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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海关信用管理制度,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及目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对规范海关企业管理、助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加快推广,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现行海关信用管理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程序、管理措施以及失信信息修复等内容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分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对接国际规则,将企业信用等级由3类调整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5类(第四条)。明确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第八条)。(二)实施更灵活的差别化企业信用管理措施。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对5类信用等级企业,分别实施不同的海关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信用等级企业具体管理措施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三)建立失信信息修复机制。增设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专章(第五章),统一失信信息公示渠道,明确海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失信信息(第三十三条)。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企业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分别设定不同的公示期限(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结合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实际,将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失信信息修复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修复结果、异议申诉、不予修复情形等规定,在规章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同时,对现有失信企业信用等级上调条件予以优化(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四)完善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优化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对同时具备报关和非报关双重身份的企业适用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的情形作进一步区分;结合出口管制工作需要,将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纳入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完善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定海关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同步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六条)。(五)优化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认证程序。增加企业认证人员资质要求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可以在认证时限中扣除稽查、核查及调查时间(第二十条)。保留高级认证企业五年定期复核要求,明确对认证企业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开展复核,新增简易复核的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六)回应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年报报送义务(第十一条)。增加对于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企业,但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企业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调整“企业相关人员”范围,新增报关人员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对象(第四十六条)。(制作单位:法规司、稽查司)政策文件: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1/14/article_2026011419472865084.html

    专栏
    2026-03-0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要求,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2026年6月底,实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等信用信息全量归集。2026年底,全面建成覆盖部、省、市、县四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信用信息归集体系,显著提升信用信息归集率、共享率。同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部信用平台)优化升级,有效支撑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二、规范信息归集(一)明确归集范围。各地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采集”的原则,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全量纳入归集范围。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将公共事业缴费信息等纳入归集范围,鼓励信用主体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信用信息。(二)规范归集流程。已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的地方,可通过信息系统向部信用平台推送信用信息;暂未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的地方,可在部信用平台填报信用信息。归集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要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公示期限等属性信息;信息格式须符合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标准等要求。其中,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仅归集不公示。(三)强化信息共享。各地要依托部信用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严格遵循有关数据共享标准,推动跨区域、跨层级信息互联互通,有效打通数据共享堵点卡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共享试点,探索标准化归集共享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三、强化数据治理应用各地要加快建设相关信息系统,充分发挥部信用平台枢纽作用,畅通数据共享归集渠道,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协同修复能力。要严格对照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数据治理,及时整改不合格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要完善系统功能,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全面提升业务场景支撑能力,实现数据从采集、存储、共享到应用一体化管理。四、加强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梳理信用信息归集情况,推动信息归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防瞒报、漏报、错报;完善从异议反馈到核查修正的管理机制,持续提升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与准确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依托部信用平台对信息质量进行监测,视情况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核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1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政策文件: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6/art_04421c64e802447f89475053d398230b.html

    专栏
    2026-01-23
