(三)强化监测评价机制。对标对表、及时跟进城市信用监测指标,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职责,加强对薄弱指标的监测分析和改进,整体提升两级信用监测排名。常态化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监测和异常预警,实现问题数据精准溯源。持续开展区域和行业信用状况监测,同步优化监测指标,定期反馈月报、季报,督促即知即改。二、以信用管理为手段,完善新型监管机制(四)完善事前信用监管。在102项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中持续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将承诺人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动项目审批、卫生健康等更多领域“审管执信”场景落地。加强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深化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五)完善事中信用监管。在部门业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持续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用记录。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信用评价机制,规范化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不符合《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实施的信用评价,开展自查自纠,清理一批违规政策文件。将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作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动态调整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六)完善事后信用监管。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和惩戒等机制。将信用审查嵌入审批服务、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鼓励部门积极查询守信激励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依法依规实施奖惩措施。(七)压降失信主体数量和占比。开展“助企增信”专项行动。对严重失信主体,通过直接退出、走访摸排、执破融合等手段,尽快清退一批。对高频失信主体,运用提示约谈、组织信用承诺、跟踪践诺情况等方式,督促其及时完成修复。对受行政处罚主体,通过创新信用修复提醒机制、完善信用修复流程、设立帮办代办窗口等方式,尽量减少存量。严格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等,把控失信主体增量。实施企业信用贯标,培育460家贯标企业,开展企业亮信行动,组织“诚信进企业”活动等,从源头提升企业信用水平。三、以信用信息为支撑,提升数据合规共享能力(八)推动自然人信用建设。规范18周岁以上自然人信用记录共享使用,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及信用保护机制。升级完善个人信用“桂花分”,积极创新应用场景,探索政务服务、民生服务与个人信用的深度融合。加强与阳澄湖半岛信用消费示范体验区、永联村数字乡村信用评价等场景应用联动。推进跨城市信用分互认及消费、文体等领域的惠民场景互通。建立完善司法、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九)提升“双公示”工作水平。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双公示”信息报送主体责任,明确信息管理员和审核员,按规范和时效要求及时报送“双公示”信息,实现数据合规率、时效率均达100%。加强日常信息审核把关和催报督办,持续做好“双公示”工作监测评价,完善考核、通报和整改工作机制,全面排查数据漏报、迟报和瞒报情况,力争取得明显提升。(十)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根据《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要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应报尽报,推动被执行人、裁判文书终审判决、存续企业登记注册等3类专项数据和水电气、医保等10类融资信用服务类信息的归集,推动不动产登记、科研、婚姻等9类核验接口规范共享。强化政府合同履约监管,推动合同履约信息标准化归集,持续跟踪合同履约状态。(十一)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应用一体化。推动常熟、昆山、吴江、工业园区全面完成省市一体化对接。深化应用省一体化平台,完善信用数据省市区回流机制,全面提升对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处理、共享、应用的支撑能力。完善信用业务中台,优化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市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更好支撑各地拓展特色应用。重视数据安全保障,做好安全防护,全年至少开展4次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四、以惠民便企为导向,创新信用应用服务场景(十二)推进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工作。落实《苏州市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做好数据报送、异议处理、宣传培训等工作。积极推进与各类政务服务、商业化应用系统的对接,提升报告获取和使用便利度。在首批20个领域推行专用信用报告及“一码通”模式的基础上,根据后续报告使用情况和企业需求,增加财政、民政、教育、体育等16个领域,并适时调整适用主体和应用范围。(十三)提升企业融资便利水平。配套制定市级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工作方案,做好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苏州站的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政务+市场+金融”等多方合作创新机制,加大信用报告在融资过程中的应用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联合建模应用,强化信用融资产品开发。推动“信易贷”与数字人民币的深度融合。拓展平台服务功能,推动惠企政策直达经营主体,简化融资担保相关流程。依法依规向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数据,稳步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十四)完善信用修复流程。进一步推动部门协同修复,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信用修复结论共享和互认机制。持续开展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帮助企业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各地探索设立帮办代办窗口,实现信用修复线下“只进一门”、线上“一网办理”,做好信用修复“一件事”,提升修复便利度。(十五)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加强重点领域信用激励场景建设,鼓励各地各部门出台守信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给予守信主体便利或优先服务,开发更多“信易+”场景,惠及更多守信主体,持续提升信用获得感。组织年度社会信用建设优秀案例征集评选。五、以行业发展为主线,深化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十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妥善处置政府失信违约投诉线索,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府院联动”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案件动态清零。