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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21年印发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21〕11号)于2026年9月30日失效,其中部分条款及评价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建筑业转型升级及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必要制定新的《办法》。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四、信用评价信息的组成内容是什么?分值如何分配?  答: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四个方面构成,满分 1000 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分值 600 分,市场经营信息分值 200 分,良好信用信息分值 200 分,不良信用信息作为减分项。  五、信用评分如何计算?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信用评分公式:信用评分 = 企业基本信息分值 + 市场经营信息分值 + 良好信用信息分值 - 不良信用信息分值。等级划分标准为:A 档(优秀,≥800 分)、B 档(良好,700 分≤评分<800 分)、C 档(中等,600 分≤评分<700 分)、D 档(较差,500 分≤评分<600 分)、E 档(差,<500 分)。  六、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途径有哪些?  答:企业基本信息的信息采集途径包括系统自动归集和企业自主申报。企业可通过登录智慧住建平台(https://szzj.zfcxjs.tj.gov.cn:30479/),输入法人账号,点击“我要办事-主题类型-企业人员服务-建筑工程企业信用”主题下,点击【在线办理】,即可进行信用信息申报。  七、市场经营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市场经营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揽或受委托的工程合同信息以及履约评价信息组成。其中:本市工程合同信息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动归集;外省市工程合同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为A级或B级的工程合同信息;履约评价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  八、良好信用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技术能力、纳税信用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自主申报,在智慧住建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评价。  九、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不良信用信息分为本市、外省市两种情形。本市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5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住建平台并纳入评价;外省市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行报送。  十、不良信用信息能否进行修复?  答:建设工程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等信用平台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该信用信息。  十一、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产生部门完成核实处理。  十二、信用信息发生变更如何处理?  答:经归集后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建设工程企业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变更该信用信息。  十三、新成立的建设工程企业有哪些信用评价保障政策?  答:施工、监理企业新取得资质三个月内,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企业平均水平,其中违法违规受处罚的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取得营业执照三个月内,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所有同类型企业平均水平,其中违法违规受处罚的除外。  十四、信用评价结果多长时间公布一次?  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智慧住建平台每日公布信用评价分值和等级。  十五、信用评价结果会应用在哪些方面?  答: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可结合实际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现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政策文件: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zcwj/wfwj/zcxwj/202602/t20260202_7237025.html

    专栏
    2026-02-06
  • 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修订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5〕1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适应法律法规变化的需要。一是2023年修订的《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要求将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纳入信用评价。二是2025年新修订的《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水路运输信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二)优化信用管理及应用的需要。一是需新增水路运输辅助企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和支流船员的评价标准,以更好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二是需调整优化评价标准中部分评价事项和调整相应分值,以强化信用日常监管。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调整了《实施细则》正文及水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新增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支流船员信用评价标准。  (一)《实施细则》正文。一是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界定信用信息范围等。二是细化调整信用评价工作的方式、内容、标准等。三是新增信用修复的告知、申请和实施程序。四是新增失信惩戒措施的执行依据。五是拓展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场景。  (二)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一是调整安全环保主体责任落实等评价事项。二是新增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等评价事项。三是新增《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将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四类辅助经营者纳入评价范围。从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环保、加分项目等方面开展信用评价。  (三)港口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一是调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保护等评价事项。二是新增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等评价事项。  (四)新增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将我市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即我市行政区域内负责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工作的单位,适用于四级及以上航道单个通航建筑物运行主体。从运行管理、养护管理、监督管理、廉洁自律、表彰奖励等方面开展信用评价。  (五)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一是从业人员中长江干线船员采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评价结果。二是新增支流船员信用评价标准,对我市长期或仅在地方海事辖区航行、停泊、作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开展评价。三是其他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关联至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范围。  政策文件:https://jtj.cq.gov.cn/zwgk_240/zfxxgkml/zcwj/xzgfxwj/202601/t20260114_15318690.html

    专栏
    2026-01-21
  •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各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体系,我局对《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5〕18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  (一)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具体是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信息和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发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五条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负责《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的具体申办条件和程序的制定和公布,负责阳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计分标准”)的制定和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计分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计分标准公开、公平、合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具体工作,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及施工现场守法履约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扣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形成电子文档《信用手册》,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管理。  第七条  凡按照本办法纳入信用管理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申办《信用手册》。企业申办《信用手册》需提交本企业的基本信息、驻阳江人员等资料,所有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省外企业在申办《信用手册》前,需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  第八条  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在信息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其中省外企业派驻阳江机构人员应当为“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的人员。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其中,建造师只能担任1个项目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担任3个项目的负责人。  建造师及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向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手续。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市场行为和安全质量行为等方面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阳江市及所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行为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优良信用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计分标准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对照计分标准进行加分,并负责录入信息平台和《信用手册》。  对于未纳入计分标准中的信用信息,企业可自行在信息平台登记,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对照计分标准进行扣分,并负责录入信息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高的计算。信用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信用加分、扣分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相关国家机关或授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以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息为依据,首次取得《信用手册》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在基准分值的基础上根据计分标准(详见附件)将企业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通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在此基础形成企业的信用分值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承揽直接发包的工程前,应当在信息平台获取企业相关信息和《信用手册》,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查验企业基本信息及信用记录。  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查验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情况,落实工程主体单位的责任。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在信息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分为A、B、C、D四个等级:  以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企业数量为基数,企业排名前10%(含10%)且至少有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的为A级,排名在10%(不含10%)至20%(含20%)且至少有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的为B级,其余为C级;  100分以下的所有企业均为D级。  对于基本信息过期未更新或企业人员数量未按照《信用手册》配备完善的企业,划入“信息平台不活跃企业”,没有信用等级,也不纳入信用等级划分的排名企业基数。  已划入“信息平台不活跃企业”的企业,在更新完善信息平台信息后,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从信息平台激活并移出“信息平台不活跃企业”。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信用等级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二)信用等级B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信用等级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信用等级D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十八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处罚期限,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累计诚信扣分30分以上的;  (三)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1次的;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级企业,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处罚期限,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二)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围标串标及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行为的;  (三)拒不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改要求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的;  (四)一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累计3次以上的;  (五)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计分标准对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安全质量行为进行实时采集并录入信息平台。信息平台每天零点更新各建筑业企业前一天的信用评价得分,并根据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对各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企业可通过网络自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自公布之日至下次更新前有效。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5日内起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核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申诉人核查情况。  若查证异议成立的,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修正;属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息出具部门作出的变更意见书进行修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申辩单位应当向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诚信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计分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  对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阳住建〔2023〕28号)同时废止。  附件:阳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计分标准.doc  政策文件:http://www.yangjiang.gov.cn/yjzjj/gkmlpt/content/0/912/post_912927.html#700