  • 近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提振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振消费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发挥好产业、价格、就业、消费、投资、贸易、区域、环保、监管等政策作用,促进形成更多由内需主导、消费拉动、内生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扩大内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加强财税、金融、产业、投资等政策与消费政策的协同。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在已出台金融支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举措,研究制定《通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协同,精准施策推动惠民生和促消费紧密结合,形成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更大工作合力。  二、《通知》的重点举措  《通知》提出3方面11条政策措施。一是深化商务和金融系统协作。推动地方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和分工协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健全沟通合作机制,强化财政资金、信贷资金与社会资本等合力,细化落实具体实施细则,共同打好政策“组合拳”。二是加大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升级商品消费、扩大服务消费、培育新型消费、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助力消费帮扶五大重点领域,优化金融产品服务,推动供需两端强化对接,提高对商品和服务消费的适配性,因地制宜推动新型消费发展,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落实落细各项金融支持举措。三是扩大政金企对接合作。鼓励发挥“政金企”扩消费合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促消费活动和信息共享,做好精准对接服务,用足用好相关政策红利,更好满足相关经营主体和消费者需求。  三、《通知》的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向地方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深入了解情况,梳理总结37个地方商务主管部门、6家代表性金融机构提振消费的经验做法,分析制约消费潜力释放的堵点卡点,针对性提出政策举措。二是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商务与金融系统常态化沟通交流,鼓励强化政策衔接、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统筹谋划存量和增量政策举措,发挥多种政策组合效应,凝聚更大工作合力。三是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地方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结合实际细化支持举措,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开展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引导和复制推广。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协作,推动相关举措落地生效,更大力度支持惠民生和提振消费,为“十五五”良好开局作出积极贡献。

    专栏
    2025-12-22
  • 统一规则、精准施策 全面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共享化、高效化水平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与市场环境优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共六章30条,就如何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系统、精准的部署。《管理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切实举措,是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具体行动,是对《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优化提升,对于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四个“统一”,全面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失信约束机制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问题日益凸显,如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认定单位的修复具体做法不一致,给经营主体带来困扰。《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范围、渠道、条件、流程进行统一规制,极大提升了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  (一)统一信用修复范围。《管理办法》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信用修复、失信信息的定义,明确了信用修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一是明确信用修复不仅仅是要求终止公示所申请修复的失信信息,也包括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以及依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这让信用修复实现闭环管理,解决了官方网站已经停止公示修复后的失信信息而该经营主体却仍然可能受限的问题。二是明确失信信息不仅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将异常名录信息的修复也明确纳入统一规制范畴。这就意味着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监管的异常名录信息的修复也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要求。三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这既保留了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修复的自主性,又兼顾了全国“一盘棋”。  (二)统一修复申请渠道。过往,经营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认定单位、地方信用门户网站等多个渠道申请信用修复,多渠道看起来很便捷,实际操作却让信用主体很困惑,不知该找哪个渠道更权威快速。《管理办法》一方面对信用修复的申请入口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规定“信用中国”网站是信用主体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的唯一“窗口”;另一方面仍然坚持“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将失信信息推送给认定单位,且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由“信用中国”网站开设账号。这就既有利于经营主体统一认知、快速找到修复渠道,也有利于认定部门及时集中、批量处理修复申请,还解决了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因缺乏信息系统而进行人为操作的失误和贻误问题。  (三)统一信用修复条件。《管理办法》沿用了《试行办法》“履行义务+最短公示+信用承诺”的修复基本条件,同时又进行了细化要求。一是明确增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更加契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需求。二是将“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细化为“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义务”,更加符合不同类型失信信息的修复要求,比如因自主信用承诺导致的违诺失信信息的修复就有了依据。三是细化了“最短公示期”要求。明确两个“不予公示”:轻微失信信息、涉及个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两个“不终止公示”: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且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失信信息均不能提前终止公示。这一设计既体现了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更体现了人性化的信用温度。  (四)统一信用修复流程。《管理办法》对修复流程进行了更加标准的规范。一是优化修复审核环节。由“失信主体履行义务—向认定单位申办同意修复书(如需)—多渠道申请修复(如果通过信用中国申请:市级信用平台受理、初核—省级信用平台复核—国家信用平台终审)—结果反馈给申请主体”调整为“统一渠道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认定单位出具意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结果反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极大缩减了修复审核环节。二是修复时限由“3+2+3+2”调整为“3+7”。明确规定“信用中国”网站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其中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在收到推送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将修复受理责任和决定权均交给认定单位。三是增加修复受理宽容期限。规定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而无法在受理期限内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这有利于为复杂情况预留处理空间,避免“一刀切”而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推动三个“协同”,全面提升信用修复共享化水平  长期以来,信用修复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信用服务机构等多个渠道之间更新不同步、共享不充分,导致经营主体在招投标、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经营活动中受到限制,合法权益受损。《管理办法》就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与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信用信息平台如何协同进行规制,极大提升了信用修复的共享化水平。  (一)积极推动央地协同。《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制度运行的央地协同机制。一是受理协同。要求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二是信息协同。要求地方信用平台网站的信息需和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保持同步更新。三是督导协同。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要建立会同机制,强化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积极推动部门协同。《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制度运行的部门协同机制。