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健全因政府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不能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十七)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完善信用服务产品相关标准,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强化信用服务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协会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做好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年度信用服务机构联合检查。(十八)加强消费和跨境电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重要消费品质量追溯体系,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共用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消费风险提示服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建立跨境电商企业信用信息库,对信用良好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靠前授信服务。探索建立“信用+风险”监管机制,对存在欺诈、侵权、售假等行为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十九)加强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开展信用自查,覆盖率达100%。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机构和人员纳入信用档案。制定出台口腔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实现监管覆盖率100%,对信用等级较低的机构开展约谈和培训。(二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实施土地市场信用监管联动,在系统注册、成交、供地等多个环节对土地竞买人开展全面信用审查,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价出让活动。推进建筑、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园林绿化等领域规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二十一)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全市5938家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培育力度,树立劳动用工领域诚信典型,丰富正向激励场景,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加大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严厉打击用人单位恶意欠薪、非法用工等失信行为。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二十二)加强科研及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出台《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完善科研信用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的信用管理。依法查处学术造假、骗取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市场主体进行公示,限制其融资授信、专利申请资助、示范和优势企业认定、开展知识产权领域项目申报等。(二十三)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生态环境领域信用监管制度,健全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推动企事业单位作出环保信用承诺,构建监管闭环。推进环保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丰富资源差别化配置手段,落实水、电差别化价格政策,探索用气、用地、排污、绿色信贷等资源的差别化配置。(二十四)加强文化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文旅市场信用管理,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重点做好对旅行社等的行业信用监管,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创新“信易+”场景应用,探索“信用激励”与“文化旅游”的深度融合。积极争取国家文旅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六、以多元共建为抓手,打造信用建设新亮点(二十五)加快农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诚信理念融入村规民约,推广农村信用积分制度,推动与“桂花分”的联动应用,充分发挥信用激励正向引导作用。持续开展“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评定,激发群众守信自觉和用信意识,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建设覆盖2500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管理系统。大力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二十六)推动各项试点示范工作落地落实。指导苏州工业园区、太仓市、相城区、虎丘区稳步推进县级地区信用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各项任务。指导常熟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重点在数据库建设、评价建模、建档覆盖面、应用场景等方面寻求突破。推动信用数据回流,支持苏州工业园区面向经营主体和自然人提供便利化服务,打造开放创新诚信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指导县级市积极申报第五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二十七)深化信用自贸片区建设。支持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打造智能化、可视化信用看板,将信用状况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的重要参考。持续深化自贸区“关地合作”,完善AEO“培育、认证、规范、支持”全链条服务。探索企业信用信息跨境流动,促进境内外企业信用信息互通。推进出口信用风险保障支持,优化重点产业链、重点市场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对守信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及承保优惠服务。(二十八)营造社会诚信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信用政策和典型案例宣传。持续开展诚信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商圈等诚信“六进”活动。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培训、“诚信文化提升月”“企业信用看苏州”媒体采风、“诚信大讲堂”等形式,全面提升我市诚信氛围。政策文件:https://credit.suzhou.gov.cn/attaches/20240517/6b54e45511b2ea90910b046340ca769b.pdf政策解读:https://www.zhonghongwang.com/show-382-332081-1.html
