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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兴客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15699611212
  • 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梅河大街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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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3﹞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标识标注石家庄浩铖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青青红豆(图形)调温型电热毯(TT1500×1700mm-6X),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8-2008标准,依据《吉林省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处货值金额(299元)3倍罚款,处罚人民币897元;3、没收违法所得69元;罚没合计:966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0.089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万元):

    0.0069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Wed May 10 00:00:00 CST 2023

  • 处罚机关: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3﹞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合格食品

  • 违法事实:

    “梅河口市兴客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两个违法行为:1.梅河口市兴客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眼镜小猫多味瓜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梅河口市兴客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贺彩枸杞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

  •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1、免予处罚;2、没收贺彩枸杞酒6瓶。

  • 罚款金额(万元):

    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万元):

    0.003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Sun Oct 08 00:00:00 CST 2023

  • 处罚机关: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3﹞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合格食品

  • 违法事实:

    梅河口市兴客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壹号院分公司存在销售好太太酸菜与好太太酸菜馅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并且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为。

  •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免予处罚;2、查封扣押18袋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

  • 罚款金额(万元):

    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万元):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Sun Oct 08 00:00:00 CST 2023

  • 处罚机关: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3〕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标识标注石家庄浩铖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青青红豆(图形)”调温型电热毯(TT1500×1700mm-6X) ,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8-2008标准,依据《吉林省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处货值金额(299元)3倍罚款,处罚人民币897元; 3、没收违法所得69元; 罚没合计:966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0.089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万元):

    0.0069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Wed May 10 00:00:00 CST 2023

  • 处罚机关: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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