一是行业主管部门与信用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在失信信息分类管理、信用修复标准制定、信用修复流程办理、信用修复结果共享等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均应和信用主管部门协同开展。二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协同。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共享机制,实现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三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应用协同。行业部门应该结合信用修复信息,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开展或者解除失信惩戒措施。  (三)积极推动社会协同。《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制度运行的社会协同机制,从规章制度上妥善解决信用修复长期存在的政府与市场信息“不同步”问题。一是服务机构协同。明确要求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对修复信息更新不及时的市场机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共享信息,并进行约谈整改。二是诚信自律协同。强调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开展不实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否则将纳入失信记录且3年内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是宣传教育协同。《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了信用修复领域的诚信教育,对修复环节弄虚作假的失信主体进一步限制修复申请条件,支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形成宣传矩阵合力,做好修复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提升信用修复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  三、落实三个“科学”,全面提升信用修复高效化水平  如何清晰界定相关部门的职责、提高信用修复的效率,如何合理区分修复信息的类别、平衡有效惩戒和包容审慎的关系,如何设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主体信用获得感安全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管理办法》对于部门职责、分类修复、主体权益等进行了科学合理安排,极大提升信用修复高效化、便捷化水平。  (一)科学界定各方权责。《管理办法》进一步清晰界定了各方在信用修复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一是信用主管部门权责。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地方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的信用修复工作,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为“授权机构”,承担信用修复的具体业务。同时,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费。二是行业主管部门权责。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制定,信用修复的申请受理,信用修复系统建设或者账号管理,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以及信用政策宣传教育等。三是信用服务机构权责。信用服务机构可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同时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信息一致,如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将受到约谈、整改或者追责。  (二)科学确定分类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科学界定信用修复制度的重点环节、重点流程的分类标准。一是明确失信信息类别以及认定标准。分别明确“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类信息的分类标准和边界范围,有利于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失信信息在信用修复方面予以差别化对待,比如针对需要公示的轻微失信信息,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更加科学合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直接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均纳入严重失信信息管理,降低了修复管理成本。二是明确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失信信息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有必要的最长公示期不超过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至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为1年至3年。同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最短公示期还可以延长,这让部分企业减少了侥幸心理,有效提升了信用修复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规范性。三是科学设定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进一步科学设定信用修复全过程中信用主体的各种合法权益。一是知情权。明确信用修复统一受理窗口,确保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即可获取信用修复实时进展、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最终结果,消除市场各类信用修复“黑中介”可能的寻租空间。二是异议申诉权。明确信用主体对修复决定、公示内容有误、期限不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异议申诉。三是免费办理权。授权机构和认定单位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失信主体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免费申请信用修复,不需要支付高价通过第三方非法机构进行修复申请。四是修复后惩戒终止权。《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修复后,各方要依法依规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总体来看,《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作为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重要制度性规章,很好继承并优化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核心机制,新增了“第三方机构信息一致性”和“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创新制度安排,妥善解决了当前信用修复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标准不一致、共享不充分、信息不同步等问题,有效提升信用修复的规范化、共享化、高效化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符合社会各界对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普遍期待,将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有力贡献。  (曾光辉 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

    专栏
    2025-12-12
  •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布了承担试点任务的39个城市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负责人表示,39个试点城市中,东部地区15个、中部地区9个、西部地区12个、东北地区3个,基本覆盖我国经济大市和制造业重点区域,普遍具备较大规模的制造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集群、比较发达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丰富的教育人才资源、较强的区域示范带动作用等条件。总体上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制造业实力雄厚。试点城市制造业年产值规模体量大、吸纳就业能力强,是所在省份制造业发展较快或代表性较强的城市。产业领域涉及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招聘用人需求旺盛。二是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试点城市普遍具有较为完备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体系,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集聚,业态模式丰富,服务能力突出。三是工作基础扎实。试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联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动将试点纳入本地区重点发展任务,形成支持融合发展、鼓励创新创业的工作合力。  据介绍,下一步,人社部将从以下方面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一是加强工作指导。指导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试点城市进一步修改完善试点工作方案,提升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强化过程管理,注重跟踪评估,确保试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加强总结推广。及时梳理工作进展、机制创新、典型案例以及困难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和典型项目,利用多种渠道,通过典型发布、举办活动、经验交流等方式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三是加强规范管理。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和安全,对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打击虚假招聘、就业歧视、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专栏