专栏 地方标准规范2025-05-21 -
关于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构建新型为农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以下简称“三位一体”改革),构建新型为农服务体系,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改革,有效整合涉农资源,组建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生产、供销、信用服务协同,兼具区域性通用服务和行业性专业服务功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打造以农合联为平台、合作与联合为纽带、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社会化协作与专业化分工有效衔接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推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1131”架构推进“三位一体”改革,围绕1个总体目标,建设为农服务能力西部领先的全国“三位一体”改革示范区、联农带农富农新样板;构建1个服务体系,以农合联为大平台的农业农村大合作、大服务、大产业全面发展的新型为农服务体系;一体推进生产、供销、信用3大服务;抓住数字化改革赋能1个关键变量。2024年,新型为农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为农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市和涉农区县农合联全部建成,组建乡镇(街道)农合联100个以上,围绕“3+6+X”农业产业集群组建市级产业农合联3个以上。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规模达到1000万亩次,建成农村流通网点1000个,撬动金融机构投入“三农”信贷资金达到300亿元。到2027年,全市农业产业服务高质高效、农村流通服务全面覆盖、农村金融服务方便快捷、农民群众可感可及的新型为农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全市组建农合联400个、建成为农服务中心400个、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规模达到2000万亩次、建成农村流通网点6000个、撬动金融机构投入“三农”信贷资金达到500亿元。二、构建以农合联为纽带的为农服务大平台(一)规范组建农合联。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组建兼具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的区域农合联和产业农合联。区域农合联按照市、区县、乡镇(街道)分级组建,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市、区县农合联由本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会员包括辖区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涉农企业、行业协会等。乡镇(街道)农合联由各区县供销合作社统筹组建,其中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单独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较少的乡镇(街道)联合组建,会员包括供销合作社基层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产业农合联围绕“3+6+X”市级农业产业集群和区县“一主两辅”优势特色产业组建,会员包括同类农业产业链上的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到2027年,全市发展农合联会员单位超过10000个,有意愿的农村常住农户100%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00%加入农合联。(二)建好建强服务载体。建设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为农服务中心。市级为农服务中心以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为主体,打造上下贯通、功能完备、服务高效,产供销一体化的线上线下综合服务平台,推广应用“经济·村村旺农服通”数字化应用平台,协调调度全市农资、农机、农技、农事等服务资源。区县为农服务中心依托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改建,开展需求调查、供给调剂、农技培训、产销对接、财务代账等综合服务。乡镇(街道)为农服务中心以供销合作社基层社示范社为主体建设,组织农合联会员实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机作业、农事服务、农产品流通和初加工、农村金融、政策宣传等服务事项。(三)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依法依规制定农合联章程,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农合联设立秘书处,负责农合联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等日常工作,指导为农服务中心运行。各级涉农部门、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入驻为农服务中心,建立常态化服务工作机制,为农合联会员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金融代办等服务。(四)分类完善服务功能。区域农合联统筹政府、社会、企业、农民等各方面涉农要素资源,推动区域内各类主体横向联合,开展生产、供销、信用等综合服务,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公共服务、政策执行、农情调查等实施工作。市农合联主要承担发展规划、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运行管理等职能,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争取政策支持;区县农合联主要承担聚合服务力量、配置服务资源、生成服务功能、运作服务事项等职能;乡镇(街道)农合联主要承担具体服务事项的组织实施。产业农合联主要推动产业链上各类主体纵向联合,开展农资专供、技术指导、产品加工、市场营销、品牌运营等专业性服务,与区域农合联的通用性服务共同形成社会化协作与专业化分工相结合的为农服务体系。三、全面推进农业生产联合合作(一)推动农村市场主体联合发展。引进培育一批新农人,领办一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帮助农民融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采取“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村社共建”方式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6000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培育成“强村公司”。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3000家,加强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支持区县为农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统一财务代账服务,规范财务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规范工作机制。支持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村集体资产等农村要素资源评估作价,与农合联会员、供销合作社基层社交叉入股、合股联营,形成利益共同体。