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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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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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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到生产企业---上栗县国生出口花炮厂订购了精品啄木鸟(爆竹类),生产企业根据当事人要求分批送货,货到付款,现金结算。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收到了抽样批次精品啄木鸟(爆竹类)28件(12挂/件),购进价格5.5元/挂。除备样封存6挂,剩余的330挂以8元/挂的价格于2023年春节前全部售出。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的产品时查验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履行了查验义务。截止案发,抽检批次的商品(除备样外)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688元,违法所得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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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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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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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精品啄木鸟(爆竹类)货值金额2,688元,违法所得825元。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86分则: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精品啄木鸟(爆竹类)6挂;3、处货值金额(2,688元)1倍罚款,处罚人民币2,688元;4、没收违法所得825元;罚没合计:人民币3,513元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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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0.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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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万元):
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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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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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Tue Mar 12 00:00:00 CST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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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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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