    2025-11-19
  •  政策解读︱《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行业管理、创新治理机制、提升公共服务、统筹行业共建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并于近日印发,旨在通过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行业信用共建,到2027年底,能源行业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更加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量显著提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高效运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增强,信用成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一、制定行动方案的必要性一是落实能源法和国家政策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能源法》明确要求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制定行动方案,深化能源信用建设,完善信用记录制度,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监管和治理机制,营造诚信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是落实能源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二是深化能源行业信用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行动方案,做好顶层设计,加强信用手段与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不折不扣落实“拆掉烟囱、联通孤岛、同频共振、同步发展”的全社会信用记录及共享应用基本要求,深化公共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规范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营造良好行业信用环境、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三是治理行业诚信缺失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当前,行业信用总体状况良好,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依然存在,部分经营主体失信事项较多、信用风险依然突出,一些经营主体多次受到我局及相关部门在电力安全生产、市场公平开放、信息披露报送、资质许可准入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有的高频率列入国家相关部门作出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合同违约记录,影响企业信用形象和行业整体营商环境。制定行动方案,由我局统筹指导,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高频次、反复失信行为加大监管处置力度,是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塑造行业信用形象的必然要求。四是统筹行业信用共建的必然要求。制定行动方案,加快推进能源信用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统筹组织,协同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以及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多方作用,持续发力,精准发力,坚持依托最新信息技术,有效整合分散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对行业内各类经营主体精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致力形成“政府指导、市场驱动、企业参与、行业自律、社会共建”的良好局面,不断开启信用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二、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行动方案包括八个方面内容:工作原则与目标、健全信用体系、夯实数据基础、实施激励和惩戒、加强监管和治理、创新信用建设、深化信用应用、加强组织实施等,具体如下。一是工作原则与目标。强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参与、行业自律、社会共建”原则,明确提出2027年底前实现的工作目标。二是健全各类主体的行业信用体系。着力推进经营主体信用建设,从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和其他能够反映相关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等方面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实现信用精准画像。同时,研究探索经营主体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建设,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和政务信用建设。三是夯实信用信息数据基础。修订完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目录,及时准确全面归集共享所涉主体信用信息,鼓励支持企业和协会等依法依规自愿提供信用信息;按照国家统一公示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能源”网站同步公示能源行业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同时,加强系统支撑保障,确保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安全高效管理。四是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开展行政审批、准入注册、资质许可、项目核准、财政资金支持、示范创建、评先评优等行业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对守信主体提供便利和优惠。严格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规范信用修复流程,通过“信用中国”统一开展信用修复。五是切实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和治理。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强化承诺履行监督。按照国家标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及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对经营主体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高频次、反复失信行为等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加强行业信用状况监测,预警防范信用风险。六是创新探索经营主体信用建设。鼓励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业务全流程,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同时深度融合信用手段,加强对合作方、供应商等第三方信用风险监测,防范商业合作风险。七是深化拓展信用市场化社会化应用。推动信用服务创新发展,重点是支持行业协会等探索管理、服务新模式;探索“信用+金融”服务模式,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推进信用产品国际互认,为能源企业对外合作提供信用支持。八是组织实施。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统筹推进信用建设工作,创新探索信用应用场景,加强信用宣传和培训,不断提升信用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三、下一步工作下一阶段,按照行动方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依法依规扎实工作,务求取得实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完善制度。制定出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数据清单和行为清单,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标准制度,落实统一公示及信用修复制度要求,结合业务需要深入研究制定信用应用措施,指导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加强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建设,夯实信用工作制度基础。二是加强系统保障。着力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技术迭代升级,促进与相关部门(单位)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做好“信用能源”与“信用中国”系统网站互联互通,确保相关信息统一公示、信用修复统一开展。升级完善信用统计分析功能,加强能源企业信用状况监测。巩固提升信用能源网站服务功能。三是深化监管应用。依法依规家实施信用措施,激励诚实守信主体,惩戒失信主体。加强信用承诺管理,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探索推进电力安全、电力市场、可再生能源消费、资质许可等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高频次、反复失信行为等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加大监管治理力度。加强统计分析和信用监测,预警防范信用风险。四是推进创新探索。鼓励支持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创新探索信用管理和服务模式,引导相关主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积极参与“信易贷”,支持对外合作开展信用服务。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全面落实行动方案,结合工作进展组织开展工作交流,总结评估、通报工作情况。政策文件:http://www.nea.gov.cn/20251020/bf2c43a5189649b88674c6267ccbaff1/c.html 

    专栏
    2025-10-27
  • 共:2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