(二)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市、区县、乡镇(街道)为农服务中心上下贯通,并与农村综合服务社连接,形成“三级为农服务中心+农村综合服务社”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网络,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农业生产服务进村入户,打通为农服务“最后一公里”。市、区县要统筹调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源,打造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龙头企业。乡镇(街道)为农服务中心组织农村综合服务社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农技推广等农业生产服务。(三)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因地制宜发展农业单环节、多环节、全过程生产托管服务,推广保姆式、菜单式、订单式等农业生产服务模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支持为农服务中心用好财政补助资金,购置农业机械设备,整合农机资源,与村集体共建农资、农机、农事、农技、农艺等专业化服务队参与“四千行动”,承接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整村连片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农合联参与研发和推广适宜丘陵山区农业生产的农机装备,制定和推广农业生产标准和服务标准,组织产业农合联参与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培育“重庆智慧农服”等农业服务品牌。四、大力推进供销服务深度融合(一)推动流通设施共建。深入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加强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建设,分层分类补齐物流设施短板。支持农合联会员承建农产品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冷链仓储、集采集配中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有条件的区县,对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实施供销合作社县域流通网络提升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通过资产划拨、委托管理、股权合作等方式,培育一个农产品流通企业、经营一个农产品市场、建设一个县域集采集配中心。(二)推动流通渠道共用。推动农村流通服务主体联合合作,整合农村流通服务资源,构建“一点多能、一网多用”的双向流通网络,促进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支持供销、邮政、快递、交通以及大型物流企业等共同拓展县级客运站客货邮功能,推进统一仓储、统一分拣、统一配送,提升分拣、运输、投递、派送等各环节服务效率。拓展乡镇站点综合服务功能,增强上接县、下联村的集散中转服务能力。支持农村综合服务社拓展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打造“一站式”村级站点6000个。(三)推动农产品品牌共育。引导农合联会员全面参与农产品公用品牌建设,共同培育“巴味渝珍”“三峡柑橘”等区域公用品牌,打造一批小而精、精而美的县域农产品“爆品”品牌。依法依规开展具有“重庆农合联”标识的线上线下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和社会性农业节庆活动。大力发展“村村旺”等本土农村电商品牌,打造县域直播电商基地,培育农村数字消费场景,集聚一批农产品直播带货“网红”主播。(四)强化重要物资保供。提高农合联服务粮食生产安全和重要农产品应急保供能力,支持农合联会员参与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物资和米、面、粮、油、肉等生活必需品保供,建立与市、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联动机制。健全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储备贴息政策和保供稳价应对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网络建设,完善重要节点和粮油主产区县农资仓储设施,开展农资供应监测,稳定市场价格。五、创新推进信用服务协作联动(一)创新农村信用评价服务。在全市推广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服务工作试点经验。推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加强信息和数据互联互通,为农合联生产经营类会员精准画像、信用评级、匹配产品。支持农合联与市级征信平台、合法征信机构合作,依法依规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信用评价服务。探索建立农合联会员互评机制,逐步实现会员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提升授信、用信比例。推进“整村授信”,提高“三位一体”改革涉农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便捷性。(二)创新涉农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丰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产品,依托农合联加大信用贷款、随借随还贷款和线上信贷产品投放力度。聚焦特色农业产业,按照“一业一贷”模式,创设特色信贷产品,探索禽畜活体、养殖圈舍抵押贷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创新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探索农合联会员为产业链上下游主体提供增信支持,开展订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和农合联合作,推广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托管综合金融保险服务模式,丰富农户特色农产品收入保险、区域产量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等特色农业保险品类。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银行机构服务协同,丰富“银行+担保”“银行+保险”“弱担保”等信贷品类。(三)扩大农村普惠金融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加入各级农合联,工作人员通过交叉任职或兼职等方式,与农合联会员单位人员融合、机构融合、业务融合,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农合联会员经营服务网点设置信息化金融机具,为农户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推广乡村振兴特色金融产品,缓解小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形成“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六、着力推进数字化改革赋能(一)建设数字农合联。将“经济·村村旺农服通”作为农合联数字化服务平台,推进数字技术在生产、供销、信用等服务领域的应用,提升农合联数字化服务能力,打造产业链互通、服务链协同的数字农合联,探索破解农业经营服务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快“经济·村村旺农服通”涉农应用场景开发,健全完善农产品交易、农资集采集配、农机调度、技术培训等功能模块,打造具有重庆辨识度的农合联数字化服务平台。(二)聚合涉农数据资源。将政府公益性农业农村服务事项委托农合联线上办理,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在“经济·村村旺农服通”登记注册,办理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事项,聚合平台用户基础数据、交易数据、财务数据、信用数据等数据资源。