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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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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0
  •  现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2018年2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2月28日,印发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规〔2019〕1号)。2021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2022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工程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专家修改完成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12月18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规〔2023〕13号)。二、主要内容《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共分八章,主要包括:总则、危大工程范围、前期保障、专项方案编制、专项方案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一)调整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范围。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增加了“采用型钢悬挑”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增加了有限空间作业工程;(二)调整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1.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部分,增加了“采用型钢悬挑长度3m及以上工程”;2.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将2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联合作业工程纳入非常规吊装作业;3.脚手架工程部分的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工程。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高度大于15m,或施工荷载大于2.0kN/㎡;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悬挑长度大于5m,或均布荷载大于5.5kN/㎡,集中荷载大于15kN。4、在其他部分增加了“有限空间作业工程”。市政排水管道、调蓄池等清淤工程。在施工现场封闭空间内,采用燃料加热或电加热等升温方式的冬期施工工程。(三)细化了方案编制内容根据住建部《方案编制指南》规定要求,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进行了细化和调整。1.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第一章工程概况部分增加了风险辨识与分级,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等内容。强化了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级,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原第五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31号文规定)。现调整为第五章施工保证措施 。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性施工保证措施等内容。(四)强化危大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化了危大专家申报条件,严格危大工程专家准入标准,增加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未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从整体上提升危大专家队伍专业素质和职业诚信水平。(五)明确了专家论证实行组长负责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从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所涉专业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当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涉及其他专业时,可增选涉及专业1-2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员自行选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六)强化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作1、明确了超危大工程专家论会召开方式及资料存档。超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会原则上应在施工现场召开,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前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施工现场不具备组织会议条件的,施工单位应提供能够客观完整反映施工现场条件的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应全程视频记录会议过程,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工程建设活动结束为止。2.明确了方案完备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专家论证包括资料完备性审核和技术性论证,资料经完备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论证。3.细化了专家论证技术审查要点。重点对工程及周边环境条件描述是否全面、清晰、真实;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有效;风险辨识及分级是否全面、准确,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施工计划(部署)是否合理;施工现场布置和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等是否满足设计工况和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监测方案(如涉及)是否合理、可行;危大工程验收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七)细化了专家论证结论的具体要求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形成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论证结论。专家对论证报告应签字确认,并对论证结论负责。1、论证结论为不通过,论证报告中应列明施工方案中存在的全部不通过情形。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组实施论证。2、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并依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专家组组长及提出修改意见的专家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3、当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出现不通过情形,且专家组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通过。(第二十二条)(八)明确了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属地房屋市政工程中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已完成的论证方案及结论实行抽查,重点抽查论证行为是否合规、论证结论是否正确,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责令改正,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专家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第四十一条)三、特色亮点(一)危大工程界定更准确重新调整完善了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界定更准确。