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举报反映某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加加牌酱油涉嫌涂改生产日期。经我局调查发现是某食品商店供货。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有35瓶加加牌酱油和5瓶加加牌陈醋的生产日期有涂改痕迹,并在该店发现了涂改生产日期使用的油墨清洗剂。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意见:1、没收涂改生产日期加加牌酱油35瓶,加加牌陈醋5瓶;
2、处罚款50,000.00元整,上缴国库。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有构成食品刑事犯罪的行为,分为以下不同情形:
1、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产品被查处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则构成本罪。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如果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产品被查处后,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构成本罪。
日前某老字号因为回收过期蜂蜜、涉嫌更改生产日期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罚款1400万,也被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撤销了“国家质量奖”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