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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油气市场化改革再迎里程碑事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这是我国油气市场化改革步入深水区后,在油气管网监管领域出台的首个部门规章。“新监管办法实现了从原规范性文件到部门规章的层级跃升,这一制度性突破具有重要法治意义。”中国工程院院士马永生说,通过法治化手段防范管网资源滥用、市场恶性竞争等问题,为油气市场构建起“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制度保障体系,推动形成公平透明、竞争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油气管网是油气运输的“交通网络”,能否公平开放,不仅关系到油气产品流通效率,也关系到民生保障、能源安全、经济运行效率。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的建章立制工作始于2014年发布的试行监管办法,经过5年试行后于2019年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发布实施。“原监管办法在打破垄断、提高管网利用效率、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油气市场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其历史局限性也逐渐显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油气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守海说。近年来,我国油气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2019年12月国家管网集团成立以来,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改革思路指引下,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中间统一管网高效集输、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X+1+X”油气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市场主体对公平开放诉求与日俱增。北京燃气研究院副院长白俊注意到,为顺应新形势新要求,与原有监管办法相比,新修订的监管办法有两个显著变化:一是首次将监管办法从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增强了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二是明确相应罚则条款,根据不同违规情形设置相应处罚标准,规范油气管网设施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缩小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减少执法争议。“原监管办法为监管机构开展公平开放工作提供了监管依据,但受限于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监管机构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时手段有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执法权威。”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本次修订将监管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增加相应罚则条款,丰富监管执法手段,着力提升监管效能。“新监管办法直面当前监管的难点、堵点、痛点,聚焦公平开放制度健全、设施服务完善、保障合同签订、规范信息公开与报送等问题,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赋予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手段。”中国工程院院士黄维和表示,新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油气管网运营企业和油气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各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例如,新监管办法首次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进行了权威定义,明确公平开放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已建成投运的管网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油气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服务。信息不对称是制约管网公平开放的核心瓶颈之一。新监管办法创新性将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类:公平开放制度、用户注册条件和程序等基础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运行情况等敏感信息,向已注册用户依申请公开,兼顾设施信息安全和用户需求。在准入环节,新监管办法明确提出,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用户注册具体办法、服务受理的条件程序,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等便捷化方式受理服务。“这是从制度上着力杜绝‘玻璃门’‘旋转门’。”陈守海说。在容量分配环节,新监管办法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制定本企业油气管道输送容量分配实施细则;申请容量服务能力超过实际剩余能力时,综合考虑受理时序、服务周期、采暖季非采暖季使用情况等因素决定剩余容量分配,分配情况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这可以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和歧视性对待。”陈守海认为。此外,新监管办法还将分散受理容量服务或临时容量服务需求的响应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北京大学能源研究院副院长杨雷表示,新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的主体范围,扩大了公平开放范围,优化了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的服务规范,为进一步促进管网开放,扩大油气市场化交易,巩固油气体制改革成果打下基础。“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新监管办法落地实施情况,结合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实践,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丰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能力。”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专栏
    2025-10-20
  •  记者近日从中央网信办获悉,为安全稳妥有序推进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从应用场景、规范部署、运行管理等方面,为各级政务部门提供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的工作导向和基本参照。《指引》提出,政务部门可围绕政务服务、社会治理、机关办公和辅助决策等工作中的共性、高频需求,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选择典型场景进行人工智能大模型探索应用。应探索构建“一地建设、多地多部门复用”的集约化部署模式,统筹推进政务大模型部署应用,防止形成“模型孤岛”。《指引》指出,政务部门应统筹减负和赋能,避免盲目追求技术领先、概念创新,切实防范“数字形式主义”。应建立健全全周期管理体系,明确应用方式和边界,落实人工智能大模型“辅助型”定位,防范模型“幻觉”等风险。 

    专栏
    2025-10-15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原则。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的新特点、新挑战,对虚假交易、数据权益保护、平台责任等焦点问题作出回应,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和夯实公平竞争法治根基,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说。浙江丽水市云和县警方破获的一起“网络水军”刷单案中,犯罪团伙通过开发刷单软件,为5000余家电商提供虚假交易服务,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网络刷单炒信、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等行为频发,破坏市场秩序。广告屏蔽、流量劫持、数据杀熟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花样翻新,损害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石宏介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了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对实践中恶意交易的多种表现形式进一步细化,如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治理网络不正当竞争,要合理设置网络平台经营者义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为压缩成本,充电宝行业部分厂商使用劣质电芯,导致安全隐患激增。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内卷式’竞争破坏市场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将‘内卷式’竞争纳入调整范围,与时俱进完善了法律规定。”孙晋认为,“要有效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相关规定,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平台和相关企业协同,形成全链条系统化治理体系。”今年以来,外卖平台的价格战备受关注。部分平台通过补贴或强制手段迫使商家参与低价竞争,损害了商家的利益。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认为,低价促销让消费者短期受益,但容易造成企业质量控制水平下降,带来低水平无序竞争。对此,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孙晋表示,平台经营者应立足长远,通过创新做大蛋糕,适时优化竞争规则,实现优胜劣汰,保持健康经营生态。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为商家的合理利润空间和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专栏