(二)可操作性、实用性更强《危大工程实施细则》修订更加强化了危大工程数字化、数据化描述,可操作性、实用性更强。(三)强化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实施,必将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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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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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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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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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管理部15日举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司长汪崇鲜介绍,2025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建了22个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着力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全年共排查各类问题隐患1.7万多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585项,还会同地方核查处置群众反映和职工报告的问题隐患线索1.3万多项。  汪崇鲜表示,考核巡查也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和深层次的矛盾:有的地区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迟缓,年度重点任务推进还有差距。个别行业领域监管责任还没有压实、监管职责还有盲区。个别地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推动同类问题整改还不到位,破解安全生产难题主动性还不够、手段措施乏力。最突出的还是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风险心中没有数、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问三不知。一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对岗位风险了解很少,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隐患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还有一些企业和单位人员知法犯法、罔顾安全,在考核巡查期间,查处了多项涉及违法销售不合格燃气具、堵塞消防通道、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安全检测检验造假、盗采矿产资源、非法建设施工、瞒报事故等多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  下一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紧盯问题隐患整改形成闭环以及移交典型案例责任倒查。同时,精心组织实施2026年度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全力维护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专栏 风险提示
    2026-01-19
  •     近期,国家网信办持续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范网上新闻传播秩序,督促网站平台强化新闻信息内容管理,处置一批违法违规账号。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假冒仿冒新闻单位。新浪微博账号“黑龙江新闻观察网”“互联网新闻网”、微信视频号“直播忻州”、百度百家号“上游皖观察”、今日头条号“时代之声”等1200余个账号,在名称、头像、简介等账号信息中使用与新闻单位相同或相似内容,违规发布新闻信息。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或禁言。  2.违规开展新闻采编。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在微信、微博等平台注册“瞭新社”矩阵账号,以“通讯员”“记者”名义进行新闻采访报道,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3.冒用新闻栏目照片。微信公众号“天津百晓圈子”“天津老刘”等20余个账号长期发布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标题党”文章,在文中冒用央视“新闻联播”“新闻直播间”等栏目主持人照片,混淆公众视听,扰乱网上传播秩序。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4.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金融界”“中访网”“全球财说”等46个公众账号,使用“标题党”、夸张词汇发布涉企虚假不实新闻,集纳企业负面信息,恶意诋毁抹黑企业,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禁言。  网信部门将持续加大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乱象整治力度,依法从严处置问题突出的平台和账号,大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专栏 风险提示
    2025-09-16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7月28日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共五部分十六条,就办理帮信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总体要求、依法认定帮信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坚持综合治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以及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规则,有效解决了法律适用和司法认定不统一的问题。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避免客观归罪。   为更好适应涉“两卡”犯罪的形势变化,《意见》对《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和相关会议纪要规定的涉“两卡”犯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了整合调整,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将原规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同时,针对当前涉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新情况,还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根据当前帮信犯罪日益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智能化趋势,《意见》规定,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同时,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办案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与金融、电信、网信、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综合治理。《意见》还就做好行刑衔接、落实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制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问题,细化了具体规则和落实措施。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打好“组合拳”,做实帮信犯罪的综合治理。