    专栏
    2025-12-30
  • 《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强化信用激励约束,市园文局制定并印发了《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杭园文〔2025〕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意识,在总结《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修改〈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园文〔2023〕20号)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信用建设的新要求,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  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5.《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6.《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  7.《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8.《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6号);  9.《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浙建〔2024〕7号);  10.《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  11.《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包含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术语定义、管理原则、信用信息构成、信息管理、评价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八个部分。主要明确了五大核心内容:一是明确信用信息构成及评价方法;二是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与异议处理;三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四是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和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四、适用对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和园林绿化养护的企业。  五、新旧政策差异  《管理办法(修订)》相较于原管理办法,主要对园林绿化信用评价方法、信息采集、信用修复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整信用评价方法。  1.分值结构变化。参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将原办法中“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70分)、不良信息扣分(40分)”的组成结构调整为“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同时,在企业基本信息分中增加工程业绩分占比(15分),并制定评价标准。对第九条良好信息加分和第十条不良信息扣分分值作相应调整。  2.评分标准细化。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对良好信息加分和不良信息扣分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取消“浙江省”“杭州市”等本地区描述,调整为“省级”“市级”,整合梳理良好信息条目,增补不良信息扣分内容,增加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加分。  (二)明确信息采集责任。  进一步明确企业和信用办在信用信息采集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强化信用管理机制。  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条件,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依法保障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权利,引导与帮助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修复自身信用。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解读人:张圣东、陈锦漫  联系方式:0571-87995166、0571-85254965  政策文件:http://zfgb.hangzhou.gov.cn/11/112220253/t117220253124/529971.shtml

    专栏
    2025-12-25
  •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于近日印发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提升行业综合监管水平,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自然资源厅行业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实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制定出台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原则  《办法》起草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在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的同时,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共七章、25条  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分级评定、信用信息修复、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具体条款中,《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信用信息的类别和归集要求,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的主体和等级分类,信用修复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信用结果的应用和分类监管等。本次修改相较前版主要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调整,并删除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发布、奖惩、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自然资规规〔2024〕6号)同时废止。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归集。《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录入”的要求归集报送。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应当以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留档备查。  (二)关于信用信息的公示和异议。《办法》规定,业务部门根据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作出认定并在门户网站公示。信用主体对信用等级认定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作出该信用等级认定的业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也可以同时自行纠正整改。逾期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三)关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办法》规定,信用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业务部门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1)纠正违法行为、完全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有公示期限规定的,达到国家规定的公示期限要求;(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4)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不得进行信用修复。”业务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及时依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武国轩  电话:0574-89289976  文件原文:http://zgj.ningbo.gov.cn/col/col1229036833/art/2025/art_0a0c4f45537648bbb45e76d25cec397e.html

    专栏
    2025-12-17
  • 关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  近日,为深入推进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就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为更好地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积极谋划实施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并以探索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为切入口,研究制定《工作指引》,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部署推进相关工作,着力提升信用治理效能。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分为适用范围、信用评价信息、信用评价规则、评价结果应用、信用提升服务、组织保障6部分,后附检验检测机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放心消费单元、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等5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明确《工作指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浙江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奖惩及信用提升等相关工作。  (二)信用评价信息。明确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主体资质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司法裁判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并就四类评价信息包含的内容进行具体说明。  (三)信用评价规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和公开方式。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原则上采用“动态记分+年度评级”相结合模式,以自然年为周期,以满分12分为上限实施记扣分,并根据年度内累计记扣分情况,将本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较好”“一般”“差”。  (四)评价结果应用。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分类监管、行政审批、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等工作中,应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主要包括实施精准靶向监管、依法落实信用惩戒措施、拓展守信激励场景等3个方面。  (五)信用提升服务。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不良信息异议处置机制,对失信主体提供信用合规指导和信用修复服务,帮助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升信用。  (六)组织保障。明确省局信用监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照省局职能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同时,明确《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实施。  解读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571-89769151  政策文件:http://zjamr.zj.gov.cn/art/2025/12/4/art_1229565162_2580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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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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