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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梅农(种子)罚〔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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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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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吉林省通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四)检测 日期和质量保证期;(六)检疫证明编号;”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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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 执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2)》:“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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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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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责令吉林省通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改正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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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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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万元):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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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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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Thu Feb 22 00:00:00 CST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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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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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梅河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