    专栏 风险提示
    2025-07-31
  •  近期,社会上出现以“快速致富”“无需偿还债务”为诱饵的“职业背债”骗局,部分消费者因轻信此类虚假宣传陷入困境。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远离“职业背债”陷阱。   “职业背债”陷阱主要有以下套路:  虚假宣传引诱。以“无需还款即可获得高额回报”“只需贡献自己征信”“短时间轻松获得高额酬劳”“不用本人偿还债务”等话术为诱饵,吸引目标人群。   伪造材料骗贷。制作虚假职业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将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人包装成“优质客户”,骗取银行贷款。   抽取高额分成。获取银行贷款后,不法分子抽取高额分成,将相关债务和风险全部转嫁给背债人承担。   一旦成为“职业背债人”,将面临诸多风险隐患:  一是承担高额债务。背债人作为借款人,需依法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逾期未偿还将面临催收、罚息,甚至被起诉。从实际案例看,背债人到手的“背债费”只是贷款金额的一部分,大量资金被不良中介和不法人员瓜分,而背债人却要背负远超自身所得的债务。   二是个人信用受损。一旦背债人无力偿还贷款,个人征信将留下不良记录,影响未来获取正规金融服务,甚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出行、就业等正常生活将受到限制。   三是法律风险极高。协助伪造资料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洗钱等刑事犯罪,沦为不法分子的共犯,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提示:  一是提高风险意识。切记任何承诺以个人名义贷款,却声称“不用你还”的话术,本质都是骗局。面对“职业背债”这类看似轻松赚钱的“好事”,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要铤而走险,贪小失大。   二是珍惜个人信用。信用记录是个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第二张“身份证”,要合理规划收支,按时偿还各类债务,不随意为他人担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骗贷或信用卡套现。发现信用记录异常,及时联系金融机构核实处理。   三是审慎对待“代办”业务。在面临资金需求时,警惕非法中介虚假宣传,务必选择正规、可靠的渠道办理业务。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轻易将个人证件原件交由他人“代办”业务,避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在任何合同上签字前,务必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   四是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求助举报。目前,公安部和金融监管总局正在联合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依法严打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如公众发现有人兜售“背债赚钱”门路,或身边有类似伪造材料、骗取贷款行为的,一定要坚决拒绝,并及时向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旦不慎卷入骗局,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寻求法律帮助,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专栏 风险提示
    2025-07-24
  •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7月2日联合发布消费提示,防范私域直播间诱导老年人购买药品保健品。据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有商家为规避监管,通过个人微信、企业微信、微信群等私域渠道将顾客引流至线上,在网站、平台、小程序等开设直播间,假借“养生讲堂”“健康咨询”等名义进行夸大、不实宣传,诱导老年人线上下单或线下消费。部分商家以“免费送鸡蛋”“社区义诊”“老年福利会”等线下活动为诱饵,吸引老年人添加微信、加入微信群,随后在直播间通过“伪科学养生课”“专家一对一咨询”等形式,夸大产品“治疗高血压”“抗癌防癌”等功效,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关注心理,诱导购买价格虚高的“神药”“神品”。私域直播间常通过封闭场景实施情感营销,如以“亲情关怀”“健康咨询”“专家讲座”等名义,违规使用“包治百病”“根治慢性病”“替代药物治疗”等用语,或通过宣称“专家推荐”“祖传秘方”“老干部专用”等进行虚假权威背书,利用“限时秒杀”“最后优惠”制造消费焦虑,或以“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欺骗消费者。保健食品仅具调节机体功能,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身体不适请至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勿因轻信直播宣传延误治疗。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应查验直播间是否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核查保健食品是否标注“蓝帽子”标志及批准文号,核查药品是否具备“国药准字”批号。消费者如遭遇虚假宣传或消费欺诈,可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向消协组织投诉。对于金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据。

    专栏 风险提示
    2025-07-15
  • 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即将开始。近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郑重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通过官方渠道查询、咨询有关信息,勿存侥幸心理、勿信不实信息,谨防上当受骗。近年来,一些社会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有关涉考涉招信息,存在政策解读不准确、信息提供不真实等问题,有的甚至假冒、仿冒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的官方网站、新媒体账号,或注册近似名称的APP,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诱导考生及家长购买付费服务。教育部提醒,在网上查询高校招生信息时,认准“官网”标识,谨防山寨账号或网站骗局。教育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有关互联网平台对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了权威标识。考生和家长可在教育部官方网站搜索全国高等学校名单,查询核实本年度具有招生资格高校的基本情况。一些社会机构和个人制造各类噱头吸引流量,制造贩卖志愿填报焦虑。通过包装打造“专家”“名师”、虚假编造“内部信息”“内部数据”等方式,诱导考生及家长购买高价志愿填报咨询服务。教育部提醒,有关部门从未发放过“高考志愿规划师”这类职业资格证书,所谓的“高考志愿规划师”等大多是临时招募的社会人员。每年高考填报志愿前,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都会发布当年高考成绩统计情况、近年来各高校录取情况等,高校也会介绍学校招生章程、招生办法和往年录取参考信息,并不存在所谓的“内部信息”“内部数据”。高校招生录取期间,一些社会机构和个人声称“认识某某领导”“认识某某招办”,甚至通过伪造文件、假冒高校招生工作人员等,谎称可以“走后门”“搞特殊”,通过“内部指标”“机动计划”“计划外补招”“降分补录”等说法实施诈骗。教育部提醒,高校招生是严格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和学校招生章程等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有严格的工作流程和监督机制。不存在所谓的“内部指标”、内部降低分数“补录”“补招”的情况,正规招生录取不会产生任何附加费用,凡是需要收取保证金、录取费、指标费的,一律不能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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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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