推动涉农政务数据、农合联服务管理数据、市场主体经营服务数据等数据资源的归集、加工、交换、共享,加强涉农数据资源转化利用,为党委政府部署“三农”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三)融入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合联数字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对会员基础信息、生产经营、固定资产等进行全程数字化“建档画像”。推动农合联会员生产、供销、信用等服务全面融入全市“智慧农业·数字乡村”建设,将生产用地引入农地“一张图”、信用评价纳入农信“一本账”、农业社会化服务进入农事“一张网”、农产品品牌加入农品“一码通”,逐步实现农合联数字化建设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层面组建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三位一体”改革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三位一体”改革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相关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履行“三位一体”改革的主体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推进“三位一体”改革,协调落实改革具体工作。市、区县农合联会长可由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兼任,乡镇(街道)农合联会长可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兼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二)加强改革协同。全市各级政府要将“三位一体”改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抓手,与强村富民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统筹推进,系统制定“三位一体”改革工作方案,周密谋划改革措施,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效。鼓励各区县因地制宜探索创新“三位一体”改革机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具有重庆辨识度的改革经验和典型成果。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三)加强政策支持。各区县政府要统筹用好涉农政策,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力度,用好农民合作社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会同供销合作社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农合联承接符合政策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支持为农服务中心和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将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人才培训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计划。商务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合联开展各类产销对接活动。税务部门要对农合联成员开展农产品购销、加工、贮运和农资购销、商品流通等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减免相关税收。人力社保部门要支持农合联人才队伍建设,将政府购买培训服务交给农合联承接。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金融政策创新和风险管控。发展改革、科技、民政、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职能,对农合联开展为农服务工作在用地、登记注册、科技服务、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政策文件: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xzgfxwj/szfbgt/202404/t20240429_13167277.html政策解读: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zcjd_120614/bmjd/202405/t20240508_13186201.html
专栏 地方标准规范2025-05-14 -
南京交通运输2024年信用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南京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立足行业发展实际,完善全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顶层设计,提高信用信息数据归集与共享水平,加快构建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服务机制,拓展“信易+”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全面建设高水平“信用交通城市”,促进跨区域交通运输信用一体化合作,为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南京现代化建设筑牢信用交通基础。一、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彰显“制度优势”1.落实信用体系建设部署。深化国家、省、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最新政策和部署要求,统筹谋划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确保《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十四五”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发展规划》《2024年全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和工作任务落到实处。2.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省厅《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行业信用管理政策和制度细化落实职责分工、实施程序、具体措施和要求。深化落实我局《信用监管示范创建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沿江港口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开展信用管理探索创新,研究推进工程建设、运输服务、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与农村公路、网约车、汽车维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完善。3.健全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跨部门信用协同管理机制,与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公安、文旅、环保、城管等部门在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信用工作合力。加强信用工作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信用工作推进会,收集并通报信用工作进展和成效。二、强化信息归集管理,践行“数字赋能”4.加速实现省市信用数据对接。持续优化南京交通信用信息平台功能,保障信用信息报送稳定性。加强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积极对接省厅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平台与业务系统协同融合,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5.