    2025-10-11
  •  随着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网络销售成为种子流通的重要渠道。今年农业农村部首次将网络售种专项整治明确纳入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中,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第十七届中国国际种业博览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26日至28日在山东青岛召开。这是记者26日在此期间举办的首届网络售种对接活动上了解到的。网络售种是连接种企与农户、实验室与田间地头的重要桥梁。但由于网络售种主体多、取证难度大、违法行为和销售手段多样等,给监管也带来较大挑战。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储玉军表示,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网络售种问题监管,今年以来组织各级种业管理部门以及主要电商平台,合力推进网络售种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了网络销售种子监督抽查,实现了线上线下协同监管。农业农村部还推动建立了省级种业管理部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与平台间的对接机制,加速投诉举报线索处理。“我们正加快推进种业大数据平台与主要电商平台的数据对接,预计今年内可实现主体资质信息共享,为精准监管提供支撑。”储玉军说,下一步将聚焦关键环节,深化专项整治,严格市场监管,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努力营造遵法、守法的良好网络售种环境。为共同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网络售种环境,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农民、企业合法权益,淘宝、京东、拼多多、快手等电商平台和种子企业代表26日向全行业发出“网络售种、诚信经营”的倡议,共同努力筑牢网络售种的安全防线。 

    专栏
    2025-09-30
  •  近年来,按照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持续组织开展“昆仑”专项工作,“金风”行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区域会战,会同相关部门全力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黑土地资源、制售假劣农资等涉农犯罪,取得积极成效。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黑土地资源等犯罪案件4600余起,制售假劣种子等农资犯罪案件200余起;公安部挂牌督办大要案件13起,切实以“长牙齿”的硬措施守牢耕地保护红线,服务保障粮食生产供应,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据介绍,公安机关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聚焦非法占用、毁坏耕地,盗采滥挖黑土,种子侵权假冒、私繁滥制,农药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化肥营养成分不足等突出问题,对侵害农民群众和农资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危害粮食安全犯罪,“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斩断犯罪利益链,集中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坚持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为牵引,打造“空天地”一体化监测预警和数智研判平台;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持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等机制,指导涉粮食产销、种子繁育、农资集散等重点省区建立健全“公安+行政”农资打假区域协同作战机制,联动联防联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如发现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黑土地资源及制售假劣农资等犯罪行为,请及时通过公安部“全国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线索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专栏
    2025-09-26
  • 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统一规范海事信用管理,有效减少海事违法失信行为,提升海事监管与服务的质效。该《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持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2025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的海事信用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利用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建设的成果,汲取江苏、海南、长江等海事局信用管理实践的经验,落实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了《规定》。《规定》坚持“一体化”的理念,突出“三个一”顶层设计,即:建立全国统一的海事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建设全国唯一信息化管理模块,夯实海事对外公共服务唯一渠道;一个信用结果全国通用,发挥信用管理最大的效用。《规定》构建了五个信用评价等级,规范了“三个名单”管理,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良好守信、一般守信、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五级,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谁管辖、谁评价”的原则,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为良好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分别纳入良好守信名单、一般失信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根据各主体信用状况,海事管理机构将采取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重点监管措施。《规定》明确,对良好守信的信用主体,可优先安排水上交通组织、优先提供船员培训和考试服务等;对一般失信的信用主体,可在海事执法过程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海事执法检查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则要按照“到港必查”的要求实施船舶现场监督。《规定》提出,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不仅运用嵌入海事管理各流程、各环节,还可采取共享和联合激励、联合监管等举措,深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如将良好守信名单共享给相关单位,推动优先安排锚泊、靠离泊及装卸作业、引航等,或是供交通运输、口岸查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社、教育等管理单位加强执法管理、限制享受优惠便利等参考。“作为纵深推进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出台,将推动形成海事监管领域‘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氛围,助力打造更加安全、更加便捷、更加守法的航运营商环境,降低航运市场交易成本和运行成本,服务航运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专栏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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