提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量。完善信用数据归集报送机制,规范业务人员信息录入,加强信息发布审查,做好个人信息脱敏处理。高度重视“双公示”信息报送,在相关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数据,力争信息合规率100%,杜绝严重迟报数据。建立跨部门数据交换共享机制,与公安、文旅、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实现信用数据共享。加强交通运输信用政策、工作动态、信用评价、信用承诺、行政管理、联合奖惩等信息的记录与公开,及时报送至”信用交通·江苏“网站等省、市信用信息平台。6.规范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严格对照国家、省关于行政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工作要求,针对公示信息错误、遗漏、重复公示、不应公示、超期公示或与认定机关信息不一致等问题,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规范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处理作流程,尽快核实并反馈异议信息,及时更正公示数据7.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效归集建设市场、运输市场港口经营等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科学开展2023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与守信激励名单认定工作,及时将结果在局官网及“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上公示。在科技项目立项、内河船舶过闸、行政管理、评优评先等领域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探索开展汽车维修、充电场站等交通运输专项领域信用评价工作。三、优化信用监管机制,实现“以管促放”8.有序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明确重点监管事项,重点推进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客运、超限超载运输、水上运输、船舶及港口污染防治、交通建设养护工程等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将其列入日常执法工作计划或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并落实检查,定期评估监管实施效果。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评价等级,差异化采取诚信教育行政指导、行业公约、信用承诺、信息公开、约谈、警告、检查执法等监管措施。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将信用评价等级与抽查比例、监管频次挂钩。9.深化“一体化+智慧执法+信用监管”模式。以“一体化”整合资源力量,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以“智慧执法”引领数字化转型,通过织密外部信息采集和感知终端网络,加强各类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和研判,构建大数据分析模型,基于信息数据跟踪分析结果实施精准执法。以“信用监管”提高执法质效,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10.有效推进信用承诺应用。聚焦交通工程建设、运输服务、港口经营等领域,深化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申请、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专项资金申请、科技项目立项、评先创优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应用。明确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实施信用承诺的工作规程和承诺书格式文本,完善办事指南。推进许可类信用承诺事项审管衔接协作,依据信用承诺信息及时实施监管,并根据监管结果调整审批办理,将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11.开展信用查询并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财政资金奖补、执法检查、评优评先、人员招聘等领域应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开展信用查询。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用报告互认。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市交通项目招投标领域第三方信用报告抽查工作,对报告编制情况较差的信用服务机构采取约谈、重点监管等措施,切实提高第三方信用报告质量。12.规范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深化轻微失信预警机制的应用,利用“互联网+”把握事前事中关键节点,主动服务市场经营主体对潜在风险采取提醒、警示、约谈等措施,推动监管端口前移,有效压降交通运输行业失信行为发生数量。持续推进“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机制,加大交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力度,按照《南京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文件要求,开展“一超四罚”相应案件的轻微免罚探索。13.加强行业失信行为管理。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本地区交通运输失信行为认定,建立工作台账,全面做好失信信息收集报送、记录和发布工作。对存在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或信用评级较低的市场主体,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对于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效期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过后,及时转出重点关注名单。14.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规范和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利用“线上+线下”信用修复渠道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服务。持续落实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提醒函或告知书、信用修复指南“三书同达”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提醒机制,对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预警和提醒。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宣传、培训工作,鼓励和引导交通运输市场失信主体主动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申请主体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信用修复预审核并确保信用修复审查无误,修复完成后及时停止公示失信信息。15.开展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对网约车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营运、超限超载等重点领域开展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分类处置,拟定相关治理计划,开展信用警示和约谈,督促严重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完成信用修复。四、创新信用服务场景,释放“守信红利”16.以“信易行”赋能诚信主体。在公共交通领域持续推行“信易行”工作,协助市信用办完善“市民诚信卡”、“畅行诚信卡”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机制。践行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在日常检查、优先过闸等方面落实船舶过闸信用激励。17.以“信易惠”优化营商环境。联合市发改、政务办等部门,持续推动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时给予减免优惠。在招标文件、项目建设推进中明确对信用等级达到AA级乃至更高等级的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给予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减免优惠。在助企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发放办理过程中,优先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放补助,引导市场主体增强守信意识。18.以“信易批”提升服务效能。贯彻落实《南京市大件运输“信易批”分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建立健全大件运输行为评定机制,以大件运输行为主体履约情况为基础,创建实施绿色、简易、一般、核查等四类许可服务通道,精准、分类、协同、智慧做好服务,提高交通综合执法效能。19.以“信易贷”推动助企纾困。探索构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推动交通运输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在贷款方面的应用,针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向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推荐优质“信易贷”金融服务产品,支持企业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以“信易评”促进正向激励。推进信用审查在评优评先中的应用,对于信用等级为最高级的市场主体,在荣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活动中优先考虑,并积极将其培树为诚信典型向社会推介。21.以“信易修”鼓励行业发展。持续开展维修企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拓展评定结果应用领域,营造诚信修车氛围,进一步引导广大消费者及社会优势资源向优秀企业倾斜。22.持续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充分开展调研,了解相关企业与群众实际需求,持续探索其他“信易+”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如驾驶培训领域“信易培”、船舶检验领域“信易检”、车辆保险领域“信易保”等,推动“信易+”服务形成典型示范,让守信主体得到更多信用红利,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五、建设信用交通城市,争创“典型示范”23.推进落实“信用交通城市”建设方案。对照《江苏省信用交通城市建设评价指标和标准(2024版)》,结合《南京“信用交通城市”建设方案》及其工作任务分解清单,认真组织并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全力推动南京“信用交通城市”建设纵深发展。24.做好“信用交通城市”建设年度评估。积极配合省厅做好跟踪监测、监督检查和阶段性经验交流,完成南京“信用交通城市”建设年度自查评估,挖掘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争创部省“信用交通城市”试点,配合省厅争创部交通强国信用交通专项试点。25.统筹推进“信用交通区”试点建设。积极开展区级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市、区两级交通运输局与信用办间的沟通联系,稳步推进“信用交通区”建设任务目标。完善“信用交通区”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监测评估指标和标准,对本年度“信用交通区”试点建设状况进行评估和指导,总结推广已形成的典型发展模式、成熟经验,视建设情况向省厅推荐典型“信用交通区”。六、探索区域信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26.推动区域信用体系一体化建设。探索研究南京都市圈宁镇扬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合作,建立健全跨区域交通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协调解决跨区域信用建设的重大问题,联合实施失信约束与守信激励,建立信用修复协同办理机制。27.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深化跨区域信用信息公开,推动异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实现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信息、守信失信名单等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为各方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及信用监管提供数据支撑。28.探索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应用。积极探索对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主体跨省从业的信用协同监管机制。开展南京都市圈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协同监管试点,牵头制订实施方案。根据《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信用评价转换和互认工作指引》明确的信用评价转换规则,推动实现评价结果互认,并对应实施适当的激励与约束措施,依法依规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七、推进诚信文化建设,擦亮“信用名片”29.加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推进落实“一网通办”“一件事”等“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依法依规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30.开展诚信宣传与典型培树。推动《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宣传使用和信用政策文件解读,继续组织开展“诚信春运”“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聚焦交通工程建设、物流运输服务、交通出行、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组织收集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诚信案例,通过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发布宣传报道。鼓励本地区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参与省市信用办企业信用管理培训和示范建设。附件:南京交通运输2024年信用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下载地址:https://jtyst.jiangsu.gov.cn/art/2024/5/9/art_41626_11239478.html政策文件:https://jtyst.jiangsu.gov.cn/art/2024/5/9/art_41626_11239478.html政策解读:https://mp.weixin.qq.com/s/ARGbxHpmbL_AQBWApFFUlw
专栏